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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三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抄告单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原则上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民主议事和会议决定。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四条凡属乡重大事项,都应由乡党委、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重大
2、事项包括:(一)研究贯彻省、市、县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二)研究确定全乡农业改革发展战略、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安排、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三)研究向市、县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事项;(四)研究决定乡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变动,职责分工,职能划分等事项;(五)研究决定乡管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因公出国出境等有关事项;(六)研究决定年度农业事业费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七)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A)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五条乡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乡领导直接提出或由
3、乡相关部门提出,经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乡长同意。第六条由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乡相关单位承办。第七条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S)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论证评估。需
4、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第八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一)会前协调。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乡领导进行协调,努力取得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二)材料准备。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S)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5、(附决策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五)酝酿意见。会议材料送达后,参加会议领导要认真审阅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如对会议日期、议题、预案、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四)人员到场。凡研究决定乡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乡领导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五)充分讨论。讨论时,到会领导都要就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或建议。(六)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
6、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下一次的会议上再作表决。涉及成员本人及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讨论时本人应当回避,待讨论后,回避的成员参加表决。(七)作出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决议。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后,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A)形成纪要。会议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
7、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第十条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乡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第四章决策保障第十一条乡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科研单位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第十三条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第五章决策监督第十四条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要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8、接受监督。第十五条乡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工作,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第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乡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