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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的背景和概况,2.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3.工程建设监理,中国工程监理的起源,为什么在中国要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其历史背景及当时的设想,包括名称、范围、内容、方式等;十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工程监理的背景和概况,中国工程监理的背景,自1988年5月提出在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同年7月建设部向全国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建建字第142号),从而正式提出了工程监理制度,88年准备阶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建建字第142号,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
2、师注册考试办法、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88年准备阶段,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未提及,但侧重于施工阶段,政府监理、社会监理,88年准备阶段,社会监理,家,1993年到1998年监理单位及甲级监理单位的增长情况,1993年到1998年受监理工程投资规模增长情况,1993年到1998年监理从业人员增长情况,亿,工程监理的背景和概况,2.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3.工程建设监理,2 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
3、理论依据,项目的含义,只有明确目标(投资、进度、质量)的工程才称为项目管理意义上的“项目”;没有明确目标的工程不是“项目”,因而不需要控制,也无法控制。,项目管理(PM)的定义,PM概念/PM的定义,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通过项目策划(PP)和项目控制(PC)以达到项目的费用目标(投资目标、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PM=PP+PC,PM=PP+PC,时间范围是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即整个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策划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定义再论证明确建筑面积、功能、总投资、工期要求及质量要求等内容。组织策划合同策划风险管理策划投资控制策划进度控制策划质量控制策划,工程项目建设阶段,PM概念/
4、PM的定义,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PM=PP+PC,PM概念/PM的定义,PP与PC在工作时段上的区别,PM概念/PM的定义,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PM=PP+PC,项目目标动态控制原理图,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工程进展,收集实际数据,No,实际值,干扰,每两周或每月,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一,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项目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研究各种类型的项目的项目管理,不局限于建设项目。它的母学科是组织论。,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二,在建筑业中,因项目管理(项目经理)代表的利益方不同,有不同类型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
5、理解三,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由多个项目管理子系统OPM、DPM、CPM、SPM组成,OPM起着主导作用。,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四,任何一种类型的项目管理都由两个主要环节组成:项目策划(PP)和项目目标控制(PC)。OPM要作项目策划CPM也要作项目策划,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五,项目策划主要包括目标论证、目标分解、组织结构策划、工作流程组织策划、合同结构策划、风险管理策划等,它与传统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很大的区别。,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六,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措施:组织措施;
6、合同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七,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系统的管理,其对象、目标都不同。,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深化对项目管理学科的理解八,项目管理科学的主要内容由四个方面组成:项目管理的思想;项目管理的组织;项目管理的方法;项目管理的手段。,PM概念/动态控制原理,项目管理的操作标准评估方法与准则,PM概念/项目管理的操作标准,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图、项目管理班子的资质项目管理任务分工表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风险管理方案合同结构图及合同管理方案投资/成本规划总进度规划、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定义,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流程、编码、报告投资/成本
7、控制工作流程图进度控制工作流程图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项目管理文档系统采用计算机作为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PMIS(项目管理信息系统),PM概念/项目管理的操作标准,工程监理的背景和概况,2.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3.工程建设监理,3 工程建设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3.03 中国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研究,3.02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3.01 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问题的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内涵的误解,PM概念/PM的哲学思想,误认为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公正利益。某些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包”投资、“包”进度、“包”质量,要
8、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超投资和拖进度的责任。某些政府文件规定,一定投资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制定了对不委托监理的单位的罚则。,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存在的问题,PM概念/PM的哲学思想,误认为工程项目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或工程指挥部领导组织建设,没有必要监理。一般大中型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均设立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等管理部门,而没有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部门。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没有必要进行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方法存在的问题,PM概念/PM的哲学思想,误认为不编制工程项目组织手册(监理方案、监理规划、监理手册)即可进行监理工作。只做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而忽视施工阶
9、段的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工作;只做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而忽视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忽视项目策划工作。忽视项目目标风险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手段存在的问题,PM概念/PM的哲学思想,误认为监理控制质量,只需要加强现场施工监督和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监理不需要另外做试验。不重视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必要性。,3 工程建设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3.03 中国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研究,3.02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3.01 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问题的分析,3.02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3.
10、02.1 建设部与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02.3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3.02.4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3.02.5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02.1建设部与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1、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1.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2.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3.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2.审批本行政区域
12、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4.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2.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3.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4.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1.大、中型工程项目;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3.政府投
13、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
14、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
15、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
16、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
17、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
18、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
19、理活动;3.转让监理业务;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
20、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3.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设计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21、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
22、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2.3国家物价局 文 件建 设 部(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 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23、,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 一计收:(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
24、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序号,工程概(预)算 M(万元),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25、,3,4,5,6,7,1,2,M500,500M1000,1000M5000,5000M10000,10000M50000,50000M100000,10000M,0.20a,0.15a0.20,2.50b,2.00b2.50,1.40b2.00,1.20b1.40,0.08b1.20,0.60b0.80,b0.60,a0.03,0.03a0.05,0.05a0.08,0.08a0.10,0.10a0.15,3.02.4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八章 监理费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规模和性质等条件,其酬金可按下列标准计收监理费。1.施工招标
26、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收取,如有从事工程招投标资质的咨询监理服务单位,专门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可按本市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收费标准计收。,2.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1)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小于2.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其中:600万元为2.38%700万元为2.26%800万元为2.14%900万元为2.02%,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其中:2000万元为1.75%3000万元为1.60%4000万元为1.45%,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1%至
27、1.3%其中:6000万元为1.26%7000万元为1.22%8000万元为1.18%9000万元为1.14%,工程造价在1亿元5亿元的收取0.7%至1.1%其中:2亿元为1%3亿元为0.9%4亿元为0.8%,工程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收取0.5至0.7%其中:6亿元为0.66%7亿元为0.62%8亿元为0.58%9亿元为0.54%,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委托监理内容只限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费按不高于上列取费的80%计取;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工程项目,监理费按上列取费的150%到200%计取。,(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取监理费为3.5万元至5万元/人?
28、年,同时应参照物价上涨指数进行调整。(3)工程测试费用应另行收取,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对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监理收费标准允许有上、下浮动,但浮动的下限不得大于按标准计取监理费总额的5%,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合分监理费。,3.02.5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监(1995)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为了适应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1
29、、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使用说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GF950202 合同登记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委 托 方(业主)-服 务 方(监理单位)-签订地点:省(市)区(县)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GF95020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30、分:(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的监理业务。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工程建
31、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1.下列名词不达意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
32、前一天的时间段。,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4.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5.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6.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
33、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 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7.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服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汇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8.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9.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10.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11.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12.业主应当将授
34、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动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13.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14.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15.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以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16.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a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b 选择工程
35、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c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d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e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f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动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动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邮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g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h 报
36、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i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 j 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k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l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式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37、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17.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18.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现垌 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
38、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19.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20.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1.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23.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24.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5.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
39、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26.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27.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28.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30.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
40、生效。31.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32.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33.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
41、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 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 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34.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35.监理单位由于
42、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36.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39.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40.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谢金项目的支付。,其 他,41.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
43、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42.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43.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4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45.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46.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
44、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 工程建设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3.03 中国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研究,3.02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3.01 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问题的分析,3.03 中国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部委托同济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进行该课题的研究,本研究课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对我国工程监理起源、发展现状以及与国外通行做法的比较分析,提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工程监理制度,将工程监理的运行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3.
45、03.1中国工程监理的起源,为什么在中国要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其历史背景及当时的设想,包括名称、范围、内容、方式等;十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1)国外通行的做法、名称和工作性质、范围及内容;(2)国内外的比较分析,相似点及不同点;(3)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相互关系。,3.03.2中国工程监理与国外通行做法的比较分析,3.03.3中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1)如何规范“工程监理”的名称,使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2)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及运作方式,包括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的业务是否趋同。,(3)如何提
46、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4)如何通过立法对工程监理活动加以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1 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和总体分析,1.1 中国工程监理和国际工程管理的背景,1.2 国际工程管理的内涵和定义,1.3 当前中国工程监理的内涵,1.4 中国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考,2 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组织,2.1 国际工程管理的组织,2.2 中国当前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组织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2.3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改革的建议,中国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的研究暨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的建议,3 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3.1 国际工程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3.2 中国当前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3.3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改革的建议,4 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手段,4.1 国际工程管理的手段,4.2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手段改革的思考与建议,4.3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中国工程管理与监督的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