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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卫健规字(2024)1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馈。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2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吸引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来增城工作,制定本服务保障办法。第二条区卫健部门是医疗卫生优秀人才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服务保障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区组织、人社、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
2、监督、检查、经费保障、住房保障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优秀人才是指在增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长超过当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二,现为单位医疗卫生业务骨干或主要管理骨干,且表现优秀的人才。其中,医疗卫生业务骨干需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享受本办法服务保障的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曾任省部属、省会城市或大学附属三甲医院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的。(二)获得国医大师、珠江学者、岐黄学者、国家级、省级、副省级名医(名中医)等称号的。(三)现任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分会及其省级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四)增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评定的增城区高层次人才。(五)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引进的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六)在增城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引进、研发新技术填补增城区空白,对医疗服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院管理人才。第五条经评审认定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业绩奖励。每年给予优秀人才计税年薪(劳动报酬)不超过4%的标准的业绩奖励,由增城区财政承担;鼓励优秀人才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奖励。(二)免租入住人才住房。优秀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不
4、超过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超出住房面积部分由优秀人才自行向房屋产权所有单位缴纳相应租金。人才住房的房源、面积等具体情况,由区卫健部门会同区组织、区住建等部门研究确定,并由区卫健部门根据优秀人才住房情况(入住人员、住房地址、住房面积、入住时间等)发函通知区住建部门安排住房。免租入住人才住房后,住房改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实行额度管理。一般情况,每个三甲医院每年不超过15名,其它三级医院每个每年不超过10名,每个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每年不超过2名。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增加额度。第七条增城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评审程序如下:(一)申报区卫健部门
5、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申报人本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根据名额分配及人才的基本情况,结合单位实际,推荐人才参与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评审。(二)初审区卫健部门对各单位推荐认定的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三)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区卫健部门组织增城区医疗卫生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开展评审,提出建议认定人才名单。(四)研究由区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区组织、人社、税务等部门,联合审定区卫健部门提出的建议名单。(五)公示及公布经审核同意的人选,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卫健部门发文公布。第八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凡是评审对
6、象的近亲属,或与评审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评审专家本人应当自行回避。第九条评审工作过程中,凡发现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区卫健部门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做好记录,报涉嫌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依规处理。对经调查确认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第十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实行一年一审、动态管理,优秀人才出现留学、出国(境)定居、辞职、年度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卫健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资格,并由区卫健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腾退免租入住
7、人才住房:(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三)因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医疗卫生优秀人才的情况。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购置自有产权住房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区卫健部门报告,并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协调人才按有关规定腾退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次年推荐额度。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项目资金按
8、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于评审年度的次年发放,并按规定纳入区卫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第十五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住房租赁费用纳入区住建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具体由区卫健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人才住房需求计划(住房面积、套数等),报区住建部门编制人才住房租赁资金预算及开展房屋租赁服务政府采购。第十六条区卫健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查,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相同类别的保障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免租入住人才住房兑现政策,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才用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应政策实施。房源情况无法满足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应享受的标准时,政府可以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应服从政府安排。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