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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惠企资金直达企业,将惠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内财预(2024)60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利企为导向,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2、,切实解决惠企财政资金兑付难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自治区将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不再逐级下达盟市旗县。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需盟市或旗县拨付的惠企资金除外。第四条惠企资金主要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惠企政策规定,对企业安排的奖补、奖励、补助、补贴和贴息等。第五条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有效对接,将惠企项目在项目库和一体化系统中打上热点分类标识,实
3、现惠企项目资金从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入库、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加强对惠企资金的跟踪监控。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六条为确保惠企直达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初期,将企业可通过项目库直接申报且下达指标文件后即可支付的惠企项目纳入实施范围。第七条本着先易后难、降低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2024年先行将商务、工信、金融、涉农等领域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项目纳入,编制2025年预算起全面推开。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盟市旗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库对惠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入库,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项目评审、绩效管理、项目管理等,按照项目库
4、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除项目库管理规定外,其他事项再明确如下。(一)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1.负责发布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及资金的合规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复审,组织开展惠企项目评审工作。2 .负责对审核后的惠企项目和受惠企业清单进行公示。3 .负责提出惠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发起用款计划并审核支付企业资金与指标匹配情况。4 .负责在一体化系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完成惠企资金支付。5 .加强对惠企项目各环节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自治区财政厅1.配合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2 .通过项目库复核惠企项目,防止重复申请资金。3 .负责审核惠企项目预算、
5、下达指标。4 .审核惠企项目资金用款计划。5 .对惠企项目资金开展常态化监督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三)盟市、旗县业务主管部门1 .按照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2 .负责对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及资金的合规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核,会同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文件。3 .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对支付企业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核实。4 .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工作。5 .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四)盟市、旗县财政部门1.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项目库比对惠企项目,防止重复申请资金。6
6、 .配合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文件。7 .配合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对支付企业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核实。8 .督促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开展资金追缴工作。9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惠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第五章申报流程第十条根据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政策依据,各盟市组织所辖旗县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企业通过项目库直接申报项目,盟市旗县按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信息和企业申报项目分别进行审核,将筛选出符合惠企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文件加盖公章上传至项目库,报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复审。第十一条申报项目时企业需在项目库中录入:企业名称
7、、企业所在地、项目名称、申报项目资金、开户银行账号和对公账户开户行(上传开户许可证)、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为保持企业基本信息前后连贯性,便于惠企资金的支付,企业银行账号统一填报企业纳税申报账号,联系人统一填报企业常用联系人。第十二条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对盟市提交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对需要评审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将最终形成的受惠企业清单上传至项目库进行公示(不宜公示的除外),公示无异议项目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推送至T本化系统,继续按相关规范完成预算编制、指标下达和资金兑付。第六章资金支付第十三条指标文件下达后,项目库自动
8、从一体化系统获取对应项目指标信息;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库选定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企业开户银行账号和对公账户开户行、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要按照指标文明确到企业的金额,审核企业信息、支付资金与指标匹配情况,如确需盟市或旗县相关部门核实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要线下一并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五条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支付信息推送至一体化系统并发起用款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用款计划后,由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完成资金支付。第十六条支付结果由一体化系统回传至项目库,并通过
9、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短信、微信等方式供企业及时查询支付情况。第七章资金监管第十七条惠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等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惠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工作。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惠企项目资金监督机制,组织开展问题线索核实及资金追缴等工作。第十九条盟市旗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线索核实及资金追缴等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惠企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政策原文见附件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