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市场监管相关规定及影响要求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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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

2、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一、民法典关于市场监管工作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

3、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主体权利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民法典还专门提到过市场监管部门。如,第五百三十四条。二、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中共12次提到“知识产权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如,第一百二十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许多关于专利的条款。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5、如,第八百五十九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6、。第八百六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八百六十七条三、民法典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及质量监管(一)关于质量。民法典中共47次提到“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等。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

7、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第九百三十八条(二)关于标准。民法典中共28次提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等。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如,第五百H一条(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

8、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六百三十六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第八百二十一条(三)关于计量。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四十九条(四)关于产品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9、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四、民法典关于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等(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四条(二)关于法人及营业执照等。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10、,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三)关于消费者。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四)关于商业广告。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五)关

11、于医药器械。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第一千零八条(六)关于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五、对市场监管工作影响及新要求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民商事领

12、域的“法律大全”,是民事主体“私权利”的“法律汇总”,它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典的公布实施,对市场监管工作有什么影响?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我们一起来看。一、民法典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边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这与民法典旨在保护的“私权”是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监管执法这项“公权,时,要严守权力界限,即:以民事主体的法定“私权”为边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越界”就极有可能侵犯了民事主体的“私权”,将面临着违

13、法行政的风险。民法典通过对权利边界的划定,具有保障“私权”和规范“公权”两方面的作用,通过权利边界的清晰化,政府的权力范围得以界定,未经正当的程序和正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权利。民法典不仅仅是民事生活的行为指引与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更重要的是界分“公权”与“私权”的基本法。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要做到依法履职,基本前提之一就是:执法主体要明确市场主体的哪些“私权”在市场经济的哪些领域是自由行使的,“公权”是无须干预也不能介入的,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体现。二、民法典对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如,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概念散见于各

14、类单行法中,零散、缺乏统一性,民法典总结了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进行了统一理顺,对市场主体作了一系列基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自然人”这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属性,纠正了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的模糊认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第七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同时,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规定为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诸多概念明确了本源,奠定了基础。关于知识产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并提出了

15、知识产权的八个客体,并在合同编中就专利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民法典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提出了要求。现代的政府管理不是单纯地由行政法规制,越来越多地引入民法的基本理念。我国的民法典从法律部门上说,属于民商法,但却着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方向,对政府机关的某些行为直接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处处带有“公法”的影子。就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如,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依法公示的义务。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

16、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直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合同监管方面的职责。四、民法典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动产抵押方面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在减少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同时.,又规定了登记制度的必要性,这是我们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民事主体设定了行政法上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

17、事活动,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指引。从民法典总则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政府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当政府无须出场的时候,不得越位;当政府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位。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对政府职责的定位,为我们今后的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学习贯彻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改革完善市场准入,维

18、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竞争环境、创新环境,是对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产品、合同和各类民事权利的切实维护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切实保障。六、相关思考与建议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反垄断统一执法、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宏观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17项职能,责任重大。总体上看,市场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竞争环境、创新环境,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市场监管所有工作无不涉及市场主体,涉及民事主体、产品、合同和各类民事权利的维护,涉及人民

19、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一切合法权益。因此,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入研究民法典,严格按照民法典履行职责,是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必然要求。(一)要认真梳理相关条款。在以往诸多民事类法律的基础上,民法典内容多有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规定内容的变化。要认真学习和梳理民法典,清楚知道哪些是不变的,哪些是变化的,哪些是加严的,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掌握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边界和市场监管执法的尺度。特别是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二)要修改完善相

20、关规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整合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形成了历史上最庞大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本次与之相关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纳入民法典并有所修订,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中很多规章是依据这些法律体系制定的。与民法典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条款,应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三)要大力推动民法典在市场监管领域落地。2020年是“十三五”的收官之年,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学习、认真解读、大力宣传民法典,做民法典的积极宣传者、努力实践者、坚定推动者。当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谋划和制订“十四五”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民法典颁布实施对市场监管职责履行带来的新要求新变化,把恪守民法典贯穿和体现在“十四五”规划之中,作为指导思想、宏观决策、工作部署、行政监督、有效监管的重要标尺,促进民法典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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