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07440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94.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docx(4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202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标准Standardforgeneraldesignofurbanutilitytunnel(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3-XX-XX 实施2023-XX-XX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1总则1.0.1为适应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和发展,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地下空间,规范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主要技术标准,保证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文件。1.0.2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总体设计。1.0.3综

2、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1.0.4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总体设计overalldesign在统筹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关系的基础上,对综合管廊的布局、管廊本体、附属设施等进行的统一部署和规划设计工作。2.0.2综合节点MultipurposeNodalWells能够兼顾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通风口、管廊交叉口、分支口、变配电所、监控中心连接通道等构筑物中两种以上功能的复合节点。2.0.3综合管廊定测线UtilityTunn

3、elPositioningLine为便于综合管廊平面定位设置的其主要定位基准线。2.0.4端头节点井(端头接驳井)Endnodewell在主管廊或分支管廊端部设置的用于管廊内部管线与外部直埋管线或管沟相衔接的构筑物。2.0.5管廊交叉口Pipegalleryintersection位于不同方向的两条管廊交叉部位,能够实现各条管廊内管线、附属设施等衔接的构筑物。3基本规定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供热、气动垃圾输送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其中500KV及以上超高压电力线、雨水、污水管道入廊宜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技术经济分析。3.0.2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

4、据。3.0.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与城市工程管线统筹协调,满足城市工程管线使用要求。3.0.4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满足综合管廊本体及城市工程管线运营维护要求。3.0.5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应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地下交通以及城市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3.0.6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均应采用与城市一致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3.0.7综合管廊的总体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的标准规定。4空间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宜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4.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5、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4.1.3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4.1.4 综合管廊宜与沿线道路下方规划的地下道路、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雨水调蓄设施、大型市政管线等工程协同设计。4.1.5 综合管廊穿越轨道交通、铁路、桥桩、重要市政管线(渠、沟)等重要地下设施时应进行专项论证。4.1.6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通风口、分支口等节点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运营维护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同时兼顾周边交通、环境及景观要求。4. 2平面

6、设计4.1.1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开发强度、道路横断面、管廊功能、支线接出需求、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利用等因素确定,协调相对位置关系,减少相互交叉,优化平面布局。(1)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2)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3)综合管廊宜布置在支线接出需求较多一侧,并与其他地下工程的位置相协调,避让现状市政管线,减少与重力流管线的交叉。4.1.2 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顺直,减少弯折点,转弯半径、转弯角度应满足各类管线转弯半径以及人员、检修车通行,管道、管件等运输空间要求。4.1.3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

7、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4.2.3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应经过专项论证,采取加固措施,保证工程可靠性及安全性。表4.2.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距离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顶管、盾构暗挖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并行)净距1.0m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交叉净距2.0m2.0m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并行)净距LOm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净距0.5m1.Om1.0m4.1.4 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构筑物应统筹整合设置,减少出地面构筑物数量;出地面附属构筑物宜布置在绿化带内或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

8、设计;附属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要求,采用防止地面水倒灌和小动物入侵措施。4.1.5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结合综合管廊系统布局进行设置,遵循用地经济集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周边用地规划情况并结合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行选址,宜与邻近公共建筑合建。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1.1.1 3纵断设计4.3.1 综合管廊竖向布置应与重力流管道系统高程及地下空间竖向规划统筹协调,减少与重力流管道的交叉。1.1.2 综合管廊纵向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2%,满足沟内排水需要。2电力电缆纵向坡度不宜大于30%,受条件

9、限制难以满足时,需征求当地电力部门意见。3当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4考虑通行检修车辆的其纵向坡度还应考虑检修车辆通行要求。1.1.3 地下综合管廊纵断面宜结合道路纵断面布置,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分支夹层、通风夹层设置需求,根据地下空间竖向规划、直埋管线空间、施工工法、上部荷载、冻土深度、绿化种植、工程投资等多方面因素确定。1.1.4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2在VI、VII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

10、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LOm以下。4.3.5综合管廊交叉避让应符合以下要求:1与非重力管道交叉时,宜选择非重力管道避让;2与重力管道交又时,宜选择综合管廊避让;3缆线管廊避让干、支线管廊,支线管廊避让干线管廊,必要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5断面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的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施工方式、预留空间等综合确定。5.1.2 综合管廊具备明挖施工条件的,标准断面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暗挖施工的,应根据施工工法要求选择合适断面形状。5.1.3 标准断面尺寸应满足入廊管线安装、检修、维护

11、作业及管线更新等所需空间的要求,并应满足照明、通风、排水等附属设施所需空间的要求。5.1.4 综合管廊断面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及支架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5.1.5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根据荷载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IOmo5.1.6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管道宜在独立舱室敷设。2热力管道采取蒸汽介质时宜在独立舱室内敷设。3UO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宜与通信线缆同侧布置。4给水管道与供热、供冷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供热

12、管道下方、供冷管道的上方。5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再生水管道上方。6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当采用结构本体作为渠道时,廊体应有防渗漏措施。7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5. 2断面设计5.1.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5.1.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运输、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1.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

13、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2通道净宽应考虑沿通道设置的附属设施的占用空间和大直径刚性管道运输时工作空间;5.2.4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2.1)不宜小于表5.2.1的规定:图5.2.1管道安装净距表5.2.1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塑料管DNablb2abl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800800DN10005005001000DN15007007007007005.2.5 电力电缆敷设

14、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间距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电缆蛇形敷设幅宽及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要求。电缆支架的层间距最小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2最上层支架距管廊顶板或梁底的间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转弯半径要求。3最下层支架、梯架或托盘距地坪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100mm。4支架上电缆布置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线缆的顺序自下而上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宜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5.2.6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桥架形式设计,通信桥架间

15、距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通信桥架的层间距离宜为250mm。5.2.7 综合管廊的分舱布置,应考虑管线之间的相互影响,管线的安全运行,同时考虑管线引入、接出等的空间要求。5.2.8 综合管廊为多舱组合断面时,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将较少引出管线的舱室布置在中间,需沿途引出管线的舱室布置在两侧。2当采用三舱及以上标准断面时,天然气舱室不宜与高压电力舱相邻布置。3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5.2.9 圆形、特殊形状的综合管廊断面,应根据断面形状特点进行合理分舱布置;采用上

16、下分舱断面时,宜将较少引出管线及大口径管线舱室布置在下层。5.3缆线沟断面设计5.3.1 缆线沟尺寸应按容纳的电力电缆、通信及有线线缆的规格、数量,安装、运输、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3.2 缆线沟的断面尺寸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缆线沟内部净高不宜大于L5m;2缆线沟内通道的净宽设计不考虑人员在内部通行;3缆线沟内通道的尺寸不宜小于表531的规定:表5.3.1缆线沟内通道的净宽尺寸(mm)缆线支架配置方式具有下列沟深的缆线沟1000单侧300450600双侧3005007005.3.3缆线沟内电缆支架间距及布置要求,应符合本文件525的规定。5.3.4 缆线沟内通信线缆的敷设安装,应符合本文

17、件5.2.6的规定。6节点设计1.1.1 一般规定1.1.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城市防洪(涝)标准的规定;2应避免设置在易积水的低洼地带。3进风口和排风口的口部下边缘应高于室外设计地坪0.3m以上并满足挡水要求。4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可设置金属网格,网格净尺寸不应大于IOmmXIOmmo5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1.1.3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电力舱转角并应进行圆弧过渡

18、处理。1.1.4 综合管廊节点处不同种类管线交叉可按照上返或下穿的方式考虑,节点处可采取局部加高、加宽、下沉、设置夹层及增加楼梯、巡视平台等措施。1.1.5 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应不小于10mo天然气管道舱室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1.1.6 管廊节点的形式应考虑直埋管道的线位、雨污水管道的高程、地下通道等外部控制条件。1.1.7 管廊节点的下沉、加高、加宽及夹层的尺寸应根据管廊内管道(线缆)的数量、规格、附属设备的安装及人员检修、通行空间等要求来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力线缆的弯曲半径和分层应符合

19、现行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2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3给水管、再生水管、空调水管应预留焊接、阀门安装等操作空间,距管廊内壁的净距宜不小于0.4m;4夹层与舱室之间的盖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材料,保证舱室防火分隔的独立和密闭;5管廊的上部夹层应设置地漏及排水立管,将夹层排水引至下层排水明沟;6管廊节点范围应设置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及标识系统;7管廊变形缝的设置应避开节点范围。6.2 人员出入口6.2.1 综合管廊宜约每2km设置一处人员出入口,人员出入口可结合配电室、监控中心等设置。6.2.2 人员出入口宜结合人行道或

20、绿化带,或与道路周边建筑结合设置,并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安全,当与建筑合建时应满足相关要求。6.2.3 人员出入口净高应不小于2.4m,宽度应不小于1m。6.2.4 人员出入口连接通道与各舱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6.2.5 人员出入口应设置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及标识系统等。6.3 安全出口6.3.1 综合管廊安全出口设置原则,应满足如下要求:1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宜同吊装口、进风口和人员出入口结合设置;2与地下空间结合的综合管廊,安全出口可结合地下空间设置,或与地下空间共用逃生设施和安全出口;3采用非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出口间距应根据综合管廊地形条件

21、、埋深、通风、消防等条件综合确定;4用于救援的安全出口尺寸不应小于ImXI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Imo5安全出口处爬梯高度超过4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6.3.2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电力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2敷设蒸汽介质热力管道的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O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3敷设天然气管道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8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

22、大于200m;4敷设给水、再生水、通信、热力(水介质)等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O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o6.3.3 综合管廊安全出口宜布置在道路绿地或步道范围。当无法直接布置在道路绿地或步道范围时,可通过设置夹层的形式将安全出口调整至绿地或步道范围。6.4 吊装口6.4.1 综合管廊吊装口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人行步道下方。6.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6.4.3 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最小允许限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般长度应满足6m管线的进出需求;2宽度应按照管道(设备)最大外径+0.3m控制,

23、并不宜小于1m;3对含热力、燃气管道的舱室,其吊装口宜满足12米管道的安装条件。6. 5通风口6.1.1 综合管廊通风口宜结合道路绿化带设置,或设置在道路以外的绿化带,或与周围建筑相结合设置。6.1.2 综合管廊通风区间长度应根据舱室内通风量、风压、风速、气流组织、设备选型等要求,并综合分舱情况、施工工法、地面风亭设置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明挖工法可为400600m;2非开挖工法不宜大于1200mo6.1.3 通风夹层的净尺寸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人员检修空间的要求;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1.1.1 6管廊交叉节点及分支节点1.1.2

24、综合管廊交叉节点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位置应满足与周边其他建(构)物的安全距离;2节点设计应包括管廊内全部管线(含预留位置的管线)的进出、交叉和衔接以及管廊节点处人员的通行需求空间;3管廊节点处人员通行可通过设置爬梯或台阶来满足;4管廊节点处管线的布置应满足相关专业管线的要求。1.1.3 管廊交叉节点处支管廊的净尺寸应满足管道(线缆)及配件的安装、人员通行及检修的要求。1.1.4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全部预留和设计管线的进出、管线交叉、安装作业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同步实施过路管廊、管沟、套管或直埋管线;2宜在分支末端衔接处预留端头接驳井。6.7端头接驳井6.7.1 端头接驳

25、井应考虑入(出)廊管道(线缆)的衔接方向和数量,在端头的正向和侧向应预留相应的穿墙防水套管。6.7.2 端头接驳井内应设置照明、监控、标识等系统。1.1.1 8特殊节点6.8.1 当配电室与管廊合建时,应结合外部条件布置在管廊的一-侧,通过套管将电缆引入管廊邻近舱室,并应在邻近舱室之间设置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1.1.2 监控中心连接通道节点宜满足如下要求:1当外部高程条件允许,监控中心连接通道与单舱管廊可采用侧向型式,与多舱管廊采用上部夹层的型式。当外部高程条件受控时,采用下部夹层的型式。2监控中心连接通道与各舱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3监控中心通道的净尺寸应根据进入监控中心的线缆数量、

26、种类及通行楼梯确定,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m。1.1.3 综合节点应满足使用功能、空间集约、设施融合的要求。7配件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综合管廊应根据管线需求设置吊钩、拉环、导轨、爬梯、套管、支吊架、支墩等配件。7.1.2 综合管廊内使用的配件宜采用成品配件。采用成品配件时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和构件。7.1.3 配件材料的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管线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业时附加荷重、运行中地动荷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裕度。(本条不建议写的过于明确,一般规定只做统一性的要求)7.1.4 钢制支吊架、桥架应进行防腐设计,其他配件根据需求进行采取防腐设计。7.1.5 有地震设防的地区,支吊架应

27、进行抗震设计。7.1.6 配件的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7.1.7 地下综合管廊顶板、底板及侧壁的配件预埋件,应与结构施工同步预留、预埋。7.2 附属配件7.2.1 吊钩、拉环、导轨应满足如下要求:1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IOmo2吊钩、拉环或导轨可以采用成品或现场制作。3吊钩、拉环或导轨的使用宜根据管道或线缆的运输条件及运营维护要求确定。7.2.2盖板应满足如下要求:1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

28、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2盖板应采用金属和非金属综合管廊专用成品盖板,中板的成品盖板为密闭防火盖板,耐火极限不小于3.0小时。3露出地面盖板根据所在位置不同荷载不低于检查井盖GB/T23858的相关要求,中板盖板需不低于检查井盖GB/T23858中足D400载荷要求。4集水坑宜采用金属和非金属格栅盖板,盖板承载力不小于5kPa,变形不大于l250o5有开孔口的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可采用设置密闭盖板的方式,避免地面水倒灌进入管廊。7.2.3爬梯应满足如下要求:1爬梯宜采用圆钢、钢板及型钢制作,其力学性能不低于Q235-B,并且具有碳含量合格证的钢材。2钢爬梯应满足固定式钢梯及

29、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3钢爬梯宜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采用其他连接方式时,连接强度应不低于焊接。4爬梯所有构件的表面要求光滑、无锐边、尖角及无刺等。5钢爬梯涂装要求钢材表面除锈等级不低于St2级;铁红醇酸底漆12道;醇酸腻子刮平;醇酸磁漆23道。6当爬梯作为疏散梯使用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7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

30、全护笼。7.2.4楼梯应满足如下要求:1人员出入口宜采用楼梯。2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3当楼梯作为疏散梯使用时,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及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7.2.4套管应满足如下要求:1管道及线缆进出综合管廊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密封件或其它防水措施。2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将天然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5m。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3当再生水管道敷设在给水管道上方时,再生水管道应加设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4有地震设防的地区,管道穿综合管廊墙壁时,应设柔性防

31、水套管。5套管的做法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中相关规定。6当防水套管用于与腐蚀性介质接触时,设计时应根据介质性质及防腐要求,选择适用的耐腐蚀材料。7当综合管廊兼做人防工程时,线缆套管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满足人防的相关要求。1.1.1 3管线配件1.1.2 管道支墩应满足如下要求:(支架、支墩、支座)1管道支墩、支架、支座宜与管道设计统一设计,由总体设计统筹。2给水、再生水管道大于DN400的管道,宜采用支墩安装的形式。3给水、再生水管道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分支、管道端部堵头以及管径变化等处设置的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供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经

32、计算确定。4给水、再生水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镇墩(固定支墩)或预埋件。5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管道在舱室的位置较低时宜采用支墩,位置较高时宜采用支吊架。6天然气管道支墩采用混凝土浇筑时,应固定于舱室地面;支墩应包含固定支座和滑动支座。7当管道采用支吊架时,应符合管道支吊架GB/T17116的相关规定。1.1.3 电缆支吊架应满足如下要求:1电缆支吊架宜与电缆设计统一设计,由总体设计统筹。2电力、通信宜采用支吊架安装,并宜选用工厂预制成品构件。3管廊内电缆支架宜根据“同一电压等级的电缆通用同一尺寸的支架”的原则进行设计,原则上按同电压等级最

33、大电缆截面考虑。4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电缆蛇形敷设幅宽及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要求。电缆支架间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732的规定。表7.3.2电缆支架的层间最小净距代号名称珍比0135kV.IOkV电缴支槊层同3000235kVIOkV电龛支架距地坪10003220kV110(66)kV%*tMH30004220kV.110(66)kV电塞支架距地坪100b1自用桥某支柒施顶300b2弱电线堂桥柒文柒层问300d最上层支柒矩顶板100-150d1单倒支架与壁间通道900d2商般束间冷通道10005通信支架宜参照电缆支架设计标准执行,设计规模与同舱电

34、力管线支架统一规模。6支吊架的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制作;支吊架材料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业时附加荷重、运行中地动荷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裕度。7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应采取热浸锌等防腐措施,表面热浸镀锌厚度不低于50m,构造须采用非铁磁性材料。8电缆桥架及其支吊架应具备防火特性,应做防火处理,防火时间不宜低于120min,耐火要求IoOO度。9支吊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相关要求。10有地震设防的地区,支吊架应选用抗震支吊架,组成管线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宜采用成品构件,连接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11预制支吊架各项性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8协同

35、设计8.1 一般规定8.1.1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城市更新(包含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改造、老旧管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风貌改善、架空线入地)、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轨道交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并应同步实施。8.1.2 协同设计应以不影响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为原则,综合考虑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的建设时序、三维控制关系及工程建设条件等因素,优先采用合建方案。8.1.3 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工程协同实施时,应做好风险分析与控制。8.1.5 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共线时,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地下工程中心线平行,并合理选择地下空间利用深度。8.1.7 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交叉时,管廊设计

36、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其结构变形协调。8.1.8 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交叉时,应考虑综合管廊埋深与坡度要求。8.1.9 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采用合建方案时,技术标准应同时满足二者相关建设规范,并采用较高标准。8.1.10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等节点与地下工程合建时,应充分考虑二者的不利影响。8.1.11 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同期建设时,应考虑既有管线迁改要求及地下工程的管线敷设需求。8.1.12 协同设计宜采用辅助建筑信息模型(BlM)、城市信息模型(ClM)技术。8.2 与轨道交通工程协同设计8.2.1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规划和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

37、地下管线等规划协调,充分发挥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建设的综合效益,做到安全、集约、经济、适用。8.2.2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设计应协调建设时序,控制实施风险及节省工程投资。8.2.3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空间关系应根据功能需求、实施风险以及工程投资等进行方案论证。8.2.4 轨道交通采用明挖法施工时,综合管廊应采用明挖法施工,并与轨道交通共用基坑、围护及降止水条件,有条件时可共用主体结构。8.2.5 轨道交通采用非开挖法施工时,应根据施工条件、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情况对综合管廊施工工法进行技术经济比较。8.2.6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工程采用共用结构、共用施工条件等方式建设时,应对二者的投资界

38、面、管理界面等方面进行协商,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轨道交通及综合管廊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8.2.7 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构筑物宜与轨道交通工程附属设施结合设置,优化城市景观。8.2.8 含有天然气舱的综合管廊不应与轨道交通共构建设。8. 3与地下空间开发协同设计8.1.1 与建筑地下空间协同设计应起到引导城市空间发展方向、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协调城市整体宜居发展及保隙城市公共防灾能力等作用。8.1.2 综合管廊及建筑地下空间协同设计应保证地面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等区域的安全。833综合管廊及建筑地下空间协同设计应具备与其规模、使用性质、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性

39、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834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空间协同设计应保证在人员经常活动的区域,尤其是人员集中活动的区域,采取相应的设备保隙设施,维持健康、舒适的空气环境,提供良好的视觉、听觉和嗅觉环境。8.3.5 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工程同期结合建设时,应考虑相邻地下工程外部接口预留预埋。8.3.6 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空间构(建)筑物同期施工时,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及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设计方案,宜采用合建方案,并加强结构的施工期及运营期监测。8.3.7 综合管廊与其他建筑地下空间构(建)筑物采用整体式结构时,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00年。8.3.8 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空间构(建)

40、筑物采用整体式结构时,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不低于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8.3.9 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空间构(建)筑物采用整体式结构时,应根据地下综合体使用功能、结构特点及施工方法等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形式,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设缝的不利影响。8.3.10 综合管廊与建筑地下空间构(建)筑物交叉时,应采取措施减小交叉节点结构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如结构加强、地基加固等。8.3.11 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空间构(建)筑物合建时,其消防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宜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意见设置。8.3.12 综合管廊工程范围内存在规划地下综合体时,综合管廊宜位于地下浅

41、层空间,并预留地下综合体施工空间及相关接口。8.3.13 综合管廊与地下综合体同期施工时,应注意:1综合管廊宜布置在其他地下空间构(建)筑物外缘,具体位置根据其他地下空间构(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平面布局等综合确定。2综合管廊的通风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等宜结合其他地下空间构(建)筑物平面布局进行布置。8.4与地下道路协同设计8.4.1 综合管廊与地下道路协同建设宜采用结构共构方式,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廊标准断面应结合规划断面空间、地下道路结构形式、基坑支护方案、技术经济等确定;2管廊平面、纵断应与地下道路平面、纵断相协调;3当综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上方时,标准段覆土深度应按照直埋交叉管线

42、(沟)、管廊附属构筑物、地面绿化种植、道路结构层等所需空间确定;4当综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下方时,标准段覆土深度应按照地下道路所需空间确定;5当综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双侧或单侧时,标准段覆土深度应按管廊附属构筑物、地面绿化种植所需空间确定。8.4.2 综合管廊与地下道路共构建设时,管廊附属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综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上方时,管廊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通风口、吊装口、分支口、变配电所等附属构筑物应结合管廊自身功能需求、覆土空间情况设计,出地面设施宜与地下道路相关设施相融合。2当综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下方时,管廊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通风口、吊装口、变配电所等附属构筑物应结合地下道

43、路空间情况设计,宜与地下道路相关附属构筑物相融合,且应避免影响地下道路建筑限界。8.4.3 综合管廊与地下道路共构建设时,结构设计标准应采用两者中的高标准,旦管廊附属设施应按管廊和地下道路运维管理要求进行融合设计。8. 5与人防工程协同设计8.1.1 综合管廊与人防工程协同设计应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中,并充分利用综合管廊平时的设备设施,做到统一规划、同步设计。852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要求时,应保障战时预定武器荷载作用下管廊自身结构、内部管线和设备的安全,为战时管廊运行、减少损失、快速恢复构建必要的工程条件。8.5.3 综合管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相连通时,紧急情况下

44、除天然气管道舱室外,其余检修通道可作为人员紧急疏散通道使用。条文解释:综合管廊设计不考虑防生化武器的密闭要求和防核武器的辐射要求,战时不宜用于人员的掩蔽,综合管廊与临近人防工程连通,可利用管廊内检修通道作为紧急疏散通道,便于人员向临近人防工程进行快速疏散。8.5.4 综合管廊工程应在与周边人防工程连通道的起始、终止位置标明所连通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防护级别和方向等标识。8.5.5 综合管廊工程与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口均应设置防护密闭门,连通口的主体结构应与相连的综合管廊抗力级别相协调。8. 6与旧城改造协同设计8.1.1 综合管廊与旧城改造协同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及用地性质要求对旧城改造

45、区划分已建区、适建区、选择性建设区以及慎建区。根据综合管廊建设需求评估结果,确定管廊在改造区的需求程度及布局。8.1.2 协同设计应结合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时序、城市交通组织、现状市政管线及改造后城市用地布局等条件,确定管廊选址、入廊时机、入廊管线种类、管廊平面布置、横断面及纵断面等形式。8.1.3 旧城改造综合管廊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分析为本类综合管廊设计关键,宜充分论证。8.1.4 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地铁配套等市政改扩建项目宜采用小型综合管廊、微型管廊及缆线管廊。8.1.5 旧城改造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施工方式及周边现状支

46、管接入条件确定,断面尺寸宜适度预留、集约紧凑。8.1.6 旧城改造及市政改扩建道路中综合管廊平面布置宜优先采用“干线管廊+微型管廊”的组合方式,宜结合管线需求、道路断面形式灵活选择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及组合形式。8.1.7 综合管廊与旧城改造协同设计时,应进行既有建筑风险影响评估,不得影响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8.1.8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与既有建筑或改造后的建筑保持风貌一致。本文件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标准CMEAXX-2024条文说明1总则1.0.1自2015年住建部综合管廊试点建设推动以来,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在全国形成了建设高潮。当时国内只有城市综合管廊技术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