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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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4日承德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细

2、则。第三条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3、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预警发布第七条暴雨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第九条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

4、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气象业务规范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二)橙色和红色预警:广电集团、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第十一条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

5、与传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I级(特别重大)、H级(重大)、In级(较大)、IV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四条W级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

6、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检查储备药品。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主干道路、桥梁等设

7、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城市主干道路、历史易积水点以及容易受淹的下凹式立交桥、隧道等风险区域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防汛准备。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适时启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的准备。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值班值守

8、,组织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井场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第十五条In级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教育部门

9、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根据需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组织对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城市排水防涝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

10、应急抢险准备;对养护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做好城市公共交通防涝排涝等工作。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密洪水监测预警,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

11、气井场等企业进行巡查排查。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

12、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第十六条II级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In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

13、灾害预警等级,协助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形成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易积水区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做好受灾严重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调停、线路停运等工作。水务部门督促水库、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

14、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责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井场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国防动员办公室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文物部门

15、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抗洪救灾、排涝抢险相关救援准备和现场救援工作。承德军分区协调驻承部队、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指挥现役部队和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第十七条I级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11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向省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关注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在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城市管

17、理部门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易积水区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调停、全线停运等工作。水务部门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加密洪水监测预报频次,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及时派出专家做好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在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

18、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井场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对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国防动员办公室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

19、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机场根据险情评估情况组织运行调整,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抗洪救灾、排涝抢险相关救援准备和现场救援工作。承德军分区协调驻承部队、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加强备勤,做好随时出动准备;组织指挥现役部队和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第十八条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公共交通工

20、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第十九条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二十条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

21、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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