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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呼政规(202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呼兰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呼兰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产权流转,优化产权配置,遵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黑国资办(2014)246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通知(黑国资产(2016)46号)要求,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2、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兰区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三条国资监管部门决定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第四条转让的国有企业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国有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3、有关规定。第五条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六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付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业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第七条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
4、报告审核备案工作。国有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第八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应按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国有企业及其各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进行场外交易。进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转让国有产权时,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第十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按照国家出资
5、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号、转让方情况(转让方名称、国有股权比例、所属行业等)、标的企业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国有股权比例、企业级次、所属行业、财务状况等),评估和成交价格,受让方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其他要说明事项等。第十二条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产权转让的,将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