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运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域范围】综保区的四至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综保区批复确定的范围执行。综保区实际封关运作范围,按照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的范围执行。
2、第四条【发展目标】综保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通行规则,增强产业联动,实现业态聚焦发展和改革效应溢出,探索实施深港规则对接和制度创新,探索境内外监管信息连通共享,开展深港两地规则制度“软联通”合作,构建深港合作新格局。将综保区打造为功能完善、创新引领、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深港现代服务业特色的综合保税区。第五条【区域功能】综保区应当依托区位和政策优势,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中心,高标准发展国际贸易、跨境电商、保税研发、保税展示等产业,重点培育全球供应链管理、贸易结算、资源配置等功能,建设成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外向型经济窗口。第六条
3、【政策延伸】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海关批准,在综保区范围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有条件的享受综保区部分优惠政策。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权限职责】深圳市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综保区发展规划;(二)组织编制综保区产业政策和促进综保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三)编制综保区年度投资计划;(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综保区总体建设方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五)负责综保区土地的管理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开发;(六)组织综保区的招商引资、宣传推
4、广、交流与合作;(七)统筹综保区内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国有资产,指导监督综保区运营主体;(八)负责综保区企业或项目入区核准,对入区企业实施备案管理。(九)承担综保区行政通道管理、园区智慧化平台建设运营;(+)协调协助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等单位以及辖区政府相关单位在综保区开展有关业务,为开展业务的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后勤协助;(十一)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和提供公共服务;(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编制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综保区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八条【公共服务】综保区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
5、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一)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二)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智享平台、企业信用系统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四)组织宣贯前海税收优惠政策,协调税务部门加强企业纳税辅导;(五)采用“地方主管、海关监管”的行政通道管理模式,对进出综保区的社会车辆、行政车辆和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六)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职责分工】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综保区管理局履行的职责之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政府依法负责综保区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区绿化、水务管理、房屋安全、安全生
6、产、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行使职责可能对综保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综保区管理局的意见。第十条【联席会议】综保区管理局会同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辖区政府等单位建立综保区联席会议制度,综保区管理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综保区日常管理的各项事务。第十一条【创新机制】综保区应当主动落实和服务国家战略,立足前海改革开放和深港合作实际,发挥前海贸易便利化改革创新优势,探索深港规则对接,实现产业创新、国际贸易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境内外监管信息连通共享,开展深港两地规则制度“软联通”合作。第十二条【经费来源】综保区管理局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所
7、需费用,应当统一安排在前海合作区预算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经费预算中,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开发运营第十三条【空间拓展】支持综保区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保区管理局可以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手段,创新土地整备收益分配调节机制。前海管理局下属企业负责开发建设运营仓库及相关基础设施等,为综保区发展高端和高附加值保税产业提供产业及配套空间。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综保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综保区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
8、平。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土地的利用,由综保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第十五条【智慧设施】综保区管理局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和完善综保区智慧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推动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等单位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互认,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公共信息共享服务,打造智慧综合保税区,具体措施由综保区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确定。第十六条【配套设施】综保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区内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围网内指定区域统筹设立不涉及免税、保税和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零售、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开发运营主体】支持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综保区管理局要求对综保区开展招商引资、设
9、施维护、后勤保障、安保管理和开发运营等,综保区管理局制定考核办法,对运营主体予以考核,运营主体的绩效考核应当以考核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第四章产业发展第十八条【产业优化】综保区管理局应当优化综保区产业结构,建设重点商品国际贸易平台、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集散中心、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创新“保税+”新业态,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持续推进跨境要素便捷流动、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九条【产业准入】综保区管理局应当制定综保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企业入区、退出等有关机制,负责入区企业或项目核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在综保区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提前征求综保区管理局意见。第二十条【产业招商】综保区管理
10、局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开展精准招商,招引全球物流总部企业在综保区设立区域总部。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拓展新技术、新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适合深港现代服务业特色综保区的新业态、新模式。第二十一条【产业扶持】综保区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配套发展的服务业给予扶持。第二十二条【保税新业态】允许免税店货物经综保区从境外进口,支持综保区免税保税衔接。积极发挥综保区与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的“保税+会展”联动作用,开展“区内保税、区外展示”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综保区与香港联动,做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新模式。优化保税研发监管模式,在综保区拓展高端保税研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
11、攻关。第二十三条【新型国际贸易】拓展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国际分拨集拼、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业务,支持国内外知名贸易企业在综保区内设立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推动现代服务业试点,鼓励企业在综保区开展服务贸易业务,重点发展具有现代服务特色的保税业务。第二十四条【贸易金融】综保区管理局应当完善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应用与推广自由贸易账户,支持金融机构在综保区内拓展贸易金融、供应链金融、保险等业务,为区内企业综合运用境内外金融市场提供保障。经监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综保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货物担保、信用保险等促进综保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活动。第五章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五条【
12、创新支持】海关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综保区各类创新业务试点,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推动国内最优通关便利化措施在综保区实施,简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第二十六条【通关便利化】综保区以“一线径予放行、二线单侧申报、区内优化账册”为目标,海关应当以深港合作为特色,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目标,率先在综保区试点深港两地监管规则和检测标准衔接,持续完善综保区功能定位、优化监管体系、提升发展优势,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二十七条【货物管理】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海关径予放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对综保区与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单侧申报,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保区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二十八条【智慧监管】海关应当积极推动智慧监管,强化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实现顺势监管、精准监管和高效监管;建立覆盖全领域、全流程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的各类数据汇聚整合、开放共享。第二十九条【边检管理】综保区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从境外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边检管理,
14、边检应当持续创新出入境人员管理措施。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海事部门对综保区水域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在航行动态管理上,优先安排进出综保区的船舶。对进出综保区的危险货物,可以实行异地电子申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可以免检。第三十一条【联合监管】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等单位应当持续创新监管合作模式。驻区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联合查验模式,探索企业自主选择与监管需求相结合的新查验模式。综保区管理局应当协调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等单位完善联动机制,可以根据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三十二条【卡口管理】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综保区管理局对行政
15、通道的管理规定以及海关监管要求,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进出的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其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辖区政府应当协助综保区管理局和海关等部门开展工作,保证进出综保区的人员、车辆正常有序通行。第三十三条【信用服务】综保区管理局应当联合海关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建立综保区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及服务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依法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第三十四条【专业服务】支持检验、鉴定、认证、信用、劳务、公证、会计、律师、金融、保险、信息等专业机构在综保区内设立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