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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特殊项目规划管理第五章批后管理第六章监督检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审批依据】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审批应当依据经批复的详细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等
2、。第四条【管理机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派驻分局具体承担辖区内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审批管理。第五条【审批要求】规划审批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要件和办理时限。符合本市简易、容缺、告知承诺或豁免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简化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六条【材料共享】建设项目首次申报提交的材料,其后在各规划审批环节中无变化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复提交;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3、获取的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办理情形】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手续。用地规划手续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包括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审批等。公开出让用地在进行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办理相应的用地规划手续。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第八条【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需要
4、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用地预审,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建设的,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规定需要由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规划条件办理】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并作为后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使用国有土地进行
5、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使用自有土地进行改建、扩建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涉及相关用地批准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内容】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并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和兼容性要求。建筑与市政规划要求等全要素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文本及附图,附图一般包括建筑规划条件图、现状管线图、规划管线图以及城市设
6、计图则。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是否需要依法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等。第十一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一并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土地勘测定界,以勘测定界成果统一用地红线和面积。后续环节用地红线未发生调整的,不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划拨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第十二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
7、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出让。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向规划资源部门一并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四个事项。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土地出让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出让合同一并移交给土地受让人,受让人可以直接用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用地单位名称。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规划
8、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统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批准内容)。在自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不需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直接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四条【乡村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审批,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上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
9、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建设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办理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进行放线和验线;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测量报告并申请规划核实,并及时进行管线数据和档案材料汇交。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法律法
10、规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规划设计方案审蛰、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照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环境影响、文物保护、轨道交通、绿化工程、人防建设、绿色设计、城市交通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审查意见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征询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市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建设
11、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并进行公示,按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位于城市建设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二)属于政府投资类、单幢建筑规模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科教文体卫等公共建筑;(三)重要对外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等重要地块内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
12、、周边情况复杂等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当与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中的权利人一致。临时建设工程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施工单位申请规划许可。不涉及土地使用手续管线工程,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批文主体或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申请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所附核准图共同构成许可内容,数据指标以许可证内容为准,各平面详细建筑用途以所附核准图内容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时,可以与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
13、可证。建设项目桩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可凭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稳定意见或前期服务协同同意意见,直接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堆料仓库、工棚、售楼处、围墙等临时建(构)筑物,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自有土地外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在自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规划资源部门按即办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
14、在主体项目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主导建设的临时交警、治安、城管巡直岗亭、临时便民警务室、临时环卫用房、临时公厕等,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的方式统筹处理。第二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经规划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5、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规划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放线,并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验线。建设项目用地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开工前的验灰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规划资源部门按即办件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配套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规划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复验(验0),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公共空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验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确需保留使用并取得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以及按照我市施工许可告知承
16、诺审批规定,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规划验线。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土地核验。核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并对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情况进行核验。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后,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分期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未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三
17、条【工程档案】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法定材料及依据性材料,包括许可变更、规划公示、专家论证、规划认定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纳入工程建设档案。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凭证。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含地质资料),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核实意见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含地质资料)的移交,取得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复核】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通过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
18、场复核,发现新增建设或改建、扩建等改变批准用地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整改或处理完成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章特殊项目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项目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征得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和优化片区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市政配套等现行规划指标,但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按照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有关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正面清单)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的(负面清单),不需要征求规划资源部门意见,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办理或不予受理相关手续。正、负面
19、清单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等,由城乡建设部门或改建单位书面征求规划资源部门意见,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函。规划认定意见函可以作为项目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规划依据。第二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业主自愿、社区自治、注重安全、优化环境、增进和谐”的原则,以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各区政府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指导,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相关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增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查,符合要求的
20、,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违法建设补办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依法处罚后按照程序补办规划许可。违法建设工程依法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证上注明补办字样。第二十九条【已建工程的规划确认】已建项目在房产测绘、质量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发现与规划核实情况不一致,无法进行规划许可变更而又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等确
21、因建成时间较早、相关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补办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确认。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以规划认定意见函的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第三十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化旅游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规划资源部门会同文化旅游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
22、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规划资源部门会同文化旅游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资源部门会同文化旅游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批后管理第三十一条【结果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规划审批结果文书核发后,规划核实通过前,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符
23、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变更。规划审批结果文书变更后,原审批结果文书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变更规划审批结果文书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十二条【结果更正】规划审批结果文书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等错误,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更正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更正。规划资源部门发现规划审批结果文书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等错误的,应当主动予以更正。第三十三条【遗失补办】因纸质规划审批结果文书遗失或损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规划审批结果文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审批结果文书遗失
24、法律责任承诺书,免于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三十四条【有效期管理】各规划审批结果文书的有效期分别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管理:(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有效期以出让合同年限为准。(三)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批准竣工日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后,建设
25、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以出让合同年限为准。(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应当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五)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及其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限相衔接一致。第三十五条【结果延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临
26、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中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限。规划审批结果文书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结果文书失效。第三十六条【许可撤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规划资源部
27、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的撤回可以由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办理,也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资源部门依职权办理。行政许可符合许可变更条件的,不得撤回,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变更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许可撤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许可的撤销可以由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办理,也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资源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办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三十八条【许可注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8、行政许可的注销可以由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办理,也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资源部门依职权办理。第三十九条【非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非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撤回、撤销的,可以参照行政许可事项执行;非行政许可事项因过期或撤回、撤销等事由导致其效力终结的,结果文书自行失效,不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第六章监督检蛰第四十条【规划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位置、形体、性质敏感和可能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IOH(不含法定节假日)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29、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示牌设置时间应当从项目验线合格至规划核实合格为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商品房项目开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和红线外相邻地块内有关影响因素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接受现场检查。第四十一条【日照复核检查】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日照复核管理规定,及时对相关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检查。对日照分析报告错误或分析的原始材料存在严重缺陷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第四十二条【违法建设规划认定】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
30、单位来函商请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情况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函。规划资源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函并移送至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时妥善保管送达证据材料。第四十三条【信用管理】规划资源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和个人执行规划审批管理要求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规定流程在办的规划审批案件,原则上仍按原程序办结。关于推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19
3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方案南京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规划资源(2019)103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材料2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办理时限3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结果样本附件IT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市、区级立项项目)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项目建设依据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项目)、政府投资计划或产业规划、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等。3意向用地范围图是原件1份PDF或
32、DWG文件4现势性地形图是/DWG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5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及审查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审查意见否(涉及节地评价、国土空间调整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6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2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和7(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3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
33、核查。4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5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联审批”的项目,仍按其规则办理。附件1-2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材料(划拨和出让用地项目)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项目建设依据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第、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项目)、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或产业规划、土地储备批夏计划、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等。3意向用地范围图是原件1份PDF或DWG文件4现势性地形图是/DWG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5现势性管线图是/DWG文件6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
34、份PDF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实行“四合一”办理,即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四个事项“一并申请、并联办理、统一发件”。2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和7(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3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4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5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联审批”的项目,仍按其规则办理。附件1-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材料(改扩建项目)
35、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立项批准文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和房屋产权)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4不动产相关共有权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及授权委托书否(涉及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5现势性地形图是/DWG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6现势性管线图是/DWG文件7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和8(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
36、,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4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联审批”的项目,仍按其规则办理。附件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划拨供地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立项批准文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服务意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4规划条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5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是原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6集体土地征转用批后实施完成证明否(用地范围涉及批次和单独选址用地的需提供)原件1
37、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7征收文件或用地协议及相应补偿完成凭证否(用地范围涉及其他权属人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8撤组剩余土地补偿协议及缴费凭证否(用地范围涉及撤组剩余土地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否(用地位于地灾易发区的需提供,其中位于区域评估范围的可以提供区域评估成果,无需再单独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原件1份PDF文件IO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否(用地符合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规定需进行考古调查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11土壤污染调查意见否(原场地土壤有污染风险或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12项目移交协议或说明否
38、(项目建成后按规定需移交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1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1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和14(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附件1-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项目建设依据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主体项
39、目立项批准文件、勘查批准文件或勘查许可证、资源开采许可证等。3意向用地范围图是原件1份PDF或DWG文件4现势性地形图是/DWG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5主体项目范围与临时用地范围图(现状图、影像图、规划图)是原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6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及用地范围坐标是原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7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8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是原件1份PDF文件9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否(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10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否(占用林地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Il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否(占用河湖、滩涂的需提供)12
40、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13土地利用现状照片是原件1份PDF文件1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1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7(临时使用土地合同)、8(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15(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附件1-6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材料
41、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规划条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3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图纸是原件2份DWG文件4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需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自审表否(数字报建项目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6建筑物指标汇总表或构筑物指标汇总表否(非数字报建项目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7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申请表)和
42、8(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4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联审批”的项目,仍按其规则办理。附件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否(涉及用地批准手续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划拨用地批准内容)、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3立项批准文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
43、件4工程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原件2份DWG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是原件1份DWG文件内部共享,无需提供6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凭证是原件1份DWG文件7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和房屋产权)否(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8不动产相关共有权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及授权委托书否(改扩建项目涉及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9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10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10(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
44、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4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联审批”的项目,仍按其规则办理。附件1-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主体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否(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PDF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批准内容)否(在自有土地外建设的需提供)5总平面图及相关设计图纸是原件2份DWG文件6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1份PDF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1 .申请材料1(事项申请表)、7(授权委托书)由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制式样本供报建单位填写。2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核查。3 .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规范的PDF格式电子材料。附件1-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1事项申请表是原件1份PDF文件2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