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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航运安全保障智慧化发展工作的需要航运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航运安全保障体系高效运行是实现健我国水上运输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立足智能化时代促进我国航运安全保障智慧化发展,是实现航运体系机构优化调整的必由之路。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要求注重新科技深度赋能应用,提升交通运输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推进内河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安装使用驾驶台监控装置,加快重点船舶智
2、能监管系统建设应用,提升船舶安全航行科技水平。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航运安全保障智慧化发展工作的需要。(二)制定办法是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需要船舶碰撞桥梁事故不仅会对桥梁本身造成损坏,影响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还会对周边的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的船碰桥梁事故频发,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船舶操纵技能欠缺、航运公司管理不善、部门监管不足等因素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推动航运安全生态全链条参与治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构建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广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护
3、航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制定办法是规范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的需要2024年1月5日,由广东海事局联合数字广东等单位开发的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国内首创船舶驾驶行为动态监测预警和水路导航两大功能,通过对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重点桥梁的实时动态监控和重点船舶航行全过程预警,提升重点船舶的安全信息化水平,保障重点船舶的航行以及作业安全,以实现航运安全,进而达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终目的。为规范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动海事安全监管和服务,打造现代化海事治理新阵地,有必要制定办法。二、办法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4、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第十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五条、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H一条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9、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一)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
5、责、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二章配备与安装,共4条。主要明确设备安装、安装要求、安装范围以及设备拆除等内容。第三章使用与维护,共6条。主要规定使用维护、禁止行为、故障维修、安全责任、数据收集、数据应用等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共3条。包括自我管理、监督管理、考核通报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解释权归属以及生效时间作出规定。(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推动航运安全生态全链条参与治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事故的发生,需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实现重点船舶监管责任链一体化,推动航运安全生态全链条参与治理。一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
6、事管理机构可以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第三条)。二是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第四条),应当通过重点船舶监管系统开展船舶和船员的动态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三是允许桥梁业主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多主体参与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2、明确监控设备配备与安装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规范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运行的前提条件是,规范、科学地配备与安装监控设备。一是保障设备产品质量,监控设备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可以正常投入使
7、用(第五条)。二是确保设备应装尽装,要求重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需要积极配合监控设备的实船安装和调试,且强调设备安装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不得随意拆卸(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三是规范监控设备安装范围,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仅限于满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避免侵犯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第七条)。3、规范监控设备使用与维护行为,保障设备正常持续使用确保监控设备能够保持正常在线状态,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关键环节。一是禁止故意屏蔽、关闭、损毁、随意调整监控设备等行为,确保监控设备可以正常收集数据信息,助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政府部门及时发现航行中的危险因素(第
8、十条)。二是规定故障维修义务,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发现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设备故障(第十一条)。三是规范数据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的电子数据资料(第十三条)。四是明确数据应用处理,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智能监管系统获取相应数据,作出执法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第十四条)。四、办法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核情况办法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主要内容具备合法性,且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事项。同时,办法并未制定含有排除或者
9、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五、办法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2023年7月,广东海事局牵头开展办法起草工作,根据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的安装和试运行情况,草拟办法(草案),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2023年12月19日,广东海事局就办法(草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广东海事局各处室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综合采纳2条。2024年1月30日,广东海事局就办法(草案)再次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采纳2条,解释说明1条,不采纳2条。其中,交通运输厅提出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可同时为交通、应急、农业、水利、环保、气象、海洋综合执法等多个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建议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增加“政府相关部门“,鉴于办法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不宜规定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故不予采纳该两条意见并予以解释说明。六、办法发文形式和印发范围办法拟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发布,印发范围包括广东海事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桥梁业主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