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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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高新区、综保区、桂林洋开发区、江东新区管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了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12月6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4日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除外),应按本办法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

3、容进行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海口市主城区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监管事项。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做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各园区”)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要求负责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具体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报规划条件核实。在规划条件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须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等问题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处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四)建设工程总平面

5、图和立面效果图;(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0.00验线、主体封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通过放线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未通过0.00验线核验的不得继续施工。涉

6、及违法建设行为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放线、0.00验线及封顶核验合格并告知各区、各园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一)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公示牌保持完整。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须经申请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提交分期核实

7、的申请材料,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图中标明分期方案,包含分期工程名称、分期范围线、进出道路、项目出入口、配套设施位置等。(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包括地下室)己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建设竣工;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三)建设单位(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

8、(四)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的首期核实。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量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组织规划核实测量和房产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的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测量报告应包括: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报告、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各区、各园区申请规

9、划条件核实。各区、各园区受理后,应对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方式进行核实,现场踏勘应2人以上进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各区、各园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区、各园区的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第十三条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核验手续的办理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规划条件。核实图件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及效果图。(一)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场地竖向标高等规划条件;(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建的配套设施实施情况;(三)规划要求应

11、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四)检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容等情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缴纳情况;(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第十四条测量成果主要核查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出入口设置、场地竖向标高等总平面布局;(二)建设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三)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工程是否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十五条规划条件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性质,违法增加建筑面

12、积的;(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调整建筑高度等指标的;(三)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以核发的情形。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内容的情形,须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误差规定(一)建筑位置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0.10米;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二)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

13、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Iooo平方米以内(含IooO平方米)部分为3%;100O-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三)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差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四)违法建设部分不

14、计入合理误差范围。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十七条强化建设单位及设计机构信用管理。对相关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对接“信用海口”。对于良好信用单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并在日常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于失信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严重失信单位,将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主城区外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主城区是

15、指本市的中心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府城、长流、灵山、海秀、城西、西秀等镇所辖行政区域,其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附录:名词解释规划条件: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用地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参考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II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海口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我市规划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公共工程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批后跟踪监管检查制度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的通知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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