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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第18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目 录摘要IIIAbstractIV前 言1一、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1(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和发展11、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1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2(二)中外离婚经济补偿比较21、与外国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22、国内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3(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区别31、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32、经济补偿也不同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4(四)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41、适用的前提条件42、适用对象的条件43、适用的情形44、适用的时间条件5二、离婚经济补偿制
2、度中的相关问题5(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对象的问题51、适用对象男女平等52、我国的实际情况5(二)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6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62、两者的关系6(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界定6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7(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7(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不明确7(三)家务劳动举证困难8(四)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8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9(一)扩大有关经济补偿制度的范围9(二)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9(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考虑10(四)调整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10结 论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摘要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新时期,离婚率的快速上升成为又一社会问题,随着时代进步,离婚中涌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为此增加了许多条款,从更多的方面来保护离婚弱势方的利益。从目前状况来看,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仍是主要问题,其中婚姻法新增加第40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是继离婚经济帮助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上的又一新突破。这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很早就有了相关补偿问题,目前综观各国立法和判例,肯定家事劳动的价值乃国际趋势,并将家事劳动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成为各国的普遍选择。不过我国的司法时间中却未能得到有效的适用,民众对此的认识还不深,而制度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关于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4、。关 键 词 :经济补偿,离婚救济,家务劳动,夫妻财产制,补偿请求权On China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vorceAbstract China is in the new era that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The rapid rise of the divorce rate becomes yet another social problem. The new marriage had add a large number of new articles to protect the
5、 right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divorce case.Judgjing from the current stiation ,The distributin of the property is still the main problem in divorce case .The new Marriage Law No. 40 article on the issue of financial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is a breakthrough of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roperty
6、after the divorce compensation. That is a new thing in China, but in foreign countries have it has a long history about the compensation measures. Looking at the current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we could affirm that the value of family labor is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Working out cor
7、responding system design according to labor and the matrimonial regime become the universal choice. But Chinas judicial time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applied. Public awareness of this is not cleanly. There are also imperfect system. in this paper, we will explore the relevant issues about the china
8、s divorce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Key words: economic compensation ; divorce relief ; family labor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 The right to request compensation前 言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繁琐的家务劳动。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需要夫妻间的
9、分工协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付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生活中得到因自己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其实等于是一方无偿侵占了另一方因家务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这一现象,法律不采取补偿措施的话,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了当事人对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反之,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在超出其应尽家庭义务的家务劳动付出,在离婚时予以补偿,能让其得到一些慰藉,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安心料理家务,离婚时也无后顾之忧。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第40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问题,填补了对此的法律
10、空白。一、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和发展1、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5. 婚姻法中新增加的条文,这是中国婚姻法史上首次确定的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在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未有此法条。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了19
11、80年所颁布的婚姻法,其中就增加了这一条例。与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本条款的增加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使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中体现得更为直观。(二)中外离婚经济补偿比较1、与外国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是外国立法中很早就有,比如日本早在二战后便有了对家务劳动有偿无偿的争议以及对其补偿的问题。德国和英国十分重视对家务劳动的评价,不断修改他们的立法,完善关于对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瑞士民法典第165条第1款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为抚养家庭应做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补偿金。”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庭法第20条第2项
12、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而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财产行使平等权利。1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581983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批准了统一婚姻财产法,该法将婚姻财产界定为: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庭应首先将个人财产划分给个人。共同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主要考虑:第一,夫妻各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做的贡献的大小,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在内;第二,分配给夫妻每一方财产的实用和实际的大小;第三,结婚持续的时间长短;
13、第四,财产分割生效时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对住房的要求或一定期限内监护供养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费用等情况。2 于静.比较家庭法M.人民出版社,2006. 127.2、国内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对一贯实行家族本位的我国来说,很少重视对婚姻关系具有弱者一方的法律保护。所以说离婚经济补偿对我国来说是国外舶来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来看,我国大陆采取是诸如苏俄的立法方式,即在法律中单独、明确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则采取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如台湾“民法”第1030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
14、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谓“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以夫妻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平均分配,方为公平,亦所以贯彻男女平等之原则。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经营企业,妻在家操持家务,教养子女,备极辛劳,使夫得无内顾之忧,专心发展事业,其因此所增加之财产,不能不归功于妻子之协力,则其剩余财产,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者外,妻自应有平均分配之协力,反之夫妻异地而处,亦然。”1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60(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区别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时的经
15、济帮助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三者组成了我国救济较为完整的体系,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的重点和亮点。1、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后者的目的是对无过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体现法律对过错方的责难及对无过错方的安抚。经济补偿不是为了弥补一方精神上的损害,而是补偿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的物质损失,体现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上,损害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财产制;适用条件上,损害赔偿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补偿则是以对家务劳动的贡献为实质条件,不问过错也不涉及违法行为;权利范围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
16、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2、经济补偿也不同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后者的目的是解决离婚时一方的实际生活困难,体现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而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予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体现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利益上的公正。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以适用共同财产制;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需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的问题;在方式上,立法并未就经济补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17、四)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1、适用的前提条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1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89.。这是经济补偿能否实现的前提和关键问题,现在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分别财产制三种,而离婚经济补偿需要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才可以提出,如果对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作出约定,直接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虽有约定,但不是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本制度。2、适用对象的条件请求补偿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2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2006. 189.。所谓付出较多的一方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精力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从事家务琐事、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为此给予一定补偿,是补偿请求权人。补偿数额应与付出劳务价值相当,自行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3、适用的情形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3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90.。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4、适用的时间条件须在离婚之时提出
19、。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离婚时发生,如果双方不离婚,任何一方不得以从事家务劳动较多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补偿,在离婚以后也不能再以此理由要求对方补偿。当然,这种权利在离婚时,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对象的问题1、适用对象男女平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适用对象的问题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提出,都享有这项权利。而不是处于只保护妇女利益等情况的考虑才提出的。2、我国的实际情况虽然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平等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实际针对
20、性而言,主要受惠的是广大妇女。因为受传统的夫妻分工观念的影响,从事更多家务劳动的往往是妻子,她们因此被消耗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失去了许多发展自身的机会,甚至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遭到淘汰。从人类生育遗传规律决定,妇女在家中对后代繁衍和家务劳动的贡献比丈夫大,社会收入差距也正是由此而来。在一份关于婚后男女的财产调查报告中,认为大部分男方比女方个人财产多、收入高的男女肯定答案都占到了70%以上1 赵惜兵.新婚姻法释义与实用问答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3.。虽然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得到一定的贯彻和落实,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我国现实中仍占有相当比例。在关于河北、北京、吉林、深圳及内蒙古
21、等省、市上千人调查中,发现这种家庭模式仍占六成以上2 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69.。这种家庭模式的背后是女性对这个家庭的无私付出,无论处于何种原因离婚,通常女性所受的精神刺激和物质损失都大于男性。所以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是考虑到现实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实际付出。当然,如果男性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也可向女方提出补偿要求,但这毕竟是少数,而我国现在大多书家庭中仍是女性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二)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
22、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1980年的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很大的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规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2、两者的关系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前提就必须是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其他的财产制就不能适用,但是某些学者认为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也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不过在我看到,我并不认同此观点,因为现在的家庭普遍都是双薪家庭,男女双方都出外工作,都对家庭有贡献,但在此同时女方仍要负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所以仍是不公平的。(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界定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
23、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是以家务劳动价值和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这是法律赋予尽义务较多一方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并不是离婚分割财产时要考虑的情形,也不是民事赔偿。它必须在离婚时才能行使,在之前或是之后都没有此权利,而且也不是必须要使用,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以上可见对家务劳动的肯定和经济补偿不仅是世界的共识,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也是顺应发展,对家务劳动的肯定和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实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
24、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共同财产制,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也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就现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来看,我国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采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少,人们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意识,很多人认为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巩固夫妻感情。也许是我国传统习惯所致,我国国民就没有约定财产制的习惯,从而不被大多数国民所接受,相反很多人就认为,约定财产制会影响夫妻感情,会增大家庭摩擦。但是现今农村很多都是男在外打工
25、,女的就在家里带小孩,照顾老人,若然男方在外发迹,并刻意隐瞒自身财产,而提出离婚的话,那女方的利益必然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自己辛苦多年最后却一无所获,再者因为脱离社会多时,适应能力,生存环境以及经济状况都急剧下降,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心理必会失去平衡,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远远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此制度形同虚设。(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不明确夫妻多年共同生活之后,多数家庭的女方不得不把自己人生中大好的黄
26、金年华、精力和体力奉献给家庭、孩子、老人以及丈夫,在生育中还要承担体质下降甚至留下终生疾病,乃至献出生命的风险。在承担大量琐碎繁杂的家务劳动必然会消耗女性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体力的同时,就会影响她们在自身学业提高、工作进步、知识更新、职业晋升等,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失去选择更好职业的机会,甚至被社会淘汰。而男方可以在女方付出大量时间操持家事时,安心的学习、提升自己、事业发展、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提高等获得巨大利益。如果把这个问题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的话,一个已婚妇女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劳动和代价经济价值是巨大的,其实远非夫妻财产的一半所能补偿的。法律上规定的对离婚夫妻中女性财产照顾,只
27、不过是将本属于妇女应得的权益说成是照顾,事实上,丈夫那些收入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投入面前早应黯然失色。我们举个例子,就按现在我国一个家庭保姆的平均工资水平,包吃包住大概在500-1000,还不算女性在家庭中自己付出的金钱,那按此标准算下来,一个已婚妇女对家庭的家务投入以货币计算每年至少在1万元左右,按结婚年限来算,比如一个结婚10年的妇女,如果离婚,家庭对她的补偿,仅家务劳动的价值就要高达10万,还不包括生育儿女的补偿,加上这些应该更多。但是现在人们总觉得女性操持家务是理所当然,男方要在外拼搏赚钱,女方就该在他们身后默默的照顾好他们,这就是女性的天职,生儿育女也是自然赋予女性的,所有的风险都是应
28、该承担的。可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理念。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顾女性的离婚财产案,但是女性在获得补偿的数额上仍是不多的,不符合经济价值的。这也说明女性在离婚时很少有因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而得到合理经济补偿的。(三)家务劳动举证困难家庭都是独立的社会组成成分,家里谁做家事做得多,关上门,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外人无从知晓,所以要以何种方式去举证自己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是很有难度的,因为光凭当事人双方的口头证词,并不可信。在家庭生活中不可能随时都用DV等方式记录下来,所以举证也是一大难点。(四)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
29、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向对方请求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失。也就是在未离婚时也不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扩大有关经济补偿制度的范围 在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以至于在自身工作或事业中有所牺牲的一方有权得到补偿,以弥补其因为离婚而使已经付出的劳动无法得到回报所遭受的损失。但是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我国现在采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数量很少,所以在离婚案件中,
30、经济补偿就得不到适用,这是违背当初立法初衷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不可以不做如此的限定,就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先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然后从承担家务劳动较少一方的财产中拿出一些作为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再者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体现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夫妻处理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夫妻财产制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夫妻无论是依约定或法定适用何种财产制,往往都会涉及处理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与法定、夫妻对维持家庭的责任、夫妻一方对夫妻他方所做特殊贡献的经济补偿等等问题,而我国缺乏这样的规定,使夫妻处理财产关系无基本的准则。这就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和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在
31、此经济补偿应该加大适用条件和范围,夫妻一方为他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事业发展、学习深造等作出贡献已经大大的超过其维持家庭应尽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以夫妻他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夫妻他方享有的财产分额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由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以及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任何夫妻。(二)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就应该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确定。第一,应该考虑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以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成
32、为确定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以及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就是将此经济化、有形化,在确定时可以参考现今在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佣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等。第二,考虑少付出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当然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有形的的财产价值,比如金钱收入等,也应该包括隐形的、无形的可期待性的利益,比如文凭、执照或是职称等,所以在考虑时,应该两者都考虑进去。(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考虑 在离婚举证时,要求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人负担对他们来说几乎是难以取得的家务劳动证据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无须他们负担这些证据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
33、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节来裁判决定。(四)调整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在请求权的时限上,局限性很大,容易造成法律漏洞,如果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下,就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以支配,各自支配自己的财产,那就容易在离婚时造成一方为躲避补偿,转移、隐瞒自己的财产,就很难保财产的分配,所以应该允许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请求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公平的体现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并不应该是否因为离婚才能得以实现的经济补偿价值。结 论 法律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规范,都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存在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的肯
34、定或否定。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发展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则是顺应历史发展和国际趋势,经济补偿是通过调整当一方对家务劳动有较多贡献的婚姻家庭关系来保护该但是人的利益,从而体现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随社会的进步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我国的立法虽然并不很完善,但是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会促使其不断的进行修改进而逐渐完善,能让其从侧面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统一,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参考文献1 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5、 2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J.民商法学,2004,3.3 马继军.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J.妇女研究论丛,1997,4.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 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8,6.6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胡平,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M.群众出版社,2005.8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 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0 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 于静.比较家庭法M.人民出版社,2006.12 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13 刘伯红.女性权利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4 赵惜兵.新婚姻法释义与实用问答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5 温静芳.婚姻法解读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