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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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7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本市“中国江北水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

2、市形象。第四条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应当体现本市特色,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教育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

3、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意识。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

4、,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城市天际线、建筑风貌、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及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5、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第H一条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划定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是对应区域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第十三条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

6、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要求。第三章历史风貌保护第十四条加强对本市独具特色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规划管控,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传统风貌,传承历史记忆,突出名城价值与特色。第十五条保护运河商贸文化体系、黄河农耕文化体系、历史陆路交通体系和自然生态景观体系。第十六条保护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及周边历史环境。在历史城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街区、巷道形成的历史空间结构和肌理,保持街巷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城区的天际轮廓线形态,保持其起伏有致、平缓舒展的特点。保护历史城区内重要的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控

7、制视廊两侧建筑高度,对景视线内不得出现障碍。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街巷应延续使用历史街巷的原有名称,不得拓宽,不得改变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避免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

8、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批。第二十条在大运河遗产聊城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聊城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禁止在大运河遗产聊城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

9、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历史城区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二条保护本市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局,加强对水体、山体、植被绿化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构建“河湖秀美大水城”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第二十三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水体保护范围,并在河流水系专项规划中明确水体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水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二)开垦、填埋

10、湿地;(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五)擅自建设排污设施;(六)其他破坏活动。第二十四条河流水系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重点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向。第二十五条统筹岸线景观建设,构建功能复合、开合有致的滨水空间。滨水空间建筑风貌应当协调统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明确滨水建设项目高度控制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保护重点地区天际轮廓线和重要视域廊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色彩等。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重点地区

11、建筑高度控制线,确定建筑后退距离,塑造良好的天际轮廓线视域廊道。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进行建设。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五章人文景观风貌塑造第二十八条人文景观风貌塑造应当展现本市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时代特征和艺术品位。第二十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要求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总体城市设计中确定城市色彩体系,并在相关城市设

12、计中加强对建筑基调色的引导。第三十一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城市景观照明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等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经城管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涉及文物的建筑设计与施工应当满足文物保护要求,确保文物安全。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公用设施的风貌管理,并在选址、外观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

13、调,并结合周边景观进行美化处理。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迁改下地。第三十三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管理要求,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在文化、体育、航站楼、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应当配置突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或者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特色艺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既有建筑风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14、,并依法进行改造。第三十五条新建建筑风貌应当充分体现本市独特文化、地域特色和时代风尚,新建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第三十六条下列活动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市容貌标准:(一)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二)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三)建筑物广告、招牌及楼名标识设置;(四)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五)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六)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七)道路维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

15、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有关保护规划的;(二)擅自修改有关保护规划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许可的;(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具有风貌保护价值的项目破坏或者损毁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拆除:(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新建建筑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填埋、占用水域的,由具有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除依法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之外,文化遗存较为丰富、且集中成片,能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历史地段。第四十三条在纳入市区管理前,在平区按照县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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