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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慢性病死亡报告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慢病及死亡报告,落实各项指令性工作。2、参考文件:浙江省公共卫生工作计划任务书3、内容:3.1凡浙江省户籍的慢病患者在本院首诊时需填写相应报告卡,慢病患者的首诊日期请填写第一次确诊的时间。临床医生在临床、实验室或病理诊断下列慢性病的,应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报告防保科:糖尿病、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冠心病急性发作(急性心肌梗塞、心性猝死)、脑卒中(外伤除外,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等);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确诊,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以上慢性病病例也应及时上报。3.2肿瘤报告具体对象:经组织病理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
2、他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3.3冠心病与脑卒中事件均以急性期28天为界限,超过28天再次发病作为一次新的事件重新报告。3.4慢性病报告卡各项应详细完整填写,户籍地址、现住址及联系电话,病史摘要需填写与慢性疾病有关的病史、检验、病理等情况。3.5所有死亡病例由接诊医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需在24小时内送至防保科。3.6死亡证明书填写要求完整、正确、规范,任何人不得虚开死亡医学证明。3.7由防保科负责全院慢性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审核、上报、订正和查漏工作,对有疑问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报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对漏报、错报等情况按照医院防保院感奖惩制度进行考核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