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警备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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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警备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遴口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警备区办公室2022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

2、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主要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指为保证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防护行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局、转入地下、应急加固、隐蔽伪装、疏散转移、备份迂回、信息防护、抢险抢修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以战领建、军民融合、突出重点、

3、平战结合、综合防护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市和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4、工作。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四)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五)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情况;(六)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护业务培训情况;(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学术研究,推广交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验;(八)战时在人民防空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救援行动。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抓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5、编制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项目时要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内容;(二)参与编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开展防护建设;(四)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训练、演练。(五)战时根据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命令,组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防护救援行动。第八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机制;(二)编制建设规划时要贯彻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三)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四)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五)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

6、护器材、装备和物资,保障防护经费;(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研究;(七)战时组织本单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行动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第三章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第九条本市重要经济目标分为能源、通信信息、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化工、军工潜力等六类。重要经济目标依据其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一级目标: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令组织重点防

7、护的目标;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所在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标准组织确定,并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建立以防护类别、防护等级、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为主要内容的重要经济目标目录。各相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第四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第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应当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相结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分

8、步实施,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第十二条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防护需要,在建设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应尽可能建在地下或建有地下备份,并加强保密管理。对于不能转入地下或者无法修建防护工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改建、扩建和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第十四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建立平战一体的防护指挥机构,领导重要经济目标平时防护准备工作和战时防护行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结合生产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完善指挥场所建设,建立指挥

9、通信平台,配套指挥保障设施设备。为保障指挥需要,有条件的单位战时应利用人防工程开设地下指挥场所。第十六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及时报送市和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方案应当包括重要经济目标的基本情况、战时功能、毁伤评估、防护重点、防护措施、指挥编成、防护行动、人员防护教育训练、防护保障等相关内容。第十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专业队伍,主要担负目标防护、疏散隐蔽、消除空袭后果等任务,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结合平时防恐怖袭击、安全生产、防灾应急加强防护救援训练、演练。战时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命令,对其他遭袭目标进行防护救援支援行动。第十八条重要经济目

10、标单位应进行必要的防护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通用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第十九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列入单位运营成本。企业应将本单位防护经费纳入企业运行成本,行政单位的防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人员、装备器材和训练落实到位。第二十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遭敌空袭时应尽快掌握遭袭情况并及时上报。根据重要经济目标毁伤程度,按照防护与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抓紧恢复生产。第五章奖惩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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