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与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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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与优化摘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在深刻洞察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基本局势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战略考量,内含深邃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自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来,围绕专门制度、补强制度和协同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大量的制度探索和机制创新,推动制度实践取得可喜成绩与丰硕成果。未来,应坚持系统施治,不断汇聚制度合力;坚持规范查办,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坚持结果运用,不断拓展制度成效,以制度优化为着力点,切实做好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逻辑解析;制度实践;制度优化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公认的毒瘤。全球所有国家都将有效遏制腐败视作重大的理论

2、课题和现实课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更是决定了党与腐败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探索创新,坚持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历经多年实践探索,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反腐败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彰显了新时代党对反腐败策略的重大调整,又凸显了党始终同腐败问题做斗争的坚强决心。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制度形式对该项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当下,从中央到地方围绕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面对花样翻新的“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亟需不断完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设计,

3、以期在反腐倡廉中实现标本兼治。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逻辑解析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危机感和“马不离鞍缰不松手”的使命感,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在深刻洞察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基本局势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战略考量,内含极强的逻辑机理。(一)理论逻辑基于对受贿行贿行为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的必然要求,受贿行贿一起查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受贿行贿行为本质特征来看,作为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瓜,行贿与受贿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这种先后关系在具体实践中演化异变为二者之间现实的因果关系,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存在掌握公

4、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索贿,但始终还是行贿行为作出在先,受贿结果产生在后。上升到犯罪机理维度,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在刑法理论的视域中属于典型的对向犯关系,即受贿行为必然以行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受贿。正因如此,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征为一种共同犯罪,受贿人与行贿人属于互为因果、共同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法益的共同犯罪人,只是在侵害方式上略有不同,前者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内部侵蚀,后者则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外部腐蚀,从不同侧面指向同一个问题。故而,二者对于腐败贿赂的发生起到共同的推动作用,对于二者的查处同等重要,在调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均应同时、同步,一视同仁,不能出现一手硬

5、一手软的偏颇情况。囿于受贿案件在查处上相对依赖口供,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为了获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的“攻守同盟”,司法机关常常会从政策上给予行贿人一定优待,只要其积极配合就不随案移送,而是采取另案处理,部分行贿人因此获得了超出法律范围的宽宥。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读和错用,姑息了行贿行为,最终结果还是放任腐败。受贿行贿一起查从政策和处罚策略的高度表明了国家对于行贿行为的根本性否定和零容忍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向犯与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境遇下,受贿行贿的行为具有共生互促关系,且行贿行为是腐败贿赂犯罪产生的源头,但这仅仅决定了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认定上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前

6、提,二者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意味着二者应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毕竟二者在主体、影响等多个维度都确有不同。因而,从理论上讲,受贿行贿一起查强调的是“一起查”,强调的是对两种行为同时开展调查,并非“同等罚。”这是党站在理论思考的角度对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再出发。从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有益总结,又是对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指引,深刻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当下反腐败工作的正确认识与战略考量。作为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一种“

7、毒害”与“病变”,腐败具有多种因素交织盘错的现实表征,如果仅仅靠查办案件和惩处腐败公职人员来强化反腐的震慑力,只是以治标的方式治理腐败,很难取得理想效果,反腐败甚至可能出现反复。只有溯本探源,下定决心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方能助推反腐败工作取得更高成效。腐败的实质在于利益驱动,是权力失衡后异化的权力寻租,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要求将阶段性目标和长期性目标结合起来,在大力查处惩治腐败案件的同时找准并根除腐败的根源,“惩戒和预防”并驾齐驱,实现对腐败治理各要素、全过程的系统整合,对权力实行“全周期管理”,切断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由受贿与行贿构成的贿赂行为往往会形成“行贿一受贿一权

8、力寻租”的普遍性逻辑链条,而受贿行贿一起查既要求强化对受贿行为的有效查处,又要求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注重对受贿行为查处的同时抓牢对行贿行为的惩治,有效实现对权力寻租内外因素的双向规制。因此,从理论维度审视,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的深刻回鹰,反映出新形势下党对腐败治理规律认识的接续深化。(二)实践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反腐败摆在突出位置,有关受贿行贿行为的查处理念与制度建设更是历经了长期探索,走过了“受贿行贿同罚”“重受贿轻行贿”等实践历程,最终走向现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新发展阶段。作为新时代反腐败治本的一种新模式新方式,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是对反

9、腐败工作的理论深化,更是对反腐败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蕴含了深刻的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时刻保持敏锐警醒的精神态度,深刻洞察到革命胜利后有的人可能沉迷享乐、精神懈怠而导致腐败,遂以“运动式”“战役式”反腐揭开了建国后反腐败的新篇章。为有效固化既往腐败治理的经验成就,党领导推动以制度化形式规范腐败治理。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出台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包容式”的立法模式将贿赂视为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模式,规范构建出腐败衍生的行为链条。该条例不仅把受贿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予以规制,更是把对行贿行为的惩处按照贪污罪规定进行套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受贿罪与行贿罪置于贪污罪的制度规范框架内,没有

10、采取“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单独罪名加以区分,集中表现为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以贪污罪同罚的腐败治理模式。然而,在贪污类犯罪与贿赂类犯罪并轨惩治的模式下对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同罚处理,不仅难以区分贪污类犯罪与贿赂类犯罪法益侵害的迥殊性,更遑论做到对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的精细区分,此种“笼统式”的治理模式从制度设计上看不仅有失科学性合理性,还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因而逐渐被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79年修订)以法益属性定位回归为基本导向,力图实现犯罪种类归属与罪名体系的类型化划分,首次以立法形式将受贿罪与行贿罪各自划分为独立罪名,进行双轨式规制。鉴于受贿犯罪是从内部腐蚀权力,对权力

11、寻租的最终形成有最根本的影响,因此,1979年刑法将受贿犯罪作为惩治腐败的打击重点。在量刑上,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与之相对,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则可能长达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为我国此后沿用几十年“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惩戒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对贿赂犯罪制度作出特别修改与补充,不仅增设索贿这一受贿的特别形式且继续突破受贿罪十五年的最高刑,直接将其提升至死刑,进一步强化了对受贿罪的惩处力度。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将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却增设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12、这一加重情节作为前提要件,并为符合条件的行贿人提供了减轻与免于处罚的可能。1997年刑法依然秉承“重受贿轻行贿”的理念,增设了斡旋受贿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外延,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应看到,“重受贿轻行贿”的规制理念忽略了受贿与行贿之间的对向关系,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查处力度的确对防止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大有裨益,可对于滋生腐败蔓延、阻断受贿产生源头却收效甚微。“重受贿轻行贿”的规制理念以及制度实践中对行贿行为惩治不到位、震慑力不足等问题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相关部门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加之,随着时代的演变,行贿行为日渐演化出很多新特点,“围猎”公职人员的手段愈发隐形变异

13、、翻新升级,危害性日趋增大。基于“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潜伏期长等特点,如通过“期权变现”实现由“当期受贿”向“延期受贿”的转变,借助“影子股东”实现由“直接受贿”向“间接受贿”的转型等,若仅仅选择将受贿或行贿一方作为突破口会给反腐败案件查处带来意想不到的难度。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逐渐收紧对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基本模式,增设罚金刑并对其减免处理作出更为严苛的限制。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成效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强调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约束又要注重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为深入贯彻这一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

14、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意见,对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专门性的制度安排与明确要求。实践证明,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于高位推动反腐败工作确实更有成效。因而,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既深刻反映出腐败与反腐败的角力日渐激烈,也标志着党中央对于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不断迈向深化。腐败治理理念从“重受贿轻行贿”正式转向受贿行贿一起查,为反腐败这一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指明了聚焦重点。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确定的反腐败治理策略,一经提出就受到高度关注,中央与地方纷纷进行实践探索,并将成功经验形塑成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体

15、系。(一)中央层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制定一起查的专门制度。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成果颇丰、成效甚高。但是,党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腐败形式依旧复杂严峻,行贿犯罪作为贿赂犯罪的源头,存量依然偏高,增量也未完全得到遏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迈步前进。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旨在从制度层面补齐反腐短板,积极构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治理局面。意见明确了五个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类型,为今后行贿行为查处指明了方向;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各部门在对行贿人开

16、展联合惩戒过程中进行探索实践,不断提升行贿成本,让行贿人在“行贿预备”阶段就望而却步,进而实现从源头遏制腐败;强调建立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制度,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二是完善一起查的配套制度。自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理念提出以来,党和国家不仅着眼于核心制度的系统构建,亦对配套制度的框架搭建给予了充分重视,不断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一规定直接将留置的对象从受贿人拓展至行贿人,

17、有力弥补了过去“双规”对象范围过窄的不足,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加方便地收集证据,形成稳定的证据链;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从行贿案的调查中寻求查处受贿案的突破点,从受贿案中探寻行贿案的破局点;有利于防止行贿人和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抗拒审查行为。三是健全一起查的协同机制。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需要制度规范的完善,亦要求协同机制的健全。近年来,党中央着眼于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把健全“室组”联动监督机制作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点关注项目,帮助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理顺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中的关系与定位,畅通“血

18、液循环”,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联动监督由“物理结合”向“化学反应”转变,从“有形”向“有效”转变。同时,进一步健全“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通过一体化推进受贿行贿行为线索处置、调查审查等工作,推动“室组地”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案件中有效系统整合各方力量,发挥系统性优势,着力化解查办案件中协作机制不畅、合力不强等问题。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对今后五年的反腐败协调工作作出了详尽部署,同时提出要健全腐败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行贿人、受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以及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二)地方层

19、面的制度探索中央层面的制度创新深切影响着地方实践。面对党中央释放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各地深入贯彻党中央相关精神,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制度样本。总体而言,各地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探索和机制创新:一是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设。在意见指导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打造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例如:深圳市纪委监委以本地区技术信息系统优势为依托,制定出台行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及使用操作指引(试行),逐步健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实现行贿行为信息录入、查询等技术深度赋能。广州市南沙区紧紧围绕企业这一行贿主体,制定出台南沙区企业行贿违法犯罪“黑名

20、单”制度(试行),明确了“黑名单”的信息管理相关主体责任,并创新构建以区纪委监委牵头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辽宁省铁岭市纪委监委聚焦行贿人信息库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行贿人信息录入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据,制发行贿人信息库建设使用管理规范,明确规定通过集中补录与实时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行贿人信息数据应录尽录,动态管理在库企业和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精度和规范使用,有力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在规范化道路上有序推进。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出台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工作机制(试行),明确行贿行为处置、开展联合惩戒、强化结果运用等3部分15项措施,根据不同行贿主体身份创新探索发送行贿人信息通报函的工作新方式,将行贿事实材料

21、等通报至对应的单位和党组织,大幅削弱了行贿行为的“隐性外衣”。二是健全多方联合惩戒机制。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过程中,各地凝聚各方惩戒合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协同高效发展。例如: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行贿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指引,明确规定要重点依托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路径方法,对行贿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予以进一步规范,推动形成联合惩戒行贿行为工作格局。甘肃省纪委监委与省委组织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提出在耳第合惩戒方面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独特的职能角色,接续形成联合惩戒多维合力,持续完善联合惩戒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22、和协作配合机制。三是加强追赃挽损机制建设。例如:深圳市纪委监委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推进过程中,既重视对案件的查办,又聚焦对赃款的挽损,通过印发涉案财物管理办法,创新探索追赃挽损专班工作机制建设,做到专人专项、精准追缴,同时强化对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工作,持续打击行贿高额回报现象,树立鲜明政策导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印发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建立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工作机制,要求对涉案单位和个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四是重视运用典型案例制度。运用好典型案例制度,强化“以案促改、系统施治”,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办案中发现的根源性问题,依法提出监察、检察建

23、议,实现从源头推动问题解决,提升腐败治理综合效能,真正做到“以案促改”,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通过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持续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与示范效用。例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行为定性,强化监检衔接配合,不断提升受贿行贿一起查示范效应。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通过精准剖析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特点、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指导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精准、规范办理行贿案件,有力助推受贿行贿查处一体推进。三、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优化

24、真正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优化是关键。踏上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针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现有制度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体系,做到系统施治、规范查办、拓展成效,奋力谱写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建设新篇章。(一)坚持系统施治,不断汇聚制度合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优化需要从系统施治的理念出发进一步深入考量,既着眼于国家法律规范,不断健全法法衔接的机制,又聚焦党内法规的修改完善,切实堵住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漏洞,不断凝聚制度合力。一是健全法法衔接机制,发挥查处合力。从微观层面讲,法法衔接是指某两部或几部法律之间立法事项的衔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实现法法无缝、有机衔

25、接是决定纪检监察工作实效、高效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关键所在。以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为代表的监察法制度规范的问世势必要求各项监察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做到有机衔接与协调一致。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等多个相关主体在推动法法衔接上做出了诸多努力,取得了系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对于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职人员的涉案人员,其行贿受贿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或经审批不予起诉的,纪委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监察机关不能适用刑诉法移送检察机关,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

26、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调查结果移送行政机关,由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最常见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受贿但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实施条例仅仅依据职权划分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此类案件要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对于具体的移送程序并未作出相应规定,监察机关在移送时是否应当出具监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是否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察机关备案等内容在现有制度规范中尚未得到体现,导致监察法与相关行政法衔接不畅,掣肘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际效能。未来,推动受贿行贿一起

27、查应进一步完善法法衔接机制,健全监察法与相关行政法的衔接,通过修订实施条例等方式对既非党员又非公职人员的涉案人员作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贿受贿行为移送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细化。例如:在实施条例中明确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出具监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限期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二是完善制度规定,填补制度空白。当前,办案实践中发现大量“隐性腐败”通过扶持“代理人”降低腐败交易风险,培养“钱袋子”代为保管不义之财等腐败行为,这类案件因行为人并不直接与腐败利益具有“显性”的直接关联,如果受贿人或行贿人拒不交代就会对查处工作造成巨大的阻碍。而且,诸多“新型腐败”之所以

28、称之为“新”,重要原因就在于其“隐”,相比传统腐败在方式、过程等维度呈现出更多的隐蔽性与深层次性,与“隐性腐败”的特性不谋而合,二者在内部特征与概念上都存在交错缠绕。针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缺乏明确含羲界定与表现形式日益多样的现实困境,可以在党纪处分条例等制度中给予明确定义,或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归集化释义,规范二者的认定机制,助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准确识别出“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中的受贿行贿行为,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受贿行贿一起查编织更有韧性更有密度的制度之网,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二)坚持规范查办,不断强化制度执行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优化,不仅应从

29、制度内容的维度去探寻,亦应从制度执行的角度去探析。一是恪守“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准确识别受贿行贿行为。受贿行贿不仅要“一起查”,更要“规范查”。准确识别受贿行贿行为是有效推动受贿行贿一同规范查办的前提基础,而如何把握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则是判断识别受贿行贿行为的关键所在,但组织型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日益突出,给认定工作增添了更高的难度。与个人腐败相比,组织型腐败通过组织的决策与执行来为腐败客体谋求某种利益,对地方或部门政治生态的伤害更为巨大。虽然监察法通过派驻监督的形式以期对国有企业等相关组织实现有效监督,防范化解组织型腐败问题,但囿于派驻监督制度设计缺陷与机制运行不畅,仍然

30、衍生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当下组织型腐败也开始呈现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态势,更为腐败治理带来了难题。诸多实践案例证明,在一个腐败型组织中,组织里的个体基于集体主义下的利益互通等原因往往会形成一个较为稳固的“攻守同盟”,一旦这类腐败与“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重合叠加,就会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难点、痛点、堵点,将对受贿行贿案件的查处造成较大障碍。在相关制度尚未健全之前,务必恪守“不正当利益”这一认定标准,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神秘面纱,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高效运行。对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进行详尽梳理,可以看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行贿人谋取的利益

31、本身不正当,也包括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性规定中能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而另一类则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这里的竞争性活动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由此可见,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不一定表征为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经营资格等财产性权利,也可能表征为获得行业协会职务任职等非物质性利益;即便通过不公正程序去谋取的是形式上正当的利益,都会因为施加了不当影响、干扰了正常执法活动或者谋取了竞争优势,使得这些所谓的正当利益转化为非法的不正当利益。这就为精准直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面纱笼罩下的行贿受贿行为提供了思路和标准,有利于提

32、升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质效。同时,还要注意区分“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性,进而准确把握界分个人腐败和组织型腐败的重要标准,准确识别组织型腐败中的受贿行贿行为。二是丰富指导案例内容,有效指导基层实践。作为近年来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不仅反映了监察法治化中国模式的逐渐定型与成熟,更是在统一执纪执法尺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活动不断走向精准化与规范化。截止2023年末,中纪委国家监委已经发布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通过对执纪执法中的疑难共性问题进行案例释明,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办案提供了有力指引。从实践反馈来看,这一制度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政治效

33、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然而,已经发布的三批指导性案例并无一起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案例。将来要丰富指导性案例的类型,深入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个案添加进入指导性案例,参照已经发布的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形式,对相关案例的执纪执法要点、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与指导意义等进行释明,既表征出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高度重视,又对相关问题的纪法条规适用、政策策略运用等予以明确指导,充分发挥好典型案例作为“教科书”的规范指引作用,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受贿行贿一起查提供精准的纪法适用尺度与规范的工作程序范例,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法适用尺度统一,形成规范效应,不断提升受贿行贿一起

34、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有序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三)坚持结果运用,不断拓展制度成效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仅是要“一起查”,更强调“出成效”。要想实现腐败行为的有效治理,需从革新“黑名单”公开制度、完善征信制度等角度强化结果应用,拓展制度成效,增强“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综合治理效能。一是革新公开制度,提升警示效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通过提升行贿人腐败成本来减少受贿人腐败机会,从而推动对腐败标本兼治的一种创新性制度安排,对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具有重要作用。从目前的实践应用来看,行贿人“黑名单”并不具有公开性,仅供内部人员查阅使用,其多维效用难以得到

35、充分发挥。可以进一步革新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进行有条件性、选择性地公开。具体而言,可通过细化相关制度规范,明确附条件公开行贿人“黑名单”的具体程序和实质条件。一方面,从公开的具体程序来看,应明确规定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等程序性内容,确保公开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从公开的实质性条件看,可在充分考量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下,合理限制公开范围,如对多次被纳入“黑名单”、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贿数额巨大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行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通过革新行贿人“黑名单”公开制度,适当公布反面教材,不断彰显警示效能,有效提升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效能。二是完善征信制度,凝聚反腐合力。

36、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名单本身的显性展示,其根本目的是对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的行贿人在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方面进行限制,进而提升行贿成本,实现腐败的有效治理。从实践运用现状来看,行贿人“黑名单”鲜少被纳入征信系统,其结果应用稍显不足,降低了行贿行为的治理成效。可以把行贿人“黑名单”纳入征信制度建设,通过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共享将行贿人“黑名单”融入征信系统,与其他信用信息进行有效关聊,从而形成更为全面的信用档案,据此对“黑名单”上的行贿人在企业招投标、贷款发放等方面予以限制,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打出联合惩戒行贿行为的组合拳,不断强化对行贿人惩戒力度,有力破解受贿

37、行贿一起查制度效能不彰的现实困境。综上,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根据现阶段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形势所作出的重要政治部署,对于巩固正风肃纪的反腐成效、培育崇尚廉洁的社会风气等具有重要意义。迈步新征程,既要接续深化受贿行为惩治的重要成果,又要持续加强行贿行为处置的未来走向,切实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到二者兼顾、相辅而行,真正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参考文献】1.iJ刘仁文.论行贿与受贿的并重惩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3):68-86.2王旭,王锵,何荣功.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党内法规与部门法的对话(笔谈)UL党内法规

38、研究,2023(4):3-18.3孙国祥.“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4):3-19.4冉红音.标本兼治理念的内涵与发展Lj.中国纪检监察,2023(18):41-43.5魏昌东,张笑宇.从“分体”到“分层”:中国特色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历史嬉变与时代跨越口.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3):63-79.6戴玉忠.我国贿赂犯罪刑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完善J.法学杂志,2016(4):9-18.7王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与惩治J.人民论坛,2023(5):78-81.8颜惊蕾.让行贿无利可图J.中国纪检监察,2023(9):54.9广州南沙:建立企业行贿违法

39、犯罪“黑名单”制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EB/OL.广州政府网,http:/zwgkrdztjwjwxxgkgzdtcontent/post_8166591.html.10辽宁铁岭:推动行贿人信息库全国联网联动联通EB/OL.新浪财经,https:/articlesview6824573189196c6b9050200llv2e.11黄彭,王雪钮.四川成都完善机制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联动发力铲除围猎土壤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https:/yaowenn202307t20230714_275226.html.12徐凡.黑龙江出台查处行贿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指引明确打击重点突出联合惩戒EB/OL.

40、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https:/13冯志伟.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甘肃省纪委监会同五部门联合出台若干措施EB/OL.甘肃纪检监察网,http:/14颜惊蕾.持续放大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效用N.中国纪检监察报,2023-01-11(06).15陈谊军.以亮剑精神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EB/OL.广西纪检监察网,https:/staticpages/20211229/gxjjw61cc346b-l66438.shtml.16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EB/OL.北京纪检监察网,http:/ttxw202305t20230517_81532.html.17湖南省监察

41、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EB/OL.湖南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xwfb/qwfb/gg/202301/1613452685632077824.html.18曾明.组织型腐败视角下派驻监督履职的完善策略J.湖湘论坛,2021(2):46-54.19章志远.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J.社会科学,2022(9):185-192.20蒋来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实现J.河南社会科学,2022(8):11-23.SystempracticeandoptimizationofInvestigatingGivingandTakiMgBribesT

42、ogetherYuZhurui,FengZhuoAbstract:InvestigatinggivingandtakingbribestogetherisanimportantStrategicconsiderationmadebythePartyCentralCommitteeontHebasisofaprofoundinsightintothecurrentbasiCsituationofChinasanti-corruptionstruggle,Whichcontainsprofoundtheoreticallogicandpracticallogic.Thisrequestwasfir

43、stputforwardinthereportofthelGthNationalCongress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roundthespecialsystem,reinforcementSystemandcoordinationmechanismofinvestigatinggiVingandtakingbribestogether,thecentralandlocalgovernmentShavecarriedoutalotofinstitUtionalexplorationandmechanisminnovation,andpromotedtheprac

44、ticeofthesyStemtoachievegratifyingachievementSandfruitfulresults.Inthefuture,Weshouldadheretothesystematicgovernanceandconstantlyunitethejointeffortsofthesystem;adheretothestandardinvestigation,andconstantIystrengthentheImplementationofthesystem;adheretotheuseofresults,Continuetoexpandtheeffectivene

45、ssofthesystem,Withthesystemoptimizationasthefocus,andeffectivelydealwiththeprobIemofcorruption.Keywords:investigatinggiVingandtakingbribestogetherIogicalanalysis;systempractice;systemoptimization(责任编辑:刘亚峰)收稿日期:2023-11-15作者简介:禹竹蕊,法学博士,中共四川省委藁校、四川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党内法规;奉卓,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46、,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党内法规。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SC22ZDYC33o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惩治贪污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并对受贿人实行检举者,得判处罚金,免予其他刑事处分。凡为偷税而行贿者,除依法补税、罚款外,其行

47、贿罪,依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惩治。凡胁迫或诱惑他人收受贿赂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刑。凡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无违法所得者,不以行贿论;其被勒索的财物,应追还原主。”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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