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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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押金、租金安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

2、中心)负责我市押金托管账户和租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承担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相关工作商业银行的监管。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承担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纠纷调解、协调租赁当事人押金或租金退还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市资金中心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市资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

3、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可从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同时,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职责,以及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补银行。第六条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等信息。第二章押金托管第七条市资金中心应当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押金托管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现金。第八条押金应当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存入押金托管账户。第九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押金,

4、如拟扣除押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押金退还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押金按退还意见退还。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涉及押金退还的,按照押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押金托管账户之日起,至押金退还前一日止。第十条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还意见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未达成一致前,争议部分押金暂不划转。通过中介协会调解后达成一致的,根据调解结

5、果退还争议部分押金。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部分押金根据判决书、仲裁结果等退还。第三章租金监管第十一条市资金中心应当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租金监管账户,也可使用已开立的押金托管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现金。第十二条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存入租金监管账户。第十三条租金监管账户收到存入的租金后,三个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每次划转金额为一个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一个月的以实际为准。第十四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

6、除,租金监管账户内仍有租金剩余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租金,如拟扣除租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及时退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租金退还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涉及租金退还的,按照租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租金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租金退还前一日止。第十五条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还意见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通

7、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未达成一致前,争议部分租金暂不划转。通过中介协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根据调解结果向双方退还争议部分租金。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部分租金根据判决书、仲裁结果等退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资金中心开设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后,将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公示押金托管账户、租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主动告知承租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市资金中心

8、需变更押金托管账户或租金监管账户的,应当选择中标银行开设新账户,押金或租金全部转入新账户后,方可注销原账户。变更新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市资金中心将新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查询渠道,承租人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第十九条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存在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市资金中心予以配合。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

9、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租赁住房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针对押金、租金管理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40号)关于押金托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2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住房资金管

10、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二匕旦一、目京一是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防范化解资金风险,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押金、租金加强监督管理。二是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自2022年9月1

1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还明确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等。征求意见稿针对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条例相关内容落地实施。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条例规定要求。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思路均严格落实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第三方押金托管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数

12、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对超过三个月租金以外的部分实施监管,按月将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二)明确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管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开招标选定从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介协会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三)明确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业务流程。一是明确押金、租金监管范围。规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存入押金托管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三个月租

13、金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存入租金监管账户。其中三个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一个月租金。二是明确押金、租金退还流程。为确保押金、租金安全,同时保障押金、租金及时退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此外,为加强监督管理,还就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查询以及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方面规定承租人可通过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另一方面规定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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