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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7.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2、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来华测绘应
3、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4、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大地测量;(二)测绘航空摄影;(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四)海洋测绘;(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5、资格。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
6、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
7、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
8、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第十五条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
9、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来华测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来华测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口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