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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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处置(一)医疗过失的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解答患者咨询、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反映患者意见、接受信访投诉,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和解。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以及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过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

2、政部门报告。(二)病历资料处理和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其他证明资料,如病程纪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一般是原件,也可以封存复印件,由医疗机构管理。对因

3、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历内容,一般做法是,当事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对疑似输液、输血、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三)尸检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尸检人员应当是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

4、术人员。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法医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四)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包括:医患协商解决、卫生行政调解、司法诉讼解决和人民调解。1、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2、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自主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

5、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在自主协商解决不成后,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后,再选择诉讼解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当事

6、人选择民事诉讼的,可以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前,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过程中或者处理后。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前(如不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过程中(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审核、不处理)或者处理后(如对处理结果不服)。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对调解结果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医疗事故争议的人民调解考虑到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医患纠纷案件审理耗时长,成本高,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致使行政调解缺乏信任的基础,由此客观、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更显其现实价值。目前各地先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作为其他三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的补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独立于卫生系统之外,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涉,体现中立,以谋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其真正第三方性质的认可,为调解奠定信任基础,调解体现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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