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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第二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第三章临时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申请
2、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第五条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员意外死亡家庭无力出殡埋葬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情形如下:1、火灾(I)因火灾意外事故致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入户调查后,一次性救助100O5000兀。(2)因火灾意外事故致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且致家庭成员残疾或丧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入户调查后,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2、交通事故因交通意外事故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丧生或重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3、经入户调查后,一次性救助不低于100O元,最高不超过100oo元。3、外来务工人员因欠薪、患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生活陷入困境时可酌情予以救助。4、其他类: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特殊困难的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通过入户调查,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第六条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具体情形如下:1、医疗类:(1)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在定
4、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按个人负担费用的IO0%予以救助。集中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特困供养机构支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2)低保对象、脱贫户、三类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3000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500元救助。住院费用: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
5、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费用3000元(含)以上按1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最高不超过100OO元。(3)其它困难人员:其它困难人员指因身患重大疾病,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支出大于家庭总收入,短期内不能好转,导致家里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有家用轿车的不宜救助)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费用达到2万元(含)一4万元(含)的,按5%的比例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的,按8%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OO元。
6、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三类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它困难人员患重大疾病,不能手术治疗或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服用特效药物维持生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参照住院标准执行。2、教育类:低保对象、脱贫户、三类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学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对遭遇特殊情况,造成必需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群众,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议,报市民政局认定,经市民政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第七条对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市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对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
7、充分发挥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给予特别救助。第四章乡镇小额临时救助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第九条救助资金2000元以下由乡镇直接救助,超过2000元的上报市民政局救助。第十条乡镇(街道)每月确定救助对象后将花名报市民政局进行信息比对,信息比对后将花名返回乡镇(街道),避免重复救助。第十一条乡镇小额临时救助按月审批,实行审批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制度,严格把关,完善手续,健全资料,装订成册,存档保管。第十二条各乡
8、镇(街道)每次临时救助金发放后,应及时将临时救助信息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农商银行(信用社)银行卡(本)复印件;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照片等资料;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5、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特殊困难的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6
9、、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复印件;申请救助前12个月医保结算单原件、医疗票据原件及各类保险报销原件。7、患重大疾病,不能手术治疗或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服用特效药物维持生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需提供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医疗票据及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后的单据原件。8、因教育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校当年收费票据。9、市民政局、乡镇(街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乡镇(街道)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入户核查工作。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要及时组成2人以上入户调查小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
10、口状况、遭遇困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建议,调查小组成员全部签名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街道)对公示资料需拍照存档。若申请市级救助,需将公示照片上报市民政局。第十六条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对象,符合乡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予以救助;超过乡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经领导签字盖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第十七条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根据
11、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街道)、市民政局需按程序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实施临时救助。第十八条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第十九条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给予
12、临时救助。第二十条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可采取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要强化对乡镇(街道)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1、申请临时救助时隐瞒本人或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工资收入、工商信息,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不配合有关单位调查的家庭和个人;2、虽然个人医疗费用等项支出较大,但其家庭经济收入高能承受的对象;3、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认定的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民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第二十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第二十五条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临时救助金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高平市民政局2021年1月28日印发的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高民字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