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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关系题目:论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关系摘 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提单的重要性并不仅仅限于此,它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的地位都很重要。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这种单证交易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方便、快捷与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应当务实地将提单在法律上拟制成货物,使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一致。关键词:提单转让,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法,海商法9AbstractBills of la
2、ding play an essential part i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Whats more, they function effectively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transfer of bills of lading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concerning bills of lading. Via the negotiability of bills of lad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s into the act
3、ively document transaction which confer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ience, efficiency, swiftness and the substantially develop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ll of Ladings and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Good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o not have inevitable contact. We should consider b
4、oth the general rules of transfer of ownership and the rules bills when analyzing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bills and transfer ownership.Key words:Bill of Lading Transfer,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the good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 目 录前言11提单的基本概念概述2 1.1传统概念上提单的定义21.2现在概念上提单的定义
5、2 1.2.1所有权凭证2 1.2.2物权凭证2 1.2.3抵押权凭证3 1.2.4债权凭证3 1.2.5占有权说3 1.2.6证券权利32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理论52.1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52.2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理论的法律53基于海商法理论的提单与所有权转移之关系73.1否认说7 3.2绝对说7 3.3相对说7 3.4理论评析74提单转让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8 4.1不可转让提单一记名提单的交付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84.2可转让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8 4.3提单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关系的思考结论9致谢10参考文献11前 言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6、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提单是海上运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重要内容。提单的拟制占有制认为,提单本身代表着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移提单据等于交付货物。也正是鉴于此,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食物交易发展呈活跃的单证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方便、快捷与效率。与提单的重要性一样,海运条件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极为重要:第一,无论是基于合同或侵权,针对承运人起诉,所有权转移是否对起诉都有重要意义;第二,从发货港到目的港经常需要很长时间,其间享有或无所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该货物用以担保以融
7、资。对于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应把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理论与提单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1提单的性质1.1传统概念上提单的性质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向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记载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其法律性质是: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但由于提单的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详细地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是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所以它具有合同的性
8、质和作用,并可以以其自身来证明合同的存在;提单是承运人收到待运货物的初步证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就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在目的港交货为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 1.2现在概念上提单的性质1.2.1所有权凭证说 这是传统观点,较早的一种表述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货物在买卖或转让时以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为依据,而不以货物为依据。在资本主义国家,托运人取得船方签署的提单后,经过押汇的银行便可在目的港流通,提单经过转让背书的手续后便可一再转让,提单在流通的时候货物可能尚未到达目的港,提单的买卖转让就等于货物
9、的买卖转让,提单便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又如:“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按照商业惯例,谁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提单持有人有权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有人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提单的人就有权占有货物,就享有货物所有权。”此类观点有一个误区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提单持有人等于货物的所有权人,持有提单就享有货物所有权。事实上,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往往在转移提单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而不希望将所有权随提单一并转让。于是,各国法律一般赋予货方一定的自由,使所有权在其意图转让时转让。因而这种绝对地认为货物所有权随提单转移而转移的观点也逐渐为人们所
10、抛弃。1.2.2物权凭证说 “按照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照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占有之下的;其次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提单就可以转让,即在市场上同有价证券一样转让,善意受让提单的持有人即可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上述两点可以充分说明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这是该派观点较为典型的表述。此观点是依照我国海商法第71条所规定的提单定义得出来的。其缺陷在于对提单这种物权效力没有进行深入说明,因而存在认识上的盲点,容易在引起读者理解上的混乱。1.2.3抵押权凭证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提单的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11、。既然它可以用作担保,那么它也算作是抵押权凭证。这种观点产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不仅把提单质押错认为是抵押,而且显然没有混淆了提单质押的法律关系。担保物权的证明依靠的是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而非提单。提单充当的只不过是质物。1.2.4债权凭证说 该种学说完全否定了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代表性的文章是李海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该文认为“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该说从全新的视角展开论述,尤其是指出了海商法研究中一些方法论上的误区,使人们开始思考提单性质的另一面:提单债权性。但这种观点的缺点同样明显:即根本地否定了提单具有的物权性质。1.2
12、.5占有权说 该说认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的权利,是基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代表货物,因而谁就取得了占有货物的权利。另有一种观点进一步认为这是一种拟制占有权。该观点显然是受到了普通法系占有理论的影响,但这种理论的引入是否会与我国固有的占有理论协调相处,则显得尚需讨论1.2.6证券权利说 该说从证券理论出发认为,“有价证券按证券上权利的内容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和物权的有价证券。提单、仓单虽是债权的有价证券,但因这种证券的交付与物的交付有相同效力,所以也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首先,该观点明确了提单所具有的基本属性证券。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
13、地使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书据和票证。依照这些文书、书据和票证的法律效力,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证书和证券。其中,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证书只能作为证明手段,至于其本身的存在与否并不能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证书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密切的关系,权利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存在;而证券就与证书不同,证券不仅记载一定权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提单作为记载一定权利的文书,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以持有和提示提单为必要,而不能离开提单主张权利,因此是一种证券。我国的一些学者之所以拿房产
14、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提单作比较,就是由于没有搞清证书和证券之间的区别的缘故。房产证能够证明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所有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一定以存在房产证为必要。即使房产证遭遗失,只要房屋所有人能通过其他方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人对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便不受影响。其次,该观点能够较为有力地解释提单的物权效力制度。概言之,提单代表持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被让与,从而在观念上替代了货物的现实交付,并取得和货物现实交付相一致的效果。既然作为提单的转让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那么这种效力就被称为提单的物权效力。因而把具有这种特性的证券称为物权证券。提单发展的历史表明,提单是为了适应国际
15、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性质正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而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提单的性质和功能必将是各国立法所竭力维护的。2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转移的一般理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义务,这在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所有权专一的具体时间、条件以及当时人的影响,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并不一致。考察提单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首先应建立在明确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法律意义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理论的基础山。否则,一切的努力无疑都似建造在空中楼阁般徒劳。2.1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在法律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
16、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当事人的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是人对物进行管教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当货物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后,货物即成为买受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买受人因为破产而无力支付出卖人价款,则出卖人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第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由货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货物风险的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所谓“天灾归于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谚语。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买房负有保管的义务,应当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因其过失师表的无灭失或毁损的,则应担负损坏赔偿的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无法避免的损失的情况所导致,买房不承担责任、毁损、灭失
17、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第三、在货物出卖人不依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物于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扎安逸据诶的那个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如果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出卖人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而如果货物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与买方,则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归责原则、举证原则、责任原则、诉讼时效以及诉讼管辖等方面不尽相同。2.2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理论的法律规定国际公约和惯例的有关规定现在很多国际公约和惯例都排除了对所有权问题的运用。到目前为止,对所有权转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1985国际有关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第3、4、5条分别对
18、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有关的权利提出主张的各种情形,规定应适用提出主张时出卖物的所在地法。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则第6条规定:“除依照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外,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提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1985年公约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仅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冲用法规则,而没有对所有权的实体条件作出规定。华沙牛津规则虽然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测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所有合同,包括CFR 和FOB合同。3基于海商法理论的提单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3.1否认说显而易见,要考察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要
19、取决于提单是否为绝对的所有权凭证。所谓“所有权凭证”,是指一种能够证明单证持有人对单证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在有于提单的拟制占有制度。提单的拟制占有制度渊源有于提单的拟制占有制度。提单的拟制占有制度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它认为提单即代表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对货物的占有权;占有提单,即等于占有货物。拟制占有包括以下三层涵义:(1)提单在法律上被拟制成货物;因而:(2)占有提单,即等于占有货物:和(3)转让提单,即让货物的占有。该制度的效力主要表位“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从使用权利范围看,推定可适用于一切由
20、占有表现的权利,包括所有权。3.2绝对说该观点认为,提单是绝对的所有权凭证。亦即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去的了货物的所有权。因为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其他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 ,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即依附于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故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其最后结论是,提单的转让或转移,绝对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受民商法是所有权转移条件的限制。3.3相对说该观点认为,提单并非绝对的所有权凭证。亦即货物所有权转移,除了提单的转移与转让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为提单的转让可能代表货物
21、所有权的转移,但它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通过交付提单转移所有权,不能排除买卖双方的意图,不能绝对地从提单形式或提单交付与否得出结论。3.4理论评析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仅是指提单是其合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而绝非意指提单在任何条件下均是合法持有人对其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绝对证明文件。4提单转让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几乎都要付诸于运输,更多的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来完成交易,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成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份单据。因此,提单的转让对货物所有权转移
22、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涉及提单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涉及到必须转移所有权的国际货物买卖,才存在探讨提单与所有权转移关系的必要。虽然,在来料加工和赊销贸易中也可使用提单。但他们通常不以货物买卖为目的,而是委托加工和销售。因而提单的转让并不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4.1不可转让提单一记名提单的交付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提单按收货人的记载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在实践中使用较少,通常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者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还有就是运输展览品、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无须通过控制货权来收款结算情况下才使用。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23、记名提单,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签发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关重要,记名提单的签发意味着卖方完全放弃对货物的所有权。即使卖方在合同中约定对货物的保留权。4.2可转让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相对于不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的交付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影响要复杂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在买卖合同中放进一条“保留货权条款” 对卖方来说事关重大,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留货权条款”的重要性却因为提单的介入而有所不同。如果签发的是可转让提单,如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上“发货人(卖方)指定一方”,实是卖方保留货权。直至货款
24、清付,卖方是不肯放弃货权,不会“指定”(背书)。正如大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所述的“若卖方将提单签成以自己名义的记名提单或凭其指示的提单。也就保留了货物的处分权,货物所有权在装船时并不转移,直到买方支付价款换取物权 凭证时才转移给买方。”由于可转让提单是一份权利凭证,卖方把这份可转让提单交付于买方,是否意味着卖方放弃了对货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绝对是随提单的转让而转移。不记名提单交付以后,如果货物买卖合同只是局限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买方一旦无力支付货款或者破产,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情形下,笔者认为即使代表权利凭证的提单已经交付与买方,卖方也可以援引所有权保留条款对抗买方和买
25、方的其他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从破产财产中取回货物,而不依破产程序进行求偿。4.3提单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关系的思考结论提单的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可以分离的。提单的转移仅仅是提单的交付,而交付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大家知道,提单是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是无形的权利,客体的交付不等于权利的转移。提单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必然的附随关系,凭证的转移是证件的转移不是权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是依赖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转让提单并非士定是判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提单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在所有权转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英国法判断货物所有权助转移,是以当事人的意图为准的,提单的指头以及处理提单的
26、方式,仅是卖方欲保留处置权的证据之一,而绝不是终局证据,如卖方没有保留处置权,货物所有权便从货物特定之时,即装船时转移,与提单转让无关,提单并未起到代表货物所有机的作用。即使买方通过提单抬头的内容保留货物的处置权,货物所有权一般也是从买方付款时转移,而并非从交付提单时转移。致 谢参考文献1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99年6月版2王树津,对外贸易实务99年第4期3郭瑜,海商法研究第四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4提单诉权研究,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山东省2000年律师论文汇编),P5795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98年6月版,P11376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7、11第一版P14,P3,P817英)施米托夫著 赵秀夫译 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8李权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9永君: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0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