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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应急志愿服务在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应急志愿服务以及与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公益服务
2、。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应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坚持党对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推动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社会动员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应急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专业高效、平等互信、诚实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应急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倡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提倡在应急管理领域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组织体
3、系第六条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协助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居
4、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安全应急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应急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应急志愿服务项目建设、经验推广、宣传表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5、。第九条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作为全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管理服务机构,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可设立本领域应急志愿服务专业支队并实施管理;各区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支队,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实施管理;各街道(乡镇)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鼓励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且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申请成为总队或相应支队的成员单位、支持街道(乡镇)应急志
6、愿服务大队建设。未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未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但通过社区备案的各类团体,可申请参与其主要活动所在地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由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审核并办理必要手续。第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和相关流程,申请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鼓励共产党员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十一条总队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志愿服务综合能力、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效果等。第三章应急志愿者第十二条鼓励公众,特别是取得相应资格或具备相关应急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成为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与定向、常
7、态与紧急、面向个人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形式招募应急志愿者。第十三条应急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心素质。第十四条应急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有关应急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应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三)获得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I;(五)请求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六)要求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
8、时出具应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因从事应急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八)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应急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应急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完成应急志愿服务工作;(二)因故不能完成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应急志愿服务对象;(三)合理、适当使用应急志愿服务标志;(四)保守在应急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五)尊重应急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鼓励应急志愿者进
9、行实名注册:申请人可通过本市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WWW)进行实名注册并选择申请加入应急志愿服务组织,也可直接向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由该组织负责网上注册。应急志愿者可通过原实名注册渠道办理注销手续。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急志愿者,所在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要求应急志愿者退出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或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七条鼓励应急志愿者主动参加应急志愿者能力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和加入专业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力参考。第四章应急志愿服务第十八条应急志愿服务分为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两类。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包括:应急科
10、学传播、专业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动态风险评估、赛会应急服务、城市运行保障等内容。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先期应急处置、协同专业救援、善后恢复服务等内容。第十九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可发布应急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按照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专业高效、自愿无偿的原则,引导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接到应急志愿服务需求后,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和各区应急志愿服务支队应指导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应急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心状况相
11、适应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要求应急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应急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鼓励现场的应急志愿者充分发挥第一响应人作用,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用自身应急技能,引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并及时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取得联系,搜集信息,报告情况。第二十三条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以总队或各支(大)队名义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或联系外省市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本市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开展国内外应急志愿服务交流与合作,应事前向总队或对应的支(大)队报备,涉及京(境)外事项的应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由总队、支队、大队组织协调参与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对外统一使用
12、对应的名义。第二十四条鼓励应急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发布项目、招募应急志愿者,并根据需要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活动报备。鼓励应急志愿者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应急志愿者在参与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接受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第二十五条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在组织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前,与服务需求提出方、应急志愿者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协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一)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三)为大型活动提供服务的;(四)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13、服务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应急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维护应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根据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确需安排应急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如实、及时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应急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应急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应急志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并为应急志愿服务组
14、织和应急志愿者购买保险提供优惠。第二十八条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应急志愿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本市应急志愿者标识由总队统一制定,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时应佩戴标识。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如实、准确为应急志愿者记录应急志愿服务时长。第三十条鼓励应急志愿者所在单位为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应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不得向服务受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第五章培训与演练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应整合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资源,组建应急志愿服务工作专家库,
15、为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支撑。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组织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共演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培训基地,开展培训与演练工作。第三十四条应急志愿者培训主要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一)基础培训面向所有应急志愿者,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及内容、公共安全与应急宣教知识、隐患排查方法、自救互救技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点和先期处置要领等。通过基础培训,使应急志愿者初步掌握基本专业技能,在常态下能有效参与宣教培训等活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进行简单的自救和互救。(二)专业培训主要面向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急志愿
16、者,内容包括自我防护技能、应急救护知识、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技巧、专业器材使用方法等。通过专业培训,使应急志愿者在常态下能够成为宣教培训的师资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开展先期处置和协同救援。(三)岗前培训主要面向要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应急志愿者,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工作机制、应急预案等。通过岗前培训,使应急志愿者能够胜任相应的应急志愿服务任务。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应编制应急志愿者学习培训基础教材和辅导资料。鼓励有条件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开发形式丰富、内容规范、专业突出的应急志愿者学习培训课程。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类别和能力等级,统筹开展能力提升、技
17、能竞赛、专业演练等活动,提升应急志愿服务专业能力。第六章保障与激励第三十七条建立应急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推动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品牌建设,不断培育优秀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急志愿者和应急志愿服务项目。第三十八条鼓励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激励。鼓励各高等院校将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应急志愿服务记录的应急志愿者。推动将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内容。鼓励公共安全教育场馆(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应急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第三十九条加大对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投入,鼓励有关部门
18、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应急管理部门将应急志愿服务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与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演练、活动、装备、保险等。第四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应急志愿服务需求方为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应急志愿者提供疗养、体检、保险等服务。第四H一条应急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应急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应急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应急志愿者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应急志愿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急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及时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和善后。应急志愿者也可以请求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给予必要的帮助。应急志
19、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所支出的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二条推动京津冀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合作交流,逐步建立跨省市(区域)应急志愿服务协作机制,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应急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第四十四条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应急志愿者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部门指示要求。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对象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
20、以应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六条在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下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基金,接受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应急志愿服务基金进行捐赠。应急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一)对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二)对因从事应急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应急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三)对在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四)与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自愿参与应急志愿服务但未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可与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取得联系,根据应急志愿服务内容和志愿者自身条件有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临时参与应急志愿服务但未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尽快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实名注册为应急志愿者,并报名参加有关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四十八条在本市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公民申请注册成为应急志愿者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