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办法》的通知(苏国动办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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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办法的通知(苏国动办规20232号)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苏防(2015)52号)同时废止。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下项目执行本办法:(一)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二)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批。第四条申请办理新建民用建筑同

3、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方案图(含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及其规划条件;(四)人防设计方案图(含总平位置图、战时平面图、平时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与防空地下室连通的非人防地下室平面图)。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提交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性质佐证材料;(五)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许可申请表。第五条申请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委托代理的,还

4、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方案图(含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及其规划条件;(四)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佐证材料;(五)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许可申请表。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对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查。涉及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决定后,应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七条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第八条申请办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三)总平面方案图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方案;(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许可申请表。第九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参加其初步设计审查。第十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新建、改造市、县(市、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应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主要用于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规模、战时功能、位置等应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重要目标防护需求,优先建设各类服务民生工程。第十二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项目审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申请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批请示;(二)项目建议书(含选址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7、,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批请示;(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指挥信息系统);(三)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第十四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完成技术审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出具投资估算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申请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批请示;(二)初步设计文件;(三)地质勘探报告;(四)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审表。第十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前应完成建筑工程和指挥信息系统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出具概算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应报审未报审和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第十八条社会投资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苏防(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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