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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建立“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河长制”联席会议由总河长负责牵头召集责任单位召开。第二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第三条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或乡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乡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四条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审定后印发。第五条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落实。乡河长办公室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总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