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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4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工业园区,有关单位:为推动绿色制造体系由示范引领逐步转向全面支撑,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特此通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4年2月5日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
2、制造,促进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园区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公
3、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一)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二)园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园区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示范作用;(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
4、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四)园区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园区内参与绿色生产水平评估和获评绿色工厂企业数量占比较高;(五)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六)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七)园区在能源和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绿色化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八)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七条申报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辖区内,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
5、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四)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五)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六)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七)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
6、于全市先进水平;(八)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各区县经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辖区内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园区、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第九条满足申报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第十条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
7、合格的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委。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园区、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市经济信息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发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第十三条对已创建的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给予相应的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绿色工厂实施的绿色技改项目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各区县应加强对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第五章监督
8、管理第十五条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园区、企业,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实行定期复审和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复审范围和期限并组织实施,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每年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持续提升情况。第十七条园区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动态管理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被依法终止的;(四)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
9、违纪行为的。第十八条被撤销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九条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经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调整。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机构综合实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过程等方面,择优形成市级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向全社会推荐。第二十二条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