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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促进我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构建新格局、发挥新效能、实现新提升,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
2、间管理办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4日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
3、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
4、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育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按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数据和报表。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
5、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三)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四)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五)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
6、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第八条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三)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第九条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
7、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四)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1家。第十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一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
8、一项:(一)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三)申报前上一年度实现赢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四)申报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
9、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且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如服务场地为租赁使用,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2家。
10、(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六)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七)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聘请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不少于1名,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A)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人才服务、金融对接、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别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第十三条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
11、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四章认定(备案)管理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鼓励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需按申报通知相关要求提供材料,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程序如下:(一)下发本年度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通知;(二)申报机构按照认定(备案)工作通知要求,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函;(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拟认定(备案)结果通过市
12、科技局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发布认定(备案)通知,列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系统管理。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取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
13、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备案)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第十九条己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在申请认定(备案)及年度考评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连续2个考核年度不参加考评或未规范申报统计数据的;(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
14、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第五章补贴政策第二十条鼓励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备案)。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补贴IOO万元、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补贴50万元、25万元。第二十一条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补贴60万元、30万元;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同一运营主体单位运营多个科技创业孵化平台的,综合评价结果只能享受一个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评补贴。第二十二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根据上一年度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结果及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评
15、结果拟定年度补贴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向平台运营主体单位发放补贴。第六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三条集聚高端人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专业化水平。应大力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成功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第二十四条加大金融服务。深度加强与投资机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设立创业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第二十五条优化整体布局。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
16、、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细分产业领域内专业孵化器布局。第二十六条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孵化器行业联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服务孵化机构发展的信息平台,举办交流、研讨、项目路演活动;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与异地双创载体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连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实施,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大科创业发(2020)7号)和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试行)(大科创发(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