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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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订)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呼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1.2 编制依据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较大、10人以上(含)重大、30人以上(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

2、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区指挥部组成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和事故发生地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区农林畜牧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2.1.1 区指挥部职责(1)领导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3)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全区相关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4)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5)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低财产损失。(6)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市安监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2.1.2 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汇报相关情况,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进行相关宣传报道;按照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调查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事故信息;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拟

4、定对外宣传口径。负责管理互联网新闻报道及负面信息处理。区监察委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区交警大队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适时调度消防部门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区民社局负责开展善后工作,视情况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

5、物资运输。同时,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周边区域进行监测、并对污染源提出处置建议。区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区农林畜牧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先期处置。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相关工作负责人兼任。2.3 现

6、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项,进行先期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做好交通事故舆论引导工作;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

7、和善后处置工作。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专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3预防和预警3.1 预防及预警信息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区交警大队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3.2 预警行为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

8、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3 预警体系建设公安、交警、住建(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等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警、住建(交通)、气象、卫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4事故分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1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n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9、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机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IV级、In级、11级、I级共四级:11LIV级响应启动条件

10、为发生一般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区政府。必要时可申请市指挥部派相关部门人员给予指导和支援。n、I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市政府,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开展各项工作。5.2 事故报告5.2.1 通讯联络区公安分局设立较大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5.2.2 报告程序(1)较大、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应立即向区交警大队和区政府报告。(2)区交警大队接报后,应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5.2.3 报告时限确认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区

11、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如果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明。5.2.4 报告内容(1)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利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2)续报内容:交警大队在交通

12、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如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如弯道半径、直道、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如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肇事驾驶人情况(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无单位者的地址);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情况须注明);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

13、车辆行驶方向;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党政领导、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5.3 指挥与协调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经负责人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14、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4 现场施救各应急救援队伍反应快速、果断的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势态,防止事故扩大。(1)在医疗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2)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4)公安机关其他

15、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集相关力量进行救援。(6)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5.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5.6 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计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亡。5.7 恢

16、复交通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5.8 信息发布发生较大、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5.9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5.10 应急处置结束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17、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6后期处置6.1 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住建(交通)、民社、工会、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6.2 事故处理由区交警大队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6.3 社会救助由区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牵头对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事故赔偿、救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区财政垫付。6.4 保险理赔由

18、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牵头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丧葬费用,积极开展理赔工作。6.5 总结备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对发生的符合11级、I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6.6 事故调查(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下配合国务院进行调查。(2)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配合省政府进行调查。(3) 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

19、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进行调查。(4) 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进行调查。(5)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7应急保障7.1 通讯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7.2 经费保障相关责任部门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7.3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计局牵头做好救援队伍应急准备,指定

20、救治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好伤员急救和护送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8宣传教育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9责任追究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

21、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10预案管理10.1 培训区指挥部应定期对各成员进行应急方面的常规培训,各成员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位培训I,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10.2 演练区指挥部应当经常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地应急演练,并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本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10.3 其他预案管理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10.4 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10.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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