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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二号)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促进第三章保障和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文化与
2、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世界遗产城市、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全域促进、共建共享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3、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第六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由国内法律、文化遗产、建筑园林、文化创意设计、酒店民宿、智慧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文化旅游发
4、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和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工作。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
5、旅游秩序。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和促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政策、文化旅游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整合沿线史迹遗址、人文自然景观,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遗产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泉州中山路、西街、城南和晋江五店市、永春五里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南音、木偶戏、铁观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7、旅游产品。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丰富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鼓励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第十二条市、鲤城区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城集散、交通换乘、信息导览等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中心城区旅游集散中心,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提供多种交通接驳方式。突出古城文化保护等核心功能,盘活古城建筑和空间,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利用老街巷、古厝、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闽南韵味的古城文化旅游产品。加强泉州古城文化标识的宣传推广,提升泉州古城文化旅游吸引力和影响力。第十三条市、县(市、区
8、)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海生态、古厝、民俗、非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支持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滨海旅游发展空间和海上看泉州线路,推进滨海岸线和景观
9、带建设,深度开发海上观光、沿海特色民俗服饰体验、海洋科普研学、渔家体验等滨海文化旅游产品,完善码头等滨海文化旅游配套设施,开发高品位滨海休闲旅游度假区,打造滨海度假文化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业文化特色,大力发展工业文化旅游。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引导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支持鞋服、陶瓷、茶、醋、香、雕艺、藤铁、石材等特色工业企业开发观光工厂、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体验馆、工业研学科普中心等工业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采取相应支持措施
10、,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体育用品品牌优势,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开发多元化体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旅游,打造南少林武术、舞龙舞狮等传统特色体育竞赛表演项目,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第十七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世界遗产点、博物馆、科技馆、红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场所,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发海丝、非遗、晋江经验、红色文化等研学主题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省内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
11、各类主题研学实践活动。第十八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六)其他能够展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宗教文化和华侨文化等泉州多元文化的活动。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等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院团等合作共建研发和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
12、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区,开展常态化演出。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创新泉州“古早味”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建设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店、休闲街区等。鼓励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泉州美食内涵。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加强泉州美食的宣传推广。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
13、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依法利用红砖厝、番仔楼、骑楼建筑等传统特色建筑开办民宿。推行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由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集中办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促进民宿发展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开展文旅惠民季、文创市集等活动,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打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拓展消费新空间,促进文化
14、旅游休闲消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夜间经济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建设、修缮和提升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市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
15、开展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与旅游的跨界融合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出台招商奖励政策,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鼓励高星级酒店投资和建设,在信贷支持、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16、部门应当加强区域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推进跨区域合作,消除跨区域文化旅游服务障碍。增强与华人华侨聚居地、台港澳的文化旅游交流互动,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第三章保障和监管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旅游发展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加大文化旅游的经费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基金,重点支持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文化旅游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人才培养引进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
17、产业项目。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标,满足文化旅游项目的合理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每年盘
18、活利用一定数量的低效用地依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文化旅游项目。支持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或者闲置生产装备、设施,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建设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并且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文化旅游项目。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
19、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中心、休闲驿站、交通集散服务设施等,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投诉、救援等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结合道路规划建设,打造风景旅游道路;完善古城串联其他景区景点的交通网络,优化机场、车站、码头到旅游集散中心的交通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文化旅游交通标志。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和配备咨询站、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
20、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支持与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合作对接,开发综合性文化旅游智慧服务平台,向旅游者无偿提供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服务质量评价、消费警示、投诉等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文化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信息化。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文化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
21、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支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文化旅游应急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第三十二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游客中心、酒店、购物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文化旅游巡回审判点、警务室等,及时化解旅游纠
22、纷矛盾,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在从事文化旅游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