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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办理指引(北京二中院2024年01月18日发布)前言:公司证照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凭证。公司是证照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拟制法人,并不能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做出法律行为,在实际经营中也不可能自行持有所有证照,而需要特定自然人或特定公司内部机关进行保管。公司证照作为对外代表公司的重要证明,在公司内部发生控制权纠纷时,自然成为各方争夺的目标。此时,公司证照应当由谁保管,谁又有权向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成为该类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录1.概述2、诉讼主体3、管辖4、司法实务中的其他难点问题一、概述1.概念界定公司证照从性质上来说,是政府有关
2、部门向公司核发的、证明公司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属于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证照不仅包含从字面意思可推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亦包括公司的各类印章等有关材料。(1)公司印章一般来说,提及公司的印章首先想到的即为公司的公章。对于经营规模较小、业务较为单一、公司结构简单的公司来说,通常仅有公司的公章即可满足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但是对于部分内部机构复杂、所涉业务繁多的公司来说,在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均使用公司公章会带来极大不便,故其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刻制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等,对于项目时间长、标的大的公司,还可能会刻制项目专用章。最常见的就是在建设工程类公司中,由于其各建设工程相对
3、独立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为便于经营管理,会单独刻制项目专用章进行使用。(2)各类证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据此,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公司依法设立并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证件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是公司身份的证明,也是公司对外的名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也是公司的重要证件,目前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已经合为一证,即通
4、常所说的三证合一,变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O此外,公司的重要证件还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对于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除了一般公司经营中需要的证件外,还需要特殊的特许经营或批准文书等。这些证件都属于公司证照的范围。(3)其他能代表公司的动产除了公司的各类印章、证件外,一些其他对公司具有特殊意义、能够代表公司的动产也应当认为属于公司证照的范围。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司证照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字面解释,但其含义同样也不应过分扩大。并非所有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的动产都属于公司证照的范围。比如公司的业务合同、客户名单、投资清单、投资协议等文件以及银行
5、对账单等会计凭证,虽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公司法人财产,但是其并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不宜纳入公司证照的范围。对于因该类文件或动产产生的纠纷,还是应当通过有关物权保护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纠纷成因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但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当公司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会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止匕外,个别情况下,公司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也有可能非法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D公司缺乏有效的证照管理制度对于公司证照的持有及保管问题,公司法及其他
6、有关法律规定中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公司证照的管理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公司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或专门的管理性规定等方式,对证照的使用、持有、保管等问题自由进行约定。但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不完善,可能存在多个管理人员之间共同保管、权责不清或公司证照取用不规范的情况,引发纠纷。(2)原持有人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人员交替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情况,一般员工的离职仅涉及个人所涉业务的交接,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离职,则可能涉及公司证照的交接问题。在交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持有人离职后仍然占有相关证照,拒不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交接手续
7、不规范,导致原持有人已经实际归还公司证照后,公司仍然向其主张返还的情况。(3)公司内部出现控制权争夺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往往并非公司的经营权人,公司的经营权由公司聘请的专业管理人员所行使。总体上来说,股东和管理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期望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但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二者却可能产生理念上的差异,从而引发纠纷。股东享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但管理层却享有公司的直接控制权,当二者之间产生矛盾时,为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证照作为公司的表象则成为二者的兵家必争之地。此外,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等也可能会出现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8、(4)合同相对方基于交易安排占有公司证照近年来,随着融资形式的丰富及交易模式的更新,公司证照除了作为公司意志的象征,还可能成为公司交易过程中的担保材料O如在公司吸引投资的过程中,投资人为了监管公司对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投资安全,可能会要求公司将证照交由投资人保管;再比如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公司为了展现自己的交易诚意,而主动将公司证照交由相对方保管。上述情况下,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或双方产生争议时,则可能就公司证照的占有而产生纠纷。二.诉讼主体查明事实:(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公司身份及授权委托材料是否完整合法;(3)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经过了前置程序。法律适用
9、: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202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五十条。常见问题:1.公司作为原告时的主体资格审查通常,公司参加诉讼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授权手续及相应法律文书,但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诉讼的起因即为公司的公章被他人不当占有,故公司在诉讼时无法在起诉状及诉讼材料中加盖公章。此时,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因此受到影响?答案是否定的,否则公司将失去向非法占有人主张返还证照的权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在公司因故无法在诉讼文件中加盖印章时,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文件上的签名与加盖公司
10、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公司控制权争夺引发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还可能同时伴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此时除了应审查诉讼材料中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还应审查签字人是否是公司当前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尚未进行变更,但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已经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在诉讼文件上的签名亦产生法律效力(该情形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另该类案件往往会交织有关公司决议效力认定纠纷,应注意查明相关先决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五十条对上述实践作法予以肯定,即: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
11、,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法定代表人个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员工或公司机关,其是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但是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在主体身份上仍然不能混同,公司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有权主张返还的主体亦为公司。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只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此时,案件的适格原告仍然应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是公司诉讼意志的代表主体。3、公司证照管理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虽然是证照的所有权人,但并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证照,因此公司
12、有权决定证照的保管方式及保管人。在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公司的证照可能实际由法定代表人、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在其合法持有及管理公司证照期间,如果公司证照被他人非法占有,其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对此,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虽然相关人员经过了公司的授权而合法保管证照,但其仅为证照的持有人或保管人,而非所有权人,当非经公司授权或认可的主体对公司证照进行侵占时,仍然应当由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提起诉讼。公司证照管理人基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4清算组.管理人是否有证照管理权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
13、序后,清算组或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需管理和使用公司证照,公司证照亦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或管理人有权收回。此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等规定,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后,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5、股东能否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202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若股东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未能提起诉讼维护其权益的,在满
14、足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要求后,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若股东未能依法履行前置程序的要求,则对股东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三.管辖查明事实:(1)被告住所地;(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3)公司住所地。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常见问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质上作为一种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能否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则存在较大争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列举了部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可以
15、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并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非法条列举的纠纷类型,但其在案由分类中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故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及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对于涉及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当认为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司法实务中的其他难点问题1、公司证照保管义务人如何确定在实际经营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义务人进行明确。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则应当由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一般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证照保管及使用
16、事项进行决议。若章程中既无规定,公司也未对证照保管形成有效决议,但公司的有关管理及规章制度中对证照的保管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证照的保管义务人进行确认。很多情况下,由于公司管理的不规范,对于公司证照的有权占有人、不当占有人的认定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各方产生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行为的代表,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目其作为公司应当进行登记的重要事项之-,对外亦存在公示效力,因此,当公司章程、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等均未对公司证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认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有公司重要证照的保管义务。此外,对于公司的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证照,也
17、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推定。2、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依据其特殊身份占有公司证照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具有的特殊身份,通常会成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证照的管理人或使用人,但其对公司证照的占有亦需要经过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仅以其具有的特殊管理身份为由,占有与其履职行为无关的公司证照。值得说明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规范有序运行,当有关人员基于授权或履职行为合法占有或保管公司证照时,公司若需要取回证照或变更证照管理人,也需要依据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程序作出有效决议进行变更。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8、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则公司首先应当证明其所请求的证照目前实际被被告所持有,即公司应当对被告的侵占行为进行举证。如提交公司证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明被告系涉诉证照的原管理人,提交领用登记等证明被告系涉诉证照的最后持有人或使用人,提交新的股东(大)会决议等证明公司已指定了新的证照管理人,被告丧失了持有证照的合法基础等。如果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证照目前实际由被告持有,被告亦不属于证照的推定持有人,则原告关于证照返还的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当公司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后,被告若抗辩其并未持有公司证照,则应当对证照实际持有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
19、不能的不利后果。4、公司工作人员对公司证照主张行使留置权的是否予以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公司证照也属于公司的动产,但公司工作人员因职责保管公司证照,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主张行使留置权,留置公司证照的,却不宜得到支持。因为证照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被留置的公司证照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实际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该行使留置权的抗辩,不宜支持。5、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者部分商业交易安排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将公司证照交付给合同相对方占有又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应否支持公司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20、公司证照属于公司的特殊财产,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对于通过协议约定由相对方占有公司证照又请求返还的,实际上涉及到公司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与相对方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占有权之间的冲突。在商事交易中,如果公司系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将公司证照交于相对方保管,以作为降低交易风险的措施时(如在对赌交易中,投资人因无法完全参与到公司经营中,为了防止风险失控,确保投资安全,通常会约定由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证照进行保管,公司经营中若需要使用相关证照,应履行双方约定的使用程序),在相对方不存在违约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公司对证照享有的物权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返还证照的,违反了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诚实
21、信用原则,不宜得到支持。但如果相对方在占有公司证照的过程中,存在利用证照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或不合理限制公司证照的使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有权基于对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要求返还证照。6、已经被作废的公司证照,是否还有诉的利益随着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补办制度的不断改革,目前公司证照的挂失及补办愈发便捷。当公司的证照被他人非法占有拒不返还时,公司可以作废之前的证照,进行补办。此时,公司能否再对已经被作废的证照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公司证照作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动产,即便已经被作废,也难以被其他交易相对人所清楚知晓。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侵权人不当占有公司证照,可能会趁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他人使用作废的公章也可能对公司产生表见代理等法律后果,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只有及时收回被侵占的证照,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此作废的公司证照仍然具有诉的利益,公司有权对此提起证照返还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