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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出租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屋土地出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8)253号)等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国资委,)履行
2、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出租,是指企业将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符合安全、消防等规范的,并可通过出租获得收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未售公房、职工住宅、职工集体宿舍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增出租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且未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3、2018年版)(京政办发(2018)35号)、要符合北京市房山区产业定位方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范开展房屋土地出租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二)健全制度,明确权责。出租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屋土地出租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土地出租台账。出租企业应明确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三)公开透明,科学定价。出租企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租方,利用市场化方式发现租赁价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招租管理第五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资产,应当制定租赁方案,内容包括:(一)出租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房屋土地坐落、权属状况、面
4、积、规划用途、现状等);(二)租赁用途范围;(三)可行性;(四)租赁期限及期限确定依据;(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六)承租条件;(七)招租方式及租金递增机制;(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房屋土地租赁方案按管理权限提交所出资企业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出租企业应根据房屋土地资产性质、经营业务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出租期限。出租房屋土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第七条出租企业应根据拟出租房屋土地资产的评估价格或其所在地段、同类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等,提出出租房屋土地的租赁底价。对租
5、赁面积小、租期较短、业态特殊、暂无市场参照价格等特殊情况,应加强市场调研和类似市场租赁价格的信息采集与分析,综合研究确定租赁底价,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第八条出租企业应通过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媒介发布租赁信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出租土地面积超过100OO平方米或出租房屋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报经房山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公开招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公开招租的,应通过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按照相关规定
6、主动缴纳土地收益金。企业将拥有或有控制力的面积超过100O平方米的房屋及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但招租底价每年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资产出租,应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出租,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第九条房屋土地出租需考虑引进企业或项目区域贡献度,包括产业链、供应链、就业岗位、税收等。房屋土地出租应执行房山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方案(房政发(2018)33号)和房山区重点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房经信局文(2019)28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租的房屋土地,由所出资企业履行决策程序
7、后协议出租。涉及划拨土地协议出租的,通过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一)房山区政府重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以及企业战略合作需要的房屋土地租赁;(二)承租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房屋土地租赁;(三)其他特殊情形的。第十一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确定承租方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山区国有企业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权利义务,严禁转租,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第十二条房屋土地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企业需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加强监事会、纪检部门对房屋土地出租管
8、理工作的监督,全程参与房屋土地的出租工作,确保出租行为规范有序。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出租房屋土地的用途监管和安全管理,杜绝违法建设,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房屋土地的出租安全。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对房屋土地出租的合法合规性及租金价格合理性负主体责任。对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土地租赁价格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出租企业应建立租金欠缴预警机制、租金催收制度及违约清退责任制。对于拖欠租金、恶意违约、擅自转租、不履行租金年度调整机制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缴和违约责任追究。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
9、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房山区国资委适时对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董事会评价和经营者业绩考核范围。第十八条房山区国资委建立房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所出资企业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房山区国资委报告房屋土地出租的增减变动等情况;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房山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房屋土地出租和租赁合同执行情况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委托房山区国资委管理的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相关制度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房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