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三)(33篇).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233524 上传时间:2024-04-07 格式:DOCX 页数:115 大小:127.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5页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5页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5页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5页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条款(三)(3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条款(三)(33篇).docx(1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合同条款(三)(33篇)通用合同条款(三)(精选33篇)通用合同条款(三)篇1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

2、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3、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

4、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lO.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

5、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

6、、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通用合同条款(三)篇2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

7、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 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 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期和期限1.1.5.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8、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1.1 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 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

9、.4.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

10、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

11、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2、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三)篇31. 11知识产权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

13、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

14、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l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15、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1合同1.1. 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2. 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3. 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LI.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

16、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

17、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 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

18、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用合同条款(三)篇4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

19、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20、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21、,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I)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

2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

23、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

24、.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三)篇5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一、托运1 .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

25、,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2 .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3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4 .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5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

26、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二、包装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一、u二、运送1 .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

27、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2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3 .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4 .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5 .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6 .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7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

28、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四、交货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民法典的规定,提存货物。9 .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五、事故处理1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2 .货物运输途中,因第

29、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 .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六、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

30、定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三)篇6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管理的住宅小区电梯轿厢设立广告位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一、租赁物业1、楼盘名称:2、楼盘地址:3、广告位概述:二、租赁方式1、租赁模式1.l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全部承租广告位供乙方使用。1.2 乙方负责电梯内广告发布的具体实施,承担前期投入成本及日常运作所需的费用;1.3 乙方负责广告发布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经商的商业风险与甲方无关;1.4 无论乙方运营盈亏情况如

31、何,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费用。2、实施细则:2.1 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安装广告牌的技术说明文后,根据安装区域情况保证该区域满足技术要求安装文件条件,以实现顺利安装;2.2 甲方负责任何与广告牌、画面有关的意外情况发生及时通知乙方;2.3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安装、维护、更新;2.4 乙方负责广告内信息画面的甄选、制作、更换、调整;2.5 乙方必须保证广告位的完整、清洁、当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应及时发布公益广告,广告位不能空白。3、为保证装饰材料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对周围环境的无毒害、无污染性,乙方指定广告牌安装采用仿大理石镜框广告牌,粘合安装。4、广告牌尺寸:.三、广告位租赁费用1、租金(包含维

32、护保洁费):2、支付方式:3、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广告位的,则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数量进行计付。4、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使用的,则租金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数量进行计付。5、乙方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期满后乙方未自行清楚广告牌及卫生清理的费用。6、甲方于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或收据。7、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户账名:号:开户行:四、广告位租赁期限的约定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日,其中免租安装期为个月,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2、本租赁期限一

33、经开始,除非双方一致认可,否则不得终止、中断。3、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想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合同。4、无论装饰镜框内刊登的商业广告是否到期,本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轿厢广告位,并应将装饰镜框及镜框中的内容进行清除。甲方不因此承担乙方对商业广告业主的任何赔偿责任。五、广告位发布内容的约定1、乙方应选择发布健康向上的,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合法商业广告,每次发布前将样稿交甲方审核并办理进场发布手续。2、进场发布、维护人员均需经甲方核发胸牌方可进场。六、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l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安装规定由可能影响物业设施的安全,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

34、即停止安装并限期整改;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保障电梯乘客安全的安装模式和符合健康要求的装饰材料。1.3 为维持广告牌的美观和美化物业内环境,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实施。1.4 在乙方广告发布空缺时期,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它约定费用。2、甲方的义务2.1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安装前的.协调、准备工作,确保安装的顺利进行。2.2 甲方尊重乙方的付出及收益,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2.3 甲方在未书面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之前,不

35、得以任何籍口擅自拆除或毁坏电梯内的广告牌,或擅自更换镜框内的画面;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付相应责任。2.4 甲方需及时、如实向乙方反馈业主对广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乙方改进工作。2.5 日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或遗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经济责任,但甲方有责任尽快通知乙方,由乙方重新安装或维修。2.6 在租赁期间,如遇电梯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七、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的权利1.1 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间,该广告项目由乙方独家制作,甲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类似合作。并对装饰镜框内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布貉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1.2

36、乙方负责装饰镜框的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络进行安装,装饰镜框的产权归乙方所有。1.3 为达到合作目的,乙方有权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物业进行信息画面的更换、维护、实景拍照存档等,甲方应对乙方人员出入小区提供便利。1.4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2、乙方的义务2.1 乙方严格使用向甲方承诺的材料制作,保证其外观漂亮、典雅,能确实起到美化和装饰的作用;保证安装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若因安装不当而造成对人员或物业设施的危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2.2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维护,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妥善处理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人员在物业内进行任何活动需主动向甲方表明身份,并说明目

37、的。2.3 乙方负责办理与广告及其发布内容有关的法定审批手续;乙方保证广告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甲方业务相冲突的广告,如房地产销售、租赁等宣传内容的应先同甲方进行协商,否则视为违约。2.4 广告安装前,乙方需把广告样品内容交甲方审核,达到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擅自进行更换,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天500元的罚款;当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应及时发布公益广告,广告位不能空白。2.5 乙方需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费用。八、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如数地发布商业广告,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2、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

38、,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九、商业秘密1、甲乙双方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本合同而获得的另一方具有商业机秘密性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秘密性文件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但商业秘密性文件资料转为公开后,保密义务自动终止。十、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十一、其他1、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确认书为本

39、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地址:委托代表:签订日期:年月0乙方(盖章):地址:委托代表:签订日期:年月H通用合同条款(三)篇7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2、顾客对价值超过20_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染)费。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

40、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达到顾客在凭单中提出的特殊要求。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取衣凭证丢失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5、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染)”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0一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

41、,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支付延时费(重新加工的时间除外),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衣物时经营者已声明无法完成的除外),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顾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可自第31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

42、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洗染行业协会热线:1601111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取衣凭证:顾客签字:(此条由经营者撕下保存,作为衣物已取走凭证)流水编号:顾客签字:经营者盖章:附件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流水编号:经营者:地址:电话:顾客:电话:收件时间:年月日时取件时间:年月日时I衣物名称I类别I颜I数I瑕疵I可能产生I议定I洗染单价I备注I色I量I不良效果I保价价值I(元)II合计金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I付款方式:口现金口信用卡口内部卡口返券口保价收费标准:%I衣物瑕疵:1、起褶2、污渍3、色花、泛黄4、起球、泡5、破损6、烫痕7、极光II8、脱/并丝9、蛀洞10、霉斑11、少/倒绒

43、12、缩水13、缺纽扣14、脱胶15、其他II皮衣瑕疵:1、硬挺2、微裂3、脱胶4、开线5、磨损6、缺件7、硬伤8、其他II可能产生的不良效果:1、褪色2、发硬3、发亮4、缩水5、颜色发暗6、不净7、发花II8、脱胶、9、其他I顾客请在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的合同条款后,再对本单所填写的内容予以确认、I签字。顾客签字:经营者盖章:通用合同条款(三)篇8经营方(甲方):乙方(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承租方(乙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

44、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2、甲方按每天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元,押金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通用合同条款(三)篇9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

45、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46、)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

47、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第五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