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学法轻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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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学法轻罚”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学法轻罚”,是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部门申请学法并通过考试后,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制度。二、“学法轻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二)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四)自愿进行法律学习,参加相关法律测试且成绩合格的。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学法轻罚制度:(一)经学法轻罚后,一年内

2、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二)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行政机关认为不适用学法轻罚制度的其他情形。四、办案单位应根据案情提供针对性的学习资料及试题,可由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解读、行业管理相关标准等内容组成。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完成“学法轻罚”的申请及实施。六、当事人完成学法任务并通过考试后,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对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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