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税收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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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五年三月税收法规汇编书目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8号)11企业所得税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6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

2、4年第1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实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435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21流转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蔻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

3、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依据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一般住房和非一般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

4、几个详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须要,满意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确定自2024年4月1

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依据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运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依次,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运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方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运用,各省国税机关应依据

6、本地推行进度状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支配。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支配,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依据市场化原则支配生产支配,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o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运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依据实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

7、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依据有关规定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运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运用。八、原运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实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接着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

8、发改价格2()240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九、各省国税局可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和工作须要,集体探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十、原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O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主动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9、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平安平稳运行。各地区应仔细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阔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扬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打算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2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打算工作。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亲密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并上报税务总

10、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附件:1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de早2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4局公告202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须要,满意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确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目前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依据先

11、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运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依次进行,详细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二、发票运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供应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供应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

12、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接着运用。(五)纳税人运用增值税一般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三、系统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平安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瑞税控设备

13、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本公告其次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运用专用设备开具。(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缘由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

14、,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起先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四)依据有关规定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纳税

15、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状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运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运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运用。(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依据现行规定执行。(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运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运用。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纳税人原运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依据实

16、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五、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须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O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

17、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眯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

18、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对应。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5 .已运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接着运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须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三)纳税人须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一般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

19、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六、其他事宜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6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de输业增值税专用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国发2024ll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20、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供应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样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样,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须要补正的内容。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o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

21、定标准的,不须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其次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依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据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其次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

22、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doc古2 .选择按小规模纳不兑人纳桎的情况说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4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

23、动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进一步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24年(含2024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其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4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24年起计算实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需同时满意以下条件:1 .202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

24、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取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探讨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探讨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探讨开发费用金额占探讨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实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实力认证等);6 .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25、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需同时满意以下条件:1 .202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取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探讨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探讨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探讨开发费用金额占探讨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26、(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 .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实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实力认证等);6 .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依据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实惠书目(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实惠书目(附件2)的规定执行。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依据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实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方法,由各省

27、(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探讨确定。五、享受上述税收实惠的企业有下述状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实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供应虚假信息的;2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 .发生重大平安、质量事故的;4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惩罚的。六、享受税收实惠的企业,其税收实惠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巧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实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实惠政策过程中,发觉企业不符合

28、享受税收实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实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实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实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10日为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

29、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新增激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国家激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2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国家激励类产业项目

30、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供应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详细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四、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特此公告。202435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实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红利,依据国务院决策部

31、署,税务总局确定围绕四个方面,实行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实惠政策实行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全力宣扬,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实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1 .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宣扬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的普及性宣扬。在税务网站开拓“小微企业税收实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书目,自动链接并刚好维护。2 .开展“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宣扬周”活动。结合税法宣扬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宣扬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

32、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实惠政策宣扬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宣扬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3 .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实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娴熟驾驭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实惠政策。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实惠手续更为便捷4 .将特地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特地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5 .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

33、,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实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状况,使其享受税收实惠更便捷、更明白。6 .对未享受实惠的小微企业刚好实行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缘由未刚好享受实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刚好实行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7 .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实行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觉,肃穆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的责任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

34、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状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实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托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落实状况开展评估。9.建立小微企业询问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实惠政策落实询问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状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实惠政策落实到位。四、全面分析,尽力让

35、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详细深化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刚好、全面驾驭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落实状况的跟踪问效。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18日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实施范围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

36、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2434号文件规定的实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特地备案。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供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状况。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

37、享受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依据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依据以下状况处理:1 .本年度依据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 .本年度依据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

38、元的,可以享受戒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依据原方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依据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预料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实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徽纳税

39、申报表(202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8号)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徼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4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至202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

40、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3号)废止。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依据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

41、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供应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担当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供应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干脆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一)与企业担当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干脆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限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供应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

42、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详细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干脆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五、企业运用境外关联方供应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运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建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全部权而未对其价值创建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运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运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殊纳税调整。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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