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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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六条辞职申请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须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填写银行辞职申请表和辞(离)职承诺书,属于干部身份的还须填写银行辞职审批表向总行所在职能部门或支行综合部提出辞职申请。第十一条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填写银行员工离职、调动交接表,按表中所列交接事项,到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本人签名确认,交总行人力资源部(支行综合部)。个别经总行人力资源部确定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还须在离职前与总行签订该协议。第三章其他情形离职第十五条对擅离职守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银行催促上班通知书,通知书可采用上门送

2、达或特快邮政传递方式发出,采用特快邮政传递方式的,邮件封面标题应注明是催促上班通知书和事由概要,对特快邮政收件回执或因没人签收而退回的书面邮件应保持原封状态妥善保管。必要时,联合工会小组委员到员工居住所在地居委了解员工家庭的基本情况,反映员工旷工事实,由居委向我行提供催促员工上班的事实证明。员工签收、拒收催促上班通知书或居委向我行提供催促员工上班的事实证明后,该员工仍未上班,旷工天数连续超过五天(含)的,总行可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在单位内公告,同时以特快邮政传递方式将公告送达员工本人。第四章离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后,不得对外泄漏我行的工作秘密,不得损害我行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责成其赔偿我行的有关经济损失。员工在我行工作期间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离职后我行有依法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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