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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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租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宗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省、市、县级

3、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督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及相关监管工作。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落实耕作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监管工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参与耕作层土

4、壤剥离利用相关监管工作。县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各地根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质量和用土需求合理确定耕作层剥离厚度,剥离厚度宜在20厘米一30厘米。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申报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报件材料。第九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包括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利用剥离土壤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范围及方量、土壤用途、覆土用量、剥离利用措

5、施、成本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不能即剥即用的,需在方案中说明临时存储点设置情况、存储土量、存储时间和管护措施等内容。经论证通过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布,促进耕作层剥离土壤及时合理利用。第十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方案,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方案确需进行变更的,应编制变更方案,按原程序组织审查和上报。第十一条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临时存储的,临时存储用地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河湖管理范围和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并综合考虑运距、利用计划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

6、素。占用耕地单位应做好存储土壤的安全防护、管护等工作。临时存储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第十二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可按剥离利用方案分期实施、分期验收,剥离与利用非同步实施的,剥离完成后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剥离利用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存储土量、拟占耕项目建设计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开发、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计划等编制下一年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次年1月底前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自然资源主

7、管部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的项目情况、剥离范围和方量、存储、管护、利用情况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次年1月15日前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所需经费,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经费包括:(一)耕作层土壤调查费用;(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相关费用;(三)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用地、利用、安全防护、管护等工程、管理费用;(四)其他有关费用。第十六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监管、验收等相关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八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第十九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耕作层能够剥离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进行耕作层剥离利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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