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史的渊源》4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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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法制史的渊源弓I言1一、中国法制起源2(一)法源于天2(二)刑起于兵2(三)法源于苗民2(四)皋陶造律2(五)法源于“定分止争”2二、中国法制史的渊源3(一)夏商周三代时期3(二)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3(三)魏晋南北朝时期3(四)隋唐时期4(六)宋元明清时期4三、中国传统法制对今天的影响4(一)传统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41、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42、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5(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51、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52、受“权即法”观念的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6总结6参考文献6引

2、言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一、中国法制起源(一)法源于天法源于天最早见于尚书。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

3、种认识和理解。(二)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三)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四)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五)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周。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二、中国法制史的渊源(

4、一)夏商周三代时期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也标志着中国法制雏形的出现,但是当时法制相对简单,习惯法占重要地位。继之而起的商,进一步发展了夏的传统,形成奴隶制五刑墨(脸上刻字涂墨)、副(yi割鼻子)、OJ(断足之刑)、宫(毁伤生殖器的刑罚)、大辟(死刑)制度。到西周时期,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到高峰,确立“亲亲”、“尊尊”的宗法原则,总结一套定罪量刑制度,并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深远影响。(二)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习惯法传统,开始公布成文法。魏国李悝变法颁布法经,是

5、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在体例上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在内容上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商鞅在秦国变法,建立起一套旨在富国强兵的法制,对秦国东合六国起了重要作用。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继续推行法家理论,实现“皆有法式”的目标。汉初统治者总结暴秦灭亡教训,在很大程度上舍弃了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崇尚黄老思想,主张约法省刑,休养生息,巩固政权。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废除了秦朝苛法严刑。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三章之法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先后制定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共六十篇,形成汉律的基本体系。汉武帝时,主张“有为政治”,

6、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崇儒家纲常名教,维护君权和父权,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引礼入法,以“春秋决狱”开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开始了大规模的儒家立法活动,继承汉律,定曹魏律十八篇,该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以“八议”入律。晋律在魏律基础上,该旧律为刑名、法例,合二十篇,经律学家张斐、杜预注释,将法律纳入礼的规范,规定准五服以制罪,使得晋律更加符合儒家伦理纲常。晋灭亡后,南北朝对峙时期,南朝宋、齐、梁、陈基本沿用晋律,变化不大。北朝立法颇有建树,尤以北齐律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可称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楷模,对后世法典产生深远影响。它在体例上,以名例篇为律首

7、,创设十二篇体例;确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首创了“重罪十条”罪名演化为后世的“十恶”。(四)隋唐时期隋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一统天下,隋文帝杨坚总结前代得失,承用北齐律制定隋开皇律,为唐宋律效仿。但隋炀帝改用大业律,滥施严刑峻法,最终重蹈暴秦的覆辙。唐初统治者亲历农民起义,吸取隋亡教训,将德礼与刑罚密切结合起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唐高宗年间制定的永徽律,集历代法典的精华,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六)宋元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进入后期,随着君主专制主义制度不断加强,法制也呈现出集权专制的趋势。宋朝内忧外患,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全面强化专

8、制集权,使得编敕成为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以敕破律,对传统的封建法制造成一定冲击。与此同时,封建商品经济出现阶段性的繁荣,从而推动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有关所有权、典权、债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较之前代显著增多。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著名的王朝,也是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时期。大明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法典,条目简于唐律,形式体例有所创新,以吏、户、礼、兵、开k工六部分类,法律内容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化。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之后,封建法制辗转相承,到清朝时以相对完备,形成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系陈陈相因,具

9、有保守性、孤立性和排外性。清末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引进西方新型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使中国法制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相同步,并加速了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三、中国传统法制对今天的影响(一)传统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1、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封建社会长期主张“礼治”、“德治”,把礼当成是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德主刑辅,伦理道德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法是实现礼的工具,是道德的奴仆,这固然与法治所提出的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相背离,但是,封建统治者并未否定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而是主张礼法互补,综合为治,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则,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形,以礼

10、移民心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彰显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陵礼重法则国有常的主张说明封建统治者也认识到法与伦理道德间相互为用、共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道理。“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蕴涵着人与应保持和谐的要求。“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在当时那种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情况下,人民只能靠天吃饭,完全依赖大自然,风调雨顺能给他们带来五谷丰登,幸福的生活。恶劣的自然条件则会严重威胁他们的生活,因此他们懂得保护自然,反对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由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法观念。提倡“天人合一”、人与自然

11、和谐的观点,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促进人们自觉遵守有关保护环境及野生动物、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2、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

12、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1、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

13、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2、受“权即法”观念的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现代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党的权威、政府的权威必须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屈从于法律之下。党和政府作为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构,应该接受法律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滥用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法自君出,皇帝拥有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法律成为权利的附庸,一切法制秩序的兴废,都取决于君主个人

14、的品德与才干。总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古代法律对于今天的法律仍然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是值得去关注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现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人与人关系等根本性问题所做出的思考和选择。研究、阐释中国法制史的渊源能够帮助我们好好利用祖先留下的财富,为现代的法制化建设提供借鉴。参考文献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华东政法大学,2012.王文涛.宋例与宋代法律体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邓长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4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D.华中师范大学,2003.顾洪善.法制的历史渊源与阶级必然性一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心得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02:71-72+76.6罗叶丹.元代诉讼的二元制及其当代启示D.中央民族大学,2011.彭星元.历史法学的浪漫主义渊源D.厦门大学,2014.朱腾.中国传统法的忆与思一一评林咏荣中国法制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02:IOl-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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