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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解除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解除合同的条件:(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合意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单方解除)”,(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延迟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2、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可分为两种情形,合同解除的种类:,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主体是一方还是双方,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合同解除的种类:,双方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法律特征:,(1)只针对生效的合同(2)应具有一定的条件(3)应履行一定的程序 协议解除程序 行使解除权程序 法院裁决的程序,2.解释规定,(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预期违约)(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
3、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延迟履行)(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根本违约)(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人身性特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般违约-延迟履行)(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及发包人取得单方解除权的归纳:,3.施工
4、承包合同解除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一、解除施工合同后已完工程结算问题二、解除施工合同后请求损失赔偿的问题,3.1 解除施工合同后已完工程结算问题,(解释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
5、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2 解除施工合同后请求损失赔偿的计算原则,3.2.1 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违约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种:1.约定违约赔偿范围(违约金)2.法定违约赔偿范围,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6、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定违约赔偿范围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预期利益,防止损失扩大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7、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赔偿总额损失赔偿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预期利益赔偿总额损失赔偿+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赔偿总额实际损失+预期利益+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2.2 承包人违约致使发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原则,(1)承包人违约致使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部分,实际损失是施工合同被解除后,造成发包人多发生的费用和支出:1)由于总承包合同的解除,使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履行的配合工作停顿,从而使发包人违约而向直接
8、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责任;2)由于总承包合同的解除,甲供材料和设备等仓储运输多支出的费用;3)由于与新的承包人就在建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多花费的费用;4)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多花费的费用;5)监测在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多花费的费用;6)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以上费用应当计算的利息。,(2)发包人的预期利益部分 预期利益是指施工合同解除后实际竣工日期与被解除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差距给发包人的该建设工程所带来的正常利润。,3.2.3 发包人违约致使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原则,(1)发包人违约致使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部分,实际损失是施
9、工合同被解除后,造成承包人多发生的费用和支出。这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由于总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由于总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承包人向材料供货商、机械设备、模板扣件等租赁方等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已交付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临时设施费、人工等损失;4)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以上费用应当计算的利息。,(2)承包人的预期利益部分 承包人的可得利益部分是指由于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部分若承包人继续完成后该部分的工程承包人应得的利润。,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问题总结图,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问题,案 例:一、基本案情,2004年7月,上海某文具制造
10、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汕头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上海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在次月的十日前支付由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造价的90,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确认后的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审定价,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总日历天数为360天。2004年8月1日,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了开工令,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支付了10个月的工程进度款共计1500万元,由于承包人在屋面的防水材料等使用了假冒产品,已严重影响
11、了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在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承包人拒绝整改,于是,发包人暂缓支付了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在2005年8月20日,承包人就停止了施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要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为此,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了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为主要内容的反诉,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解除双方签订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造成的拆除费用共计人民币:655094元;请求判令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暂计人民币2338200元,,实际计算以工期延误的时间为准工期延误
12、的时间为:自2005年9月1日(即系争工程预计竣工日的次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系争工程剩余工程量的预计延误时间,即四个月,具体包括:发包人增加的现场工程管理费及工程监理费;发包人增加的临时用电租赁费;工期延误违约金;因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预期利润的损失等。诉讼开始后,本诉和反诉共先后申请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司法鉴定,出具了以下四个鉴定报告:,1.工程质量检测与评估报告,主要结论为:主厂房地坪的回填土压实系数、碎石厚度以及钢筋配置未达设计要求;主厂房屋面水泥砂浆找平未做,泡沫塑料板及防水卷材未达设计要求。2.已完建设工程造价的审价报告,主要结论为:在已完工程中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49
13、7万元。,3.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的报告,主要结论为:提出了两套修复方案,一套是拆除重做方案,如按这套方案,能完全达到工程设计的要求,但修复费用较高;另一套是不拆除重做的方案,如按这套方案,可能影响部分使用功能,但是,修复费用较低。4.工程质量修复方案造价的预算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拆除费用:655094元;相应造价应予扣除。,二、争议焦点,1.焦点一:谁有施工承包合同的单方解除权?(1)观点一:承包人认为: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第九条的规定,自己具有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权。(2)观点二:发包人认为:因为承包人停止施工以及对已完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拒绝修复,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的规定,自己具有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权。,(3)观点三: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希望解除施工承包合同,既然双方在是否解除施工承包合同这一点上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已就协商解除了施工承包合同。(4)观点四:现场代表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作为定作人的发包人理应具有法定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15、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焦点二:如何判断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1)观点一: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只要发包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即使事后检测出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也应视为发包人违约。(2)观点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建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已完工程中符合质量的工程量,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是符合约定工程进度款要求的,不存在工程进度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违约行为。,案例评析:,如何防范施工单位以业主方违约为由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呢?,第一种办法是约定排除解除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约定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可以约定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方法就是约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方可解除。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中详细规定施工单位要解除合同的话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甚至有时是复杂的程序。,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方逾期付款,承包商可向业主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方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支付,可与承包商协商延期付款协议;业主方不按约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无法施工,承包商可停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方仍不支付,则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