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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财政部2023年9月5日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制度中关于健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村改居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2、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第二章收益内容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
3、或协议约定,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二)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三)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其中包括扶贫资金和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
4、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四)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和其他支出(一)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
5、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二)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三)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四)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
6、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五)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二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净收益二收益总额-所得税费用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年初未分配收
7、益+其他转入年初未分配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其他转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第三章分配原则第七条量入为出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确定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第八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集体收益的分配要正确处理
8、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除按税法规定上缴国家的之外,主要体现在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九条实行同股同权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按照股权人所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9、按照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第十一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第四章收益分配程序第十二条核实经营成果。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第十三条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前,理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约定,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当期的经营状况,制定年度收益
10、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收益分配年度、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分户分配金额等事项。第十四条履行审核和民主程序。参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监事会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公开审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成员(代表)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理事会修改审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和财务报表,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制作收益分配表,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
11、股权户代表或各成员。第十六条备案结果。收益分配完成后,公示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并将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五章分配顺序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要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顺序进行分配。如果集体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提取比例应在章程中约定;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部分的作为公积公益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
12、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公积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的计提比例提取,原则上计提比例范围控制在30%以内。如果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成员股东人均不足100元的,本年不分配,结转下年分配。(三)向成员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四)其他分配。章程规定的其他分配情况或确需做出分配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
13、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全面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落实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等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旗县区农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
14、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要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用于其他奢侈浪费支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委会参照执行本制度。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