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哈尔滨市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2 .2编制依据3 .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 .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4.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4.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4.4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5 .1信息监测5.2 预防预警行动5.3 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 IV级响应4.2 In级响应4.4I级响应5应急处置5 .1事件分级5.2 信息报告5.3 紧急处置5.4 指挥和协调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6 新闻报道5.7 应急处置终止6后期处置6 .1善后处置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总结评估7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
2、7.2 应急救援与保障7.3 .3技术储备与保障7.4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8.1 培训和应急演练8.2 预案编制及更新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9附则9.1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
3、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L2006)、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4、。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金融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2.1.2 总指挥职责主持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2.1.3 副总指挥职责负责
5、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2.1.4 成员单位职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受损道路、公路、桥梁进行抢修与恢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及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
6、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情况;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区安监局:组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方面的抢险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受灾地政府
7、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的伤残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和抚恤。区财政金融局:督促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区委宣传部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2.1.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负
8、责联系燃气专家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协调、指导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1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2.2.2
9、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救援抢险方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2.2.3 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
10、队、区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治安疏导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金融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车辆调配、生活后勤保障工作。事故
11、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搜集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善后处理组:由受灾地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2.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3.1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2.3.2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
12、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3预防和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3.1.1 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生产、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逐步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辖区内燃气安全动态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13、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3.1.2 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燃气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
14、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划部门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和应急物资。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3.2.2 预警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燃气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
15、展情况。4应急响应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IV级响应、In级响应、11级响应、I级响应,共四级。4.1 IV级响应4.1.1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4.1.2 响应措施由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所在地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4.2 HI级响应4.2.1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4.2.2 响应措施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处置并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区政府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
16、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4.3 II级响应4.3.1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4.3.2 响应措施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4.41级响应4.4.1 启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4.4.2 响应措施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政府组织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5应急处置5.1事件分级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
17、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11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5.1.1一般燃气事件(IV级)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燃气事件。5.1.2较大燃气事件(In级)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燃气事件。5.1.3重大燃气事件(11级)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燃气事件。5.1.4特别重
18、大燃气事件(I级)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5.2信息报告5.2.1信息报告程序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燃气突发事件中
19、涉及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5.2.1.1首报(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处置。(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及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
20、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5.2 .1.2续报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5.2.1 .3终报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5.2.2 信息报告内容5.2.3 .1首报内容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5.2.4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5.2.5 .3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
21、况等。5.3 紧急处置5.3.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5.3.2 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5.3.3 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5.4 指挥和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5 社会力
22、量动员与参与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和所在地街道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5.6 新闻报道5.6.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5.6.2
23、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5.6.3 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5.6.4 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5.7 应急处置终止5.7.1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5.7.2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5.
24、7.3 应急处置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1.1.1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1.1.2 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6.2 社会救助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由事发地政府统筹规划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区民
25、社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调拨救灾物资,共同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6.3 保险6.3.1 鼓励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2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6.4 总结评估6.4.1 开展评估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
26、查组进行调查。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在事件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6.4.2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评估报告上签名。7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7.1.1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27、公室负责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通讯录及通讯备用方案。制定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人员的通信畅通方案,同时要建立通信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7.1.2 区通讯运营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7.2 应急救援与保障7.2.1 应急队伍保障由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城区内应急抢险以天晨燃气抢修大队为主,其他燃气企业为补充,随时调动;各燃气企业要根据
28、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各燃气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2.2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
29、运输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紧急运输保障任务。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住建局(交通运输)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隙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7.2.3 医疗卫生保障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救治。7.2.4 应急物资保障各种抢修装备机具以天晨燃气抢修大队
30、现有的应急抢险物资为主,辖区内其他燃气企业应急抢险物资为辅,保证完好;其它救援物资、装备由各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筹备。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市内道路运输、公路建设养护等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7.2.5 应急经费保障区政府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燃气企业要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企业应承担的经费。7.2.6 社会动员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
31、理解与支持。7.2.7 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民社部门指导当地做好受灾
32、人员转移安置工作。7.3 技术储备与保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结合区域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与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4 奖励与责任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人员,可根据情况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
33、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预案管理8.1 培训和应急演练8.1.1 培训为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处置能力,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燃气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I;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企业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8.1.2 应急演练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演练;燃气企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响应程序、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燃气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8.2 预案编制及更新8.2.1 预案编制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8.2.2 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则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