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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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自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

2、会(以下简称部复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议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审定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部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法治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部法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有关业务机构、单位的司局级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部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复议办),是自然资源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定组织办理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等。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

3、定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等。第五条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为民、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事务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或者确定公职律师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第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等,总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并在本机关或者本地区通报,督促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九条部复议办应当对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书面通知补正。自然资源部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部复议办。部复议办收到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其他申请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司局、单位处理,告知申

5、请人并做好记录。第十条自然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司局提出书面答复,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并加盖自然资源部印章。无法确定行政复议承办司局的,由部复议办确定。承办司局有异议的,由部复议办报分管部领导确定。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和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派出机构和授权组织承办提出书面答复,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法治机构进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承办业务机构办理。承办业务机构按期提出书面答复,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确定行政复议答复承办机构有困难的,由法治机构报本部门负责人确定。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第H一条申请人以

6、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经部复议办审查同意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部复议办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三条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征求部有关业务司局、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有关业务司局、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按期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或者授

7、权组织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内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或者不再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六)作出答复的日期。证据、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单

8、独列证据目录,并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密材料的提供方式和具体时间,应当与复议机关沟通确认。第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记录单,记载听取意见的时间、对象、主要内容和记录人等事项。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部复议办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电话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部复议办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听取意见。第十七条部复议办听取当事人意见时,应当听取以下意见:(一)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不服的行

9、政行为,申请人是否有新增的事实和理由;(二)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已经陈述的意见之外,被申请人是否有其他补充意见;(三)部复议办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意见。第十八条部复议办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部复议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案件审查会、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委员咨询意见等方式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可以召开专家委员咨询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委员咨询意见:(一)案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案件争议标的价值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部复议办认为有必要的。部复议办应当记录专家委员的咨

10、询意见。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部复议办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由法治机构书面通知该文件的起草业务机构、单位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有关业务机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同时抄送同级法治机构。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开展调解工作。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部复议办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部

11、领导同意后,依法以自然资源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或者需要做好有关工作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被申请人或者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自然资源部。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定期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自

12、然资源部收到国务院行政复议意见书,由部复议办统一登记,转送行政行为的承办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办理。承办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在60日内向司法部反馈。涉及多个承办机构的,由牵头承办司局、单位、派出机构研究落实。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由部复议办统一登记。部复议办在30日内按照业务类型进行汇总分类,转送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负责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地方整改落实情况的分析报告反馈至部复议办。如涉及特别重大事项,

13、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部复议办反馈。部复议办应当定期将反馈情况向部复议委员会报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后,应当由法治机构统一登记,按照业务类型转送承办业务机构办理。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责令履行申请。自然资源部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应当向被申请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复议办工作人员应当联系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有关履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做好记录。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复议办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三章行政应

14、诉第二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机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其中,部复议办负责统一登记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的当日转交法治机构进行登记。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或者驳回请求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和部复议办为应诉承办机构。承办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部复议办负责对复

15、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部复议办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协助办理。确定应诉承办机构有争议的,由部复议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部领导确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应诉,由法治机构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业务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确定应诉承办机构有争议的,由法治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定。第三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制作答辩状、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本

16、单位的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人员当面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签收。第三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调解的行政争议,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第三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出庭应诉。第三十三条共同应诉案件中,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出庭应诉。第三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庭应诉人员应

17、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正式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借调、挂职人员和律师不得单独出庭。自然资源部经过复议的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原则上应由原行政复议答复承办人员出庭应诉。第三十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第三十六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应诉的,收到人民法院不利裁判文书,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机构负

18、责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因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败诉的,部复议办负责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分管部领导报告。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诉承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由应诉承办机构会同相关机构办理。第三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由法治机构统一登记,转送应诉承办机构办理。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

19、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涉及多个应诉承办机构的,由牵头承办机构研究落实。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复议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复议法给予处分。

20、第四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应诉工作,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收到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该申请转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办理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事项,自然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19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

21、3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关于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2019年,我部制定颁布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这两部规章自实施以来,在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来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

22、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好这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二)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新要求。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在立法目的、管辖体制、受案范围、审理方式、决定类型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增加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取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书抄告等新制度新要求,对行政机关参加复议

23、诉讼审理活动的能力,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复议法,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规范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现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新期待新要求,迫切需要尽快修改完善原有的规章,细化新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制度,总结多年来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自然建设。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

24、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复议应诉规定)共四十五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制定复议应诉规定的总体考虑。一是将两部规章合并为一部规章。党中央对复议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呈现先复议再诉讼且案件量大等情况,统一制定一部规章便于集中建立制度、便于在全系统内统一落实、准确把握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二是修改和删除与新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原来规章中与新法不一致的内容,删减了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有关条款、部省共同被告的有关条款等已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规定。三是落实部党组提出的法治工

25、作机制。充分发挥法治机构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优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内部流程,明确了主体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业务机构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法治机构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四是细化新制度新要求。细化新行政复议法中听取意见、抄告和附带审查等制度,使相关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二)关于复议应诉规定的适用范围。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呈现高发多发的基本态势。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省级部门的复议案件改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但复议管辖体制的改变并不代表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的减少,我部作为上级机关对自然资源系统的指导和管理职责没有改变。为规范自然资源全系统严格依法行政,履行好复议应诉职责,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

26、,复议应诉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是不仅适用自然资源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还适用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第2条)。二是不仅适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复议应诉工作,还适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办理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事项,以及自然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第44条)。(三)关于听取意见和抄告制度。新行政复议法新增了普通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书抄告制度,目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司法部也

27、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复议应诉规定细化了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规定听取意见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记录单,并记载听取意见的时间、对象、主要内容和记录人等事项。二是明确当面听取意见和通过电话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不同要求。三是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部复议办三者角度细化需要听取意见的具体内容(第16条、第17条)。复议应诉规定细化了抄告的办理流程:一是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由部复议办统一登记。部复议办在30日内按照业务类型进行汇总分类,转送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负责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地方整改落实情况的分析报告反馈至部复议办。如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部复议办反馈。部复议办应当定期将反馈情况向部复议委员会报告。二是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当由法治机构统一登记,按照业务类型转送承办业务机构办理(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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