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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职权是: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项目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组织管理;人员任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即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