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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下称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凡纳入学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纳入学校范围内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均适用本办法。对纳入市政府范围内的招标采
2、购活动,按照市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论证,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或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一)对全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宏观领导,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听取招标
3、采购方面的工作汇报,指导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协调和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四)研究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五)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采购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完备。(二)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文件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三)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招标信息的发布。(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全过程。(五)监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
4、订及项目执行等情况。(六)监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完成后的验收。(七)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八)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提出申请采购的单位是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是招标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采购部门作为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一)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报批和立项。(二)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答疑。(三)承办单位负责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或公告。(四)承办单位负责接受招标采购的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五)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标、评标会议,或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并做好相
5、关记录。(六)承办单位负责发布中标结果或成交通知书。(七)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八)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验收。(九)承办单位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监察审计室备案。(十)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采购的方式和限额标准第九条采购的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第十条具体采购形式的限额标准为:(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累计满20000元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6、二)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累计超过2000元不满20000元的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三)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累计不满2000元的项目,可以实行各单位自行采购。第十一条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进行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进行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
7、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二家单位,组织谈判工作小组就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谈判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进行采购的方式。
8、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五)单一来源,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直接与特定的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第十二条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采购项目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9、。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十四条对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成立临时招标采购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监督,做好招标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五条纳入市政府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第十六条纳入学校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同时将同意采购的审批文件和采购项目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相关材料报承办单位和监督小组审查备案。(
10、二)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招标采购监督小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项目状况、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等商定采购方式,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承办单位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并接受投标单位或供应商报名。(四)组织开标、评标或询价、谈判。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承办单位、采购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通过评分来集体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人。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承办单位、采购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询价或谈
11、判小组,根据询价或谈判结果来确定供应商。(五)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或询价、谈判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六)签订合同。结合实际采购情况,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与中标单位或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承办单位和监督小组备案。(七)项目执行。项目采购单位负责做好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监督小组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项目验收。承办单位组织采购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第十八
1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参加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如果违反招标采购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规给予罚金处理,同时取消今后来我校参与投标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到招标采购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