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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IV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表6.1.1B类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烈度6度7席8席9席框架结构同非抗震设计554525框架一抗震墙结构12010050抗震墙结构12010060框支抗震墙结构120100
2、80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本章中的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建弱部位: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
3、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2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3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
4、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