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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实行考核评价,研究制定实施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旅、教
3、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农村模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林场、经营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农村(林场、经营所)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第七条【收费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激励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付费、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居(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新闻媒
4、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第十条【社会资本】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全民参与】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示范、监督等活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市、县(市)市容环
5、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建设计划】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五条【禁止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
6、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源头减量规范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各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第十七条【源头减量规范二】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限制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服务,并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对果皮、菜叶等就地资源化处理。第十八条【源头减量倡导】鼓励、引
7、导减少使用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第四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纺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厕纸、废弃卫生巾、一
8、次性纸尿布、烟蒂和清扫渣土等。第二十条【分类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投放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分类标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和生产经营等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外包管理服务的,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
9、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文化娱乐、集贸市场、商场、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旅游、体育、展销、展览、宣传等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者为责任人。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职责】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0、,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收运时间、收运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处理、上报有关建议;(三)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进行日常清洁、维护、更新;(四)劝阻、制止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听从劝阻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指定单位收集、运输;(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运输者和去向等情况,按照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1、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责任人的管理,自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收集设施中,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也可以交予可回收物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渗漏;(三)厨余垃圾应当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不得混入木竹、玻璃、塑料、金属等杂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可回收物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和填埋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四条【收集运输要求一】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12、、运输:(一)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确保日产日清;(三)可回收物可以由收集、运输单位按照约定时间收运,也可以交予回收经营者收集。第二十五条【收集运输要求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收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二)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三)运输工具应当标明显著标识、专车专用,安装定位、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时
13、间、路线错峰运行;(四)需经转运、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处理;(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设施,保持收集设施、运输工具和周边环境整洁;(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未按标准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处理企业要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14、混合处理;(三)生活垃圾可以循环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四)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处置等信息;(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应急机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停业歇业】未经批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15、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因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设备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运检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和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并与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
16、处理流程、时限,依法处理和反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法关闭、闲置、拆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责任人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投放人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
17、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收集、运输单位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处置单位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渎职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另行适用】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适用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