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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规范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参考哈尔滨市产业引导基金及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结合哈尔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
2、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和扶持各类资本在哈尔滨新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哈尔滨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第四条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第五条引导基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引导基金规模可根据新区产业发展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为引导基金运行管理中各个
3、环节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库成立初期以市引导基金专家库为基础,投委会办公室可会同发改、工信部门补充推荐行业内专家进入专家库。笫七条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投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二)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三)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决策;(四)审核批准子基金清算解散方案;(五)审核子基金增减注册资本及募资规模变化;(六)审核批准子基金存续期延长;(七)听取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八)对存
4、量基金的规范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九)对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三名,由分管发改、财政金融、工信科技及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设委员五名,由区财政、区发改、区工信主要负责人和两名行业内专家组成。投委会委员原则上为单数,如因政府方面委员工作分工调整导致总体委员人数为双数,则补充增加行业专家进入投委会。行业内专家在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八条区财政局经新区管委会授权作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同时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投委会议的准备及组织工作;(二)负责组织召开引导基金
5、专家评审会议;(三)负责监督投委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提请投委会审议;(五)听取管理公司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年初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年末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报投委会审议;(六)受理解决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合伙协议修改、子基金存续期延长、子基金增减注册资本及募集规模、子基金管理费计提等非常规问题;(七)协调区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八)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区财政局委托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专业化运作并签署委托协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的子基金行使出资
6、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专业化运作;(二)对申报子基金进行资格初审;(三)协助投委会办公室召开专家评审会;(四)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五)与子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商务谈判,起草、签署合伙协议;(六)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七)处理基金日常事务,包括子基金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聘任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子基金工商变更、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本金及收益分配事项、子基金申请提取管理费及诉讼费等事项;(八)协调区内各职能部门,为投资子基金提供服务。(九)投委会、投委会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事项。第十条引导基金成立
7、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内专家(不与进入投委会专家交叉)组成,受投委会委托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中选取。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需支付专家费用,费用标准由投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及评审项目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一并支付。进入投委会参与决策的专家参照此费用标准执行。第三章运作管理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集聚和培育新兴产业为主要目的,重点投向以新兴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同时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积极营造新区产业生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新区管委会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
8、投资方向。第十二条(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确定的支持方向,发布引导基金招募公告,对外公开征集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国内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根据公告进行申报,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二)专家评审。投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每次从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受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三)尽职调查。对通过评审的子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四)入股谈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发起方谈判磋商,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出资的额度和比例以及其他入股细节。(五)审议决策。投委会根据专家
9、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对拟出资的子基金进行决策,形成决议。(六)社会公示。经投委会批准出资的子基金,须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方案实施。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签订子基金投资协议,在新区注册成立子基金。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出资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法律组织形式。子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事务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引导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子基金日常事务管理,按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合伙收益,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每支子基金委托1家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鼓励托管银
10、行对子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现投贷联动。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5%,超出本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报投委会审定。引导基金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合伙协议确定认缴比例和出资期限,在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缴付资金。第十五条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区重点产业项目,在新区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超出本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报投委会审定。第十六条子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出席子基金合伙人大会,对合伙人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对基金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建议权;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11、决策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违反本办法及子基金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第十七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子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引导基金。第十八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2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区财政局设立共管账户。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照所管
12、理引导基金规模的1%计提管理费,用于引导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尽调、差旅等相关费用。区财政局按照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前将管理费从引导基金账户转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账户。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的标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产业
13、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三)接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1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在半年内进行有效整改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四)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于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引导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15、子基金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同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第二十八条新区审计局依职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子基金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集体决策的投资项目中,对不可预期或行业正当存在的亏损风险给予适当免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三十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
16、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子基金进行评价,并报投委会办公室备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子基金实缴资本到位情况;(二)子基金投向是否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三)综合评估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后续出资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区财政局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及内容:1.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制度;3 .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引导基金专项审计报告及相
17、关资料;4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托管报告等。(二)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 .政策效应指标:主要评价引导基金投资领域、招商引资、撬动社会资本等情况;2 .投资运营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覆盖面、设立规范性、投资进度、地域返还等情况;3 .管理效能指标:主要评价基金管理、内部治理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规模调整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鉴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间变更管理权限,新区对市管引导基金时设立的子基金可参照哈尔滨市产业引导基金及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哈政办规(2017)42号)管理,涉及的具体职责由新区相应机构或委托外部机构承接。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但引导基金存续期仍未结束的,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新区管委会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