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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具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的全体管理人员。第二章“一岗双责”责任制第三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一岗”是指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员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班子成员共
2、同抓、职能部门及工区具体抓的安全生产新局面。第三章周期性安全履职考核办法第五条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责任履职月度考核。考核对象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工区长、专业工程师、拌合站站长。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履职考核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人进行初评,报结果至公司安全处审核后确定当月考核分数。第六条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人员实行安全责任履职季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公司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由公司安全处初评,报集团安全部审核后确定当季考核分数。第七条安全责任履职考核分数将直接与被考核人当月绩效进行挂钩,具体对应细则见下表。公司安全处将所辖项目管理人员的绩效扣罚结果
3、直接通报至人资处进行结果运用。集团安全部将公司管理人员绩效扣罚结果直接通报至人资部进行结果运用。安全责任履职考核分数绩效扣罚85100不予扣罚8575扣I-IO分7560扣10-15分60分数以下基本称职及以下第八条安全履职考核将作为年度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安全履职考核分数本年度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评分低于60分的人员,将不得参加公司、集团年度评优及新岗位提拔任用。相关人员安全履职考核也作为各公司、项目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公司、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第二条第三款进行综合评分。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九条集团安全部、公司安全处、项目安全科通过安全检查,考核相关责任人工程
4、管理实施过程的安全履职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机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技术规范、集团安全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不积极排除者。四、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造成重大危险源、经济损失及重大事故者。五、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5、,或者擅自改变上级部门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七、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第十条集团安全部、公司安全处、项目安全科通过安全检查,考核相关责任人工程管理实施过程的安全履职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部专项安全方案进行编制、评审,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与管理办法与审定专项方案不符的。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
6、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三、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十一条集团安全部、公司安全处、项目安全科通过安全检查,考核相关责任人工程管理实施过程的安全履职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形成严重安全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
7、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执行集团公司整改指令的。六、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二条集团安全部、公司安全处、项目安全科在日常安全检查中作出的处罚结果必须第一时间通报人资部门,并在当月进行兑现。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安全处、项目部安全科对考评分数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集团安全部进行抽查。对于考核分数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对考核人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并对被考核人按照实际核查的分数进行当月绩效扣减。第十四条安全履职考核中,对各相关人员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建议集团、公司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第十五条各相关人员因疏忽、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集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