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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
2、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三)决定或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企业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四)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五)负责市属企业的产权(资产)处置、租赁、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六)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本企业产权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资产)处置、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三)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市财政局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
4、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九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十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
5、产权登记。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对登记内容及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市财政局;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
6、、登记表。第十六条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其所记载信息来源于企业章程、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相关各方负责,不因出具产权登记证(表)而转移相关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
7、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和资产损失核销。(一)资产转让置换包括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等。(二)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三)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按改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遵守企业国有产
8、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账面净值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审批,抄报市财政局;(二)账面净值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账面净值总额在IooO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委托进场交易和自行组织公开交易:(一)一般应当选择委托进场交易方式,委托具有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
9、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二)对账面净值总额低于5万元且各单项账面净值低于1万元的资产报废项目、评估值低于10万元的资产报废项目可以由企业按各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中确定的公开交易程序自行组织交易。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按照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按以下
10、权限审批办理:(一)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核销后,抄报市财政局;(二)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100O万元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局审批;(三)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办理。第二十七条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
11、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第二十八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章产权(股权)无偿划转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2、(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第三十一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主业情况、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人员情况和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等。(二)划转双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
13、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批的无偿划转事项,须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三)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四)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五)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以下权
14、限审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批准并抄报市财政局。(二)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报市财政局批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三)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划入方或划出方没有妥善处理意见的;(四)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5、的;(五)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六)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第三十五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一)市政府决定的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无偿划转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无偿划转的;(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无偿划转的;(四)其他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或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三十六条划转双方
16、应当严格规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第三十七条企业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国有资本金管理第三十八条国有资本金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以货币、股权或实物资产等形式,对出资企业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国有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第三十九条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的,企业均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审查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变动已经审批的,在审批范围内进行的实收资本到位,该实收资本变动不需审批。第四十条国有资本放弃增资扩股权,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政府审批。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规定,按各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制度执行。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列事项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按各具体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