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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
2、情形多发,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条例的公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具体条文的设定,将有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消费对于中国经济而言,重要性毋庸置疑。特别是在2023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82.5%,是促进经济循环的重要动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各领域健康发展。一、细化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补充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细化和补充了
3、经营者的义务,例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条例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不断的强化,比如特别强调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条例也要求相关的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比如说设置警示标识等等。从这点上来说,体现了我们从立法层面对于普通消费者最重要的安全权的全面呵护和保障。此外,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
4、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刘春生表示:“这些问题都是针对当下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痛点,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更强化的监管,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二、规范消费索赔行为,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5、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现在有一些不法的“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不当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或者行业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使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正常、合法地寻求法律保护的诉求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和贯彻。条例在消费索赔方面强调投诉举报的合法合规性、防止恶意索赔,能够确保正当维权不被滥用,这对于网络消费环境的净化、消费索赔的流畅有巨大的作用。三、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自动续费应以显著方式提
6、示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目前一些新消费模式和商业模式,存在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很多的商业模式都是新的商业模式,其中对消费群体的保护可能是滞后于商业实践的。这一次条例的公布,对相关问题做了细致的回应。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所以还是要强化对网络消费监管,才能够有效遏制霸王条款、欺诈销
7、售、侵犯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对于不法的价格歧视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打击。此外,对自动续费这些业务,特别强调了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这种提示方式可能首先是,你的字体要足够显著、颜色要足够鲜明,甚至可以考虑采取单独弹窗这种更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这样的话,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收费模式才能够更好地规范。条例对于直播营销平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夯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四、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
8、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条例对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能够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式销售模式存在已久,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此进行了规定。此次条例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事实上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生产经营消费环境的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借鉴了相关的地方性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作出的最新规定,压实了相关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持续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最终目的都是使我们的消费者不断提升消费信心,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共同促进经济的平稳有序、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