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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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云管(2022)130号)等文件要求,省水利厅重新修订了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取得管理实效。原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2、(试行)(云水农(2020)22号)同时废止。云南省水利厅2023年7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水平,保障泵站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充分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泵站技术管理规程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等要求,结合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单站设计流量10m3s或装机功率1MW以上,且落实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排泵站。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3、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构建科学高效的泵站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泵站建设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泵站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好、工程安全、运行节能、调度科学、站区优美、管理高效的现代化泵站。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规划、稳步推进,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泵站标准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泵站标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所属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五条泵站管理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科学制定所辖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经济管理六个方

4、面扎实开展泵站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泵站职能和批复的泵站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或机构编制调整(或设置)意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人员,满足运行管理需要。结合当地和泵站实际,确保泵站管理体制真正改革到位,推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泵站管理体制。第七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泵站管理制度并编印成册,落实岗位责任主体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有力。第八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泵站人员结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泵站管理人

5、员素质满足岗位需求。第九条泵站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水文化建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护和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防汛抢险、事故救援、重大工程事故处理等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应急救援、防汛抢险要求;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防汛抢险等培训和演练。1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泵站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完成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明确工程保护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设置界桩、界碑和禁止事项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依法依规对工程及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进行

6、管理和巡查。第十二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登记建档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管控措施,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和落实防火、防爆、防暑等措施。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的规定开展泵站安全鉴定,工程安全隐患消除前,应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泵站管理单位要开展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含消防器材)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并定期进行检修、试验和更换,确保其齐备、完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制定泵站运行调度及控制运用方案(包括与其他水利

7、工程联合调度),涉及防汛抗旱工作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报批或报备。严格执行运行调度指令及控制运用方案,记录完整。实现泵站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第十五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制定泵站设备管理工作手册,管理责任明晰且落实到位。所有设备建档挂牌,记录责任人、设备评定等级、评定日期等情况;设备标志、标牌齐全,检查保养全面,技术状态良好,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表面清洁且无锈蚀、破损等。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的要求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制定泵站建筑物管理工作手册,管理责任明晰且落实到位。建筑物应完整无损,表面整洁,检查保养全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必要的建筑物观测设施齐全

8、、规范。按建筑物设计标准运用,当确需超标准运用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并有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建设整洁优美的办公区、站区工作环境,明确环境管理责任。泵房内整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房顶及墙壁无漏雨渗水,门窗完整、明亮,金属构件无锈蚀;工具、物件等摆放整齐;消防设施齐全,在有效期内;照明灯具齐全、完好;泵房周边场地清洁、整齐,无杂草杂物,进出水池水面无漂浮物。第十八条泵站管理单位应按照流域规划、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改造)工程;泵站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要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第十九条泵站管理单位

9、应制定泵站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手册,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归档有关运行、检查观测、维修检修、工程改造等技术文件及资料。技术文件及资料、工程大事记等技术档案齐全、清晰、规范,保管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和资料以纸质件及磁介质、光介质的形式存档,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条泵站管理单位制定泵站安全操作规程泵站运行规程和运行管理工作手册并严格执行。运行现场配备必需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图样、设备检修情况表等,并在适宜位置明示主要制度、规程和技术图表。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做好泵站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

10、度、巡视检查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检查、操作和运行巡视记录齐全、规范。每年(或灌季)应对泵站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二十一条泵站管理单位制定工程检查、观测管理工作手册,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和经常性巡查、检查;每年汛期(或灌季)前、后,对泵站工程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当泵站工程遭受特大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及时进行特别(专项)检查。检查和观测内容应全面,记录真实、详细,符合有关规定。观测工作应系统、连续并有分析成果,观测设施及仪器仪表的检查、保养、校验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泵站管理单位制定泵站工程维修检修管理工作手册,及时、全面编报工程维修检修计划,按批复预算落实维

11、修检修经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维修检修项目,严格控制项目经费,项目调整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及时上报维修检修项目进度;维修检修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维修检修及验收资料及时归档。逐步实现设备状态检修。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建筑物、设备进行评级。第二十三条泵站管理单位要加强泵站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建筑物完好率、设备完好率、泵站效率、能源单耗、供排水成本、供排水量、安全运行率、财务收支平衡率等八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的规定。第六章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四条泵站管理单位积极推进泵站管理现代化建设,依据泵站管理需求,制定管理现代化发展相关

12、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管理新技术。第二十五条泵站管理单位建立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运行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和工程在线监测;工程及运行信息及时动态更新,并与地方水利部门相关平台实现信息融合共享、上下贯通。第二十六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信息化平台,平台运行可靠、设备完好,利用率高。工情、水雨情、运行监控、安全监测、视频监控等关键信息接入信息化平台,实现动态管理;监控监测数据异常时,能够自动识别险情,及时预报预警。第二十七条泵站管理单位的管理信息平台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且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第七章经济管理第二十八条泵站管理单位应制定泵站管理单位财

13、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泵站人员经费、运行电费和维修养护等经费落实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九条泵站管理人员工资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福利待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条科学核算供水成本,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制定水费等费用计收使用办法,水费收取率达到80%及以上。第三十一条在确保防洪安全、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源(水土资源、资产等),保障国有资源保值增值。第八章标准化评价方式、流程及管理第三十二条泵站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泵站标

14、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评价赋分。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千分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果为850分以上,且其中各类评估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为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灌排泵站。通过省级评价,且评价结果达到水利部标准化评价达标灌排泵站要求,即总分为920分以上,且其中各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利部评价。第三十三条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估分为泵站管理单位年度自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初评两个阶段。按照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申报书(附件2)有关要求,泵站管理单位完成自评后,将自评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初评,将年度初评结果反馈

15、泵站管理单位,并督促泵站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初评结果在850分以上,每年5月年底前积极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泵站。第三十四条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初评。2 .泵站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要求配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3 .工程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4 .泵站管理单位管理的保护范围已划定。5 .经评估或安全鉴定,工程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或安全类别达到二类及以上。6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16、、无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7 .完成泵站供水成本核算,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第三十五条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泵站申报工作。对初验符合省级标准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评价。第三十六条省级评价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并提出专家组评价意见。第三十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通过省级标准化管理评价的泵站组织一次复核,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和资料管理等。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泵站资格。第三十八条通过省

17、级标准化管理考核的泵站管理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泵站资格。1 .未开展年度自检和初评工作;2 .对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3 .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4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5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九章保障实施第三十九条对通过省级评价的泵站管理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云南省标准化建设泵站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对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效果明显的大中型灌排泵站给予倾斜支持,优先纳入泵站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相关规划。第四十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泵站工程类别、运行

18、管理及维修养护模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工程管理方案,强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明晰管理责任,加强检查评估,依法、依规、依标推进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泵站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隶属关系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安全类别三类、四类的泵站或建设标准未达到设计标准的,要加大投入尽快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第四十二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泵站标准化管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阶段实施计划和主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对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泵站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19、第四十三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泵站标准化管理培训,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标准等内容专题培训。及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实施效果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促进泵站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2 .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申报书3 .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要求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灌区管理水平,保障大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

20、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运管(2022)1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且落实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区。其中大型灌区指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中型灌区指灌溉面积1万亩,30万亩。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构建科学高效的灌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灌区建设

21、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规划、稳步推进,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灌区标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所属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五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信息化管理、经济管理等六个方面扎实开展灌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灌区职能及批复的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管理机

22、构,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责任。岗位设置和人员满足运行管理要求。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推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和引入社会资本等,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基层用水组织参与管理的灌区管理体制。第七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满足工程运行管理需要;编制标准化管理标准体系(管理工作手册),细化到管理事项、管理程序和管理岗位,针对性和执行性强。按规定明示工程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制度、工程调度运用制度、闸门启闭机操作规程和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关键制度和规程。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结构合理,人员专业技能满足要求。管理单位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

23、划落实。第九条灌区管理单位要重视党建工作,注重精神文明和水文化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领导班子团结,职工爱岗敬业,文体活动丰富。第十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灌区标准化实施,做到标准化工作有计划,有人财物等资源保障,有健全的沟通机制,有督促检查、考核等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记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配备齐全并定期检验安全设施及器具,安全警示标识、危险源辨识牌等设置规范;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1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十二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体系,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编

24、制、落实防汛抗旱抢险、重要险工险段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按规定开展汛前、灌溉前检查,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器材设备,预警、预报信息畅通。第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要依法开展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巡查,发现水事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做好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查处工作,确保工程管理范围内无违规建设行为,工程保护范围内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第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按有关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安全评价导则开展隧洞、渡槽、泵站、水闸、渠道(险工险段)等工程安全鉴定、评估;鉴定、评估发现问题要落实处理措施,鉴定成果用于指导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改造、更新改造。第十五条灌区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保护地段、危险

25、区域(含险工险段)等部位设置必要的工程简介牌、责任人公示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内容准确清晰,设置合理。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面貌与环境管理,做到工程整体面貌较好,工程管理范围整洁有序,工程管理范围绿化、水土保持良好。第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确保骨干工程无重大安全隐患、能满足基本运行要求。第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落实工程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养护责任主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确保管理设施基本满足运行管理和防汛抗旱抢险要求。第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设施设备登记造册,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第二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应推进灌区划界确权工作

26、,依法依规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管理范围设有界桩(实地桩或电子桩)和公告牌。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程开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做好巡查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安全监测,做好监测数据记录、整编、分析工作。第二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维修养护,制定维修养护计划,要求实施过程规范,维修养护到位,工作记录完整。第二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引(提)水、输水、配水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流程规范,有操作记录。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灌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档

27、案管理人员,拥有档案集中存放场所和设施。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存放管理有序,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第五章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灌区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办理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手续规范完善,按取水许可用途配水。第二十七条灌区实行计划供水,编制并实施灌区水量调度方案及年度(取)供水计划,做到供水、用水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大中型灌排工程有按规定批复或备案的取水、输水、配水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指令执行到位,做好调度运用记录。第二十九条灌区设置用水计量设施与设备,取水、分水、配水等重要节点计量设施设备完备,量测水专兼职人员配备,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率定。第三十条灌区管

28、理单位采取工程、管理、宣传等措施推进灌区节约用水,开展灌溉用水效率测算分析工作,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第三十一条大中型灌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合当地政府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并协同落地。第三十二条灌区建立灌溉试验站,按要求开展作物需水和灌溉制度试验,应用灌溉试验成果指导灌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灌溉技术。第六章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三条建立灌区工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工程在线监管、自动化控制和信息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灌区工程自动化监测预警系统,雨水情、墙情、安全监测、视频监控等关键信息接入信息化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做到监测监控数据异常时,能够自动识别险情、及时预报预警。

29、第三十五条灌区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实现网络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要结合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挛生灌区建设,并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到灌区运行管理,逐步实现灌区管理业务智能化。第七章经济管理第三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灌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国有资产,防止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第三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要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满足工程管护需要,且来源渠道畅通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落实职工养

30、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要督促基层用水组织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指导用于田间工程维修养护和人员费用支出;协调落实相关补助经费。第四十条灌区管理单位要在确保防洪安全、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源(水土资源、资产等),提高利用率,保障国有资源保值增值。第八章标准化评价方式、流程及管理第四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见附件1),分别对灌区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灌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果为850分以上,且其中各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为省级标准化管理

31、达标灌区。通过省级评价,且评价结果达到水利部标准化评价达标灌区要求,即总分为920分以上,且其中各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利部评价。第四十二条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估分为灌区管理单位年度自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初评两个阶段。按照云南省标准化管理灌区申报书(附件2)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完成自评后,将自评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初评,将年度初评结果反馈灌区管理单位,并督促灌区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初评结果在850分以上,每年5月底前积极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灌区。第四十三条申报省级

32、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初评;2 .灌区设有明确的管理单位,且管理体制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要求配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3 .工程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包括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4 .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骨干渠(管)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5 .经评估或安全鉴定,工程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或安全类别达到二类及以上。6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无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7 .完成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8 .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

33、管理,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第四十四条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管理灌区申报工作。对初评符合省级标准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灌区。第四十五条省级评价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并提出专家组评价意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大中型灌区省级达标考核和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第四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通过省级标准化管理评价的灌区组织一次复核,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和资料管理等。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标准化

34、管理达标灌区资格。第四十七条通过省级标准化管理考核的灌区管理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灌区资格。1 .未开展年度自检和上级主管单位初评工作;2 .未按期完成复评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3 .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4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5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九章保障实施第四十八条对通过省级评价的灌区管理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云南省标准化管理灌区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对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效果明显的大中型灌区给予倾斜支持,优先纳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相关规

35、划。第四十九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大中型灌区工程类别、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模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工程管理方案,强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明晰管理责任,加强检查评估,依法、依规、依标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将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隶属关系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第五十一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自上而下的推进机制。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对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灌区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第五十二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灌区标准化管理培训,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标准等内容专题培训。及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实施效果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促进灌区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2 .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申报书3 .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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